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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对赌协议的性质来说,由于对赌协议的约定具有将来所发生的事实、不确定的事实、当事人合意所达成的事实的特征,应当属于条款附条件合同;从对赌协议的效力来看,以目标公司股东为责任承担主体的对赌协议效力往往没有争议。以目标公司为主体的对赌协议,如果不存在以恶意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等无效情形时,不应当认定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