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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新浪网的一项调查来看,仅有半数的人表示会选择消费金融公司贷款。
去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后,众银行便开始守望2010“消费年”个人消费信贷的新机会。
2010年伊始,深圳爆发个人信贷违规流入股市被罚,把关注焦点拉到了个人消费贷款上。3月初,北京、成都两家个人消费金融公司正式揭牌营业,“消费年”的个人消费信贷盛宴曲折开场。
这标志着消费金融公司这种在西方市场经济中已经存在400年之久的金融业态终于在中国“破冰”。
按照中国银监会出台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消费金融公司是“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为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融资,如购买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等耐用消费品,以及用于个人及家庭旅游、婚庆、教育、装修等用途的消费事项。
“但是在该业务运营初期,消费者首笔业务应是通过指定渠道购买耐用品。”袁耀璋介绍说,随着试点的深入,这一范围可能会相应扩大。需要注意的是,个人第一笔贷款只能专款专用,钱直接由消费金融公司划拨给商户,以后的贷款申请根据个人信用情况,有可能向贷款人直接发放现金。
夹缝中生存
在我国尚属新业态的消费金融公司目前仍处在试点阶段,未来能否真正拉动内需、打开消费上行空间仍有待观察。消费习惯、选择的可替代性、业务范围的界定等都是未来消费金融公司需要面对的问题。
从消费习惯上来看,中国人依然对“透支未来”持有谨慎的心态。从新浪网的一项调查来看,也仅有半数的人表示,会选择消费金融公司贷款。
尽管和传统的银行融资渠道相比,在目标客户、分销渠道、提供的产品以及风险管理模式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消费金融公司的差异化服务仍将是其面临的另外一个重要问题。
具体审批程序上,消费金融公司的消费者需要填写一份分期付款申请,并接受消费金融公司的评级打分和信息核实,审批合格再发放贷款。而信用卡业务,银行发卡时就已审慎审核了持卡人的个人具体情况,以后刷卡消费不会再有类似上述审批程序。
中信建投首席宏观分析师魏凤春认为,这种消费模式可能还并不太符合中国居民的消费者习惯,在大额资金需求上居民仍会优先向银行进行借贷,而小额资金消费可以直接通过信用卡进行支付。
此外,从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来看,在试点阶段,消费金融公司只能向借款人发放购买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等耐用消费品的贷款,或者旅游、婚庆、教育、装修等个人消费贷款,不能涉足房贷和汽车贷款。
对于拉动内需刺激消费,不少人士并未持乐观态度。天则经济研究所学术合作项目负责人段绍译认为,从拉动内需的本质上看,只有一级财政补贴才能对扩大内需和促进消费构成直接和关键的作用,消费金融公司对拉动消费作用有限。
魏凤春则表示,消费金融公司对消费的促进作用需要从长远来看,尽管短期内能产生的直接拉动效果较小,但其长远意义远远大于短期效果。
中国社科院政府政策系博士马光远就撰文指出,“事实上,中国目前消费信贷市场80%以上是房贷和汽车贷款,其余的20%,如教育、旅游、婚庆等,一般的商业银行也提供相关服务,除了装修这样的大笔支出外,消费金融公司似乎也不见得有太大的竞争优势。具体的细节仍预示甚至决定了消费金融公司将不得不在金融市场的夹缝中生存。”
一个成熟的消费金融时代远没有到来。
风险问题待解
开闸后的消费金融公司显然仍需破解诸多难题。
尽管国内小额贷款已有银行信用卡、银行小额无担保贷款及典当行抵押贷款等方式,消费金融仍凭借单笔授信额度小、审批速度快、无需抵押担保、服务方式灵活、贷款期限短等独特优势。
但,无抵押、无担保,在吸引消费者的同时,却也把消费金融公司拉入了高风险行业。
银监会对此也表现出谨慎的态度,银监会在2008年8月份就《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答问时表示,由于消费金融公司在我国属于新生事物,有关监管法规需逐步完善,且我国个人信用体系仍在不断完善,因此,对于此类机构宜采取先试点、后逐步放开的方式。而且原本计划中的4家机构试点也缩减为3家。
显然,这是一把双刃剑。
我国消费金融公司贷款额度规定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倍,利率上限是银行基准利率的4倍,风险越高利率越高,目前,6个月以内(含)贷款的基准利率为4.86%,6个月至1年(含)为5.31%,1至3年(含)为5.4%。
