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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授予股票期权是一种选择权要约行为 ,作为该要约客体的股票期权是民法上的“期待权”。股票期权法律制度是一个完整的体系 ,涉及到公司、证券、税收和会计等主要经济法领域。除了合同法之外 ,我国现行法律没有为股票期权留下任何空间。现行股票期权是一种经营担保合同 ,“南橘北枳”的首要原因是法律制度上的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