浅议“检察引导侦查”机制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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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检察引导侦查” 机制产生于司法实务,其创设以来得到最高人民检察院高度认可并被广泛推行,司法实践也证明了该项机制的运行发挥了较大的积极作用,但同时我们也清楚地认识到该机制在运行过程中存在一些负面效应。对此我们应当从正反两方面进行分析,既不能片面地强调积极作用,也不能一味地加以否定,通过剖析机制运行情况及存在问题的原因,衡量利弊得失,提出完善检察引导侦查机制的一些粗浅看法。
  关键词:统一引导标准;适时适度引导;延伸引导时段
  任何机制的产生、运行均存在两面性,都需经历不断总结、改进、完善的过程。从设想到实施,从试行到成熟,在此健全过程中所产生的负面效应在所难免,我们决不能由此而放弃,正确的解决之道应当在司法实践中加强程序研究,通过不断的总结思考,统一认识,弃弊强利,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操作规范,使该机制有效运行。
  一、贯穿公诉意识,统一引导标准
  “检察引导侦查”的主体是检察机关,由侦查监督、公诉二部门共同参与,在引导侦查机关收集、固定证据的目标是同一的,但由于两部门的职责是不同的,其引导的侧重点必然是不同的。侦查监督部门的业务性质决定了其应当侧重于从犯罪嫌疑人罪与非罪的角度考虑,通过引导侦查提高案件质量,降低不捕率,及时发现立案监督线索并对侦查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公诉部门的业务性质决定了其在引导侦查时从庭审证据的完善角度出发,帮助侦查机关构建完整的证据体系,减少退回补充侦查率,提高诉讼效率,顺利完成自身的控诉职能。此双重引导的运行模式在个案引导中有时对侦查人员的侦查取证发出两种不同意见,让侦查人员无所适从,破坏检察机关行为的统一性,降低法律的严肃性,最终影响到刑事追诉的效果和目标的实现。因此,需要捕诉合理联动,贯穿公诉意识,使用统一标准引导侦查。
  (一)建立沟通协作机制。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和证据有可能发生重大变化的案件,在审查批捕时,要及时通知公诉部门,通过共同介入侦查等方式,把好案件证据关。公诉部门也要定期向侦监部门通报捕后案件的诉讼情况,特别是要共同研究解决好案件批捕后侦查机关怠于侦查的问题。
  (二)统一公诉证据意识。侦查监督部门在审查批捕案件时,虽然批捕仅是一种强制措施,不要求以起诉的标准审查证据材料,但需要有公诉意识,对批捕时案件证据比较薄弱的,要依照公诉的证据要求提出完善证据的意见,并做好跟踪监督工作,尽量减少捕后案件流失或捕后无法起诉,起诉后判决不了的情况出现。
  (三)正确使用两种文书。检察机关通过审查卷宗及提审犯罪嫌疑人就能及时发现侦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然后在作出批准逮捕或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同时,列出明确提出引导和完善证据的意见。对于符合逮捕条件的案件,侦查监督部门批捕后,要用好《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意见书》。对于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案件,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侦查监督部门不能不捕了事,而应详细填好《不予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暨补充侦查提纲》,向公安机关说明不批准逮捕的理由,明确具体的补充侦查提纲,形成侦检合力,为指控犯罪打下基础。
  二、明确介入范围,适时适度引导
  (一)正确限定“检察引导侦查”机制适用范围
  “检察引导侦查”作为一项引导性的权力,从法理上来讲,在侦诉活动中应当是始终存在的,不受案件的具体性质和案件难易程度的限定。但是司法现状不可能也不需要“逢案必引”。检察官相对于侦查人员而言具有相对较高的法律素养,检察机关引导侦查也正是凭此优势而推行的,但检察机关有限的人力和财力只能把引导重点放在那些取证困难、证据难以固定、证明标准不好把握的案件上;同时,侦查人员相对于检察官而言则拥有丰富的案件侦破经验,这不是较高的法律素养所能代替的,侦查实务中大部分刑事案件的侦查依靠的也就是此侦破经验,检察机关没有必要事事亲为,介入到所有案件的侦查之中。据此,检察引导侦查应当是有重点的,根据检警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应当将重点限定在对证据的收集、使用加以引导和对侦查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高检院也提出:“检察机关引导侦查取证,必须立足于监督,立足于配合,在配合中加强监督,在监督中体现配合;工作的重点是引导收集证据、固定证据、完善证据。 具体的引导侦查的范围应该设定为:证据的收集与固定、案件的定性、对侦查活动的合法性监督。
