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采购管理、优化企业供应链的路径探究

来源 :中国招标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MUNICH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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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的企业供应链有利于企业长期稳定健康发展.本文阐述了采购管理在优化企业供应链方面的重要性,分析了传统采购管理中出现的缺陷问题,并提出加强采购管理、优化企业供应链的改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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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企业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发展,必须从降低生产运营成本和产品服务升级两方面进行.而采购物流成本是企业生产运营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降低采购物流成本策略探索具有重要意义.
今年,因国外疫情影响和国内出口复苏,加上能耗指标控制,国内燃煤价格持续高位运行.特别是10月份以后,水电出力下降,北方地区开始进入采暖季,煤炭供应更加紧张,燃煤价格进一步上涨,电力出现短缺,部分地区实行拉闸限电,建筑材料企业产能受限,导致水泥、钢材、混凝土等建筑材料价格节节攀升.对此,广东、浙江等地发布了建筑材料价格预警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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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请招标项目中,被邀请的供应商能否组成联合体投标”以及操作上的细节问题,容易引起争议.就此,笔者结合《招标投标法》体系的法律规定分析探讨如下.rn邀请招标项目可以接受联合体投标rn《招标投标法》并不禁止邀请招标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关于邀请招标项目的投标人主体资格,《招标投标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第二十五条规定:“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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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及全球化进程的进一步推进,海外发运越来越频繁,但是在运输过程中的防护问题却日渐显露.鉴于此,本文主要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探究海外发运产品存在的防护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式,以此来满足海外产品发运要求.
近年来,我国烟草行业对精益物流的需求日益迫切,客户对卷烟配送效率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基于此,本文从巴中市烟草公司所面临的卷烟物流配送问题入手,分析总结协同配送探索和实践的经验,力求形成一套适宜于边远山区卷烟协同配送的模式,优化卷烟物流配送,提高物流效率、降低物流成本,提升精益物流管理水平.
《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招标方式有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公开招标,又叫无限竞争性招标,即由招标人依照法定程序,在公开的媒体上刊登招标公告,吸引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或者承包商参加投标竞争,招标人从中择优确定中标人的招标方式.邀请招标,也称有限竞争性招标标,即由招标人选择一定数目的供应商或者承包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其参加招标竞争,从中选择中标人的招标方式.强制招标项目的招标方式受国家法律监管,以公开招标为原则、邀请招标为例外.议标不是《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招标方式,强制招标项目不得采用议标方式进行采购.下面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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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贻林微观察4425》 EPC确实有很多发承包双方自由发挥的空间,也可以叫漏洞.这些漏洞靠两方面措施解决,一方面是信任,信任的本质就是不利用对方的漏洞;另一方面是采用模拟工程量清单,这种方式可以弥补信任不足,填补各方漏洞.rn《贻林微观察4437》 EPC的原意是业主不提供设计,由总承包商提供全部设计,中国目前的信任环境还不完美,发承包双方尚未形成良好的信任关系,所以中国对政府投资项目采用EPC模式要求从初步设计完成后开始发包,我们叫做“业主提供部分设计的EPC模式”.由于业主提供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总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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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4条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请问,如何认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rn张松伟:这的确是目前实务操作中的一个难点问题.难就难在招投标相关法规中关于“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没有明确界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在谈到第34条时,也同样回避了这一问题,仅对“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作了解释:“如果招投标活动依法进行、程序规范,该利害关系并不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就可以参加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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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机电安装工程的造价占总造价的比例不高,但因其系统多,技术含量高,涉及的管理部门众多,做好机电安装工程的造价控制成为整个工程项目的关键.一般的工程量清单包括项目编号、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等内容.根据专业,机电安装工程可分为热力设备安装工程、管道安装工程、通风空调安装工程、消防安装工程、电气设备安装工程、弱电安装工程、机械设备安装工程、通线设备及线路工程等,其组成部分包括设备、连接管线及用户终端配置.如何编制一份高质量的机电安装工程招标清单,是有效控制机电安装工程造价的必要条件,笔者根据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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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招标采购活动中,有时会遇到“邀请招标”+“联合体投标”这一特别的组合.由于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相对较少,可供参考的案例不多,相关法律规定也较为笼统,因此在实务操作中容易产生一些难以判断的问题.例如,“邀请招标与联合体投标是否存在矛盾”“邀请招标中联合体主体如何确定”“被邀请供应商能否自行选择联合体成员”等.笔者认为,厘清这一问题,需要以政府采购及招标投标等相关法律为依据,对“邀请招标”和“联合体投标”两项法律行为的性质进行认定,并结合立法目的与立法精神,探究在邀请招标情形下联合体投标的适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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