  (二)规范引导启动程序,确保适时介入侦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8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派员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该规定似乎体现了检察机关介入侦查的主动性,但是,任何权利的有效实现均需要相应程序性规定来保障,该项规定虽然出现在关于诉讼程序的司法解释中,但对于检察机关而言却是一项权利来源,即介入侦查的权利,司法实践中,一般由侦查机关启动该程序,即侦查机关认为“确有必要”并表示“邀请”检察机关介入时检察机关才可以介入侦查,否则具有干预侦查之嫌。对此,应当从侦查信息通报、程序启动方式两个方面设立相应制度,确保适时介入侦查。首先侦查机关应当在受理案件、立案、破案后,将相关材料抄送同级检察机关备案,便于检察机关了解案件,供介入侦查的决策参考。其次赋予检察机关主动介入侦查的权利,即检察机关通过对报备材料的审查认为有必要介入侦查的,可以主动联系侦查机关,要求介入侦查。
  (三)正确把握引导侦查之度
  度是质和量的统一,是事物保持其质的量的限度。一旦超出“度”的范围,质和量的统一体就会破裂,某物就转化为他物。 “检察引导侦查”机制也不例外,其介入侦查必须有“度”,必须坚持“引导不是领导,引导不能代替,参与不是干预,讨论不是定论” 的原则,防止检察机关参与过多导致工作重心发生偏移、助长侦查机关消极侦查气焰、削弱控诉职能和侦查监督职能、混淆侦检关系。在具体的引导侦查过程中,需抓住一个重点、二个切入点,做到三个明确,即以引导侦查机关收集、固定、完善证据为重点,以引导侦查机关对证据的三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审查、对法律的正确适用为切入点;检察人员在履行引导侦查职责过程中需明确定位、明确责任、明确目的,决不能对侦查活动越俎代庖、指导、代替侦查;坚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三、延伸引导时段,树立检察权威
  检察引导侦查机制是检察机关基于其法律监督权和公诉权而推行的一项刑事诉讼机制,在现行法律框架下,通过诉讼途径,加强与侦查机关的配合,促使侦查机关准确全面地收集、保全指控犯罪所需的证据,保证侦查活动合法、公正、高效地进行。据此,检察机关不仅要在具体办案过程中探讨检察引导侦查机制,而且要在执法理念上加以引导,从个案引导推向类案引导,将引导时段延伸至刑事诉讼的每一阶段,强化侦查人员证据意识,变被动为主动,树立检察机关监督权威,充分发挥检察引导侦查机制运行的积极作用。具体的途径和方法有:
  (一)建立定期总结交流模式
  类案总结交流是侦检两机关通过联席会议、专题经验交流等方式,针对检察机关在个案引导、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工作中所发现的侦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明确该类案件需要突破的证据。
  (二)推行侦查失误通报制度
  为规范侦查程序、提高侦查技能,正视错误也是必不可少的,推行个案侦查失误通报制度,也是引导侦查的一个重要途径,可以促使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正确分析原因,认真吸取教训,改进侦查取证方法,提高案件侦查质量。
  (三)制定类案证据参照标准
  证据是刑事诉讼的核心灵魂。引导侦查机关依法收集、固定证据是检察引导侦查的重点,但是具体的个案引导只能覆盖于少数重特大案件,因此对于普通刑事案件的侦查应当推行类案引导。侦检两机关根据本地案件特点,对证据要求严格且又不易取证的案件共同展开调查研究,总结个案引导情况,制定类案证据参照标准,将个案引导推向类案引导,提高引导效率。
  (四)提倡典型案例庭审观摩
  众所周知,证据是“诉讼之王”,所有的诉讼都是围绕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认定来进行。刑事诉讼证据一般由侦查机关通过侦查而取得,刑事案件中证据的收集是否及时、全面、充分,不但取决于案件的性质、侦查难易程度,而且取决于侦查人员对证据地位的认识是否清晰、对证据知识的理解是否深入、对证据规则的运用是否自觉、对证据理论的掌握是否系统,即其证据意识是否符合侦查的需要。犯罪手段千变万化,即使有统一的证据规则,也不能覆盖取证的方方面面,只能具体问题具体对待,这就要求侦查人员具有较强的证据意识,能够自觉地把证据的基本理念、原则、规律、知识运用到具体证据问题的处理中,最大限度地找到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证据,再现案情的“庐山真面目”。在法庭审理中,控辩双方围绕证据进行举证、质证以及法官对证据取舍的过程详细地再现出侦查取证是否合法、案件证据是否达到确实充分的要求,检察机关建议侦查人员到庭观摩典型案例的庭审实况,并在庭后及时与侦查人员就侦查中出现的相关问题进行交流,从而强化侦查人员证据意识,提高侦查办案质量。
  (作者单位: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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