此外,为防止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被挪作他用,银监会还要求,该项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以往对该借款人发放单笔贷款的最高额度,而且只有已取得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的信誉良好的老客户才可得到此项贷款。
消费金融公司作为金融通过创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措施之一,其对于风险的管理,也成为它必须面对的问题。魏凤春认为,由于消费金融公司可能会面临贷款量小、人群类别多的现象,再加上目前我国的征信体系并不完善,风险防范将是消费金融公司必须予以重视的问题。
他山之石
国外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发展消费金融公司已有几十年,在信贷模式、风险管控方面积累不少有益经验和良好做法值得我国借鉴。
在消费金融水平非常高的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中,消费金融业务的最大市场份额往往被非银行金融机构占据,商业银行消费金融业务只占市场很小一部分,消费金融公司设立主体也主要是非银行金融机构。
国外消费金融公司经营模式采用了全方位经营模式,注重延伸服务,按照商业链条服务范围从售前到售中再到售后。
国外消费金融公司营销模式主要有以金融机构为主体的“直客式”营销模式和以经销商为主体的“间客式”营销模式。“直客式”营销模式是金融机构直接面对顾客,风险由金融机构承担,该模式最大优势在于减少了信贷中间环节,节省时间和中介费。“间客式”营销模式是经销商负责对客户的资信调查、办理贷款手续、代收贷款本息等,同时收取一定数额的管理费。
消费金融公司业务主要特点是贷款业务数量多、额度小、风险大、信贷风险控制成本商,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是消费金融公司对个人消费信贷风险实施有效控制的基础和前提。国外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均已构建了完善的社会信用管理体系,为消费金融业务快速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北京银行人士称,在欧美、日本等国家的消费金融公司拥有成熟的运作模式,电子产品和汽车的销售多数依靠消费金融实现。在个人信贷领域,消费金融公司的市场份额接近30%,与银行的信用卡和个贷业务三分天下。在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前,通用电气集团近一半的利润来自其金融部门。
在国外,消费金融的贷款利息通常低于信用卡贷款利息,但具体利率水平将根据借款人的风险状况来设定。借款人收入水平越低,则利率越高。为了吸引个人使用消费金融业务,国外的零售商有时会提供补贴,主动承担借款人一段时间内的利息支出。
去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后,众银行便开始守望2010“消费年”个人消费信贷的新机会。
2010年伊始,深圳爆发个人信贷违规流入股市被罚,把关注焦点拉到了个人消费贷款上。3月初,北京、成都两家个人消费金融公司正式揭牌营业,“消费年”的个人消费信贷盛宴曲折开场。
这标志着消费金融公司这种在西方市场经济中已经存在400年之久的金融业态终于在中国“破冰”。
按照中国银监会出台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消费金融公司是“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为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融资,如购买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等耐用消费品,以及用于个人及家庭旅游、婚庆、教育、装修等用途的消费事项。
“但是在该业务运营初期,消费者首笔业务应是通过指定渠道购买耐用品。”袁耀璋介绍说,随着试点的深入,这一范围可能会相应扩大。需要注意的是,个人第一笔贷款只能专款专用,钱直接由消费金融公司划拨给商户,以后的贷款申请根据个人信用情况,有可能向贷款人直接发放现金。
夹缝中生存
在我国尚属新业态的消费金融公司目前仍处在试点阶段,未来能否真正拉动内需、打开消费上行空间仍有待观察。消费习惯、选择的可替代性、业务范围的界定等都是未来消费金融公司需要面对的问题。
从消费习惯上来看,中国人依然对“透支未来”持有谨慎的心态。从新浪网的一项调查来看,也仅有半数的人表示,会选择消费金融公司贷款。
尽管和传统的银行融资渠道相比,在目标客户、分销渠道、提供的产品以及风险管理模式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消费金融公司的差异化服务仍将是其面临的另外一个重要问题。
具体审批程序上,消费金融公司的消费者需要填写一份分期付款申请,并接受消费金融公司的评级打分和信息核实,审批合格再发放贷款。而信用卡业务,银行发卡时就已审慎审核了持卡人的个人具体情况,以后刷卡消费不会再有类似上述审批程序。
中信建投首席宏观分析师魏凤春认为,这种消费模式可能还并不太符合中国居民的消费者习惯,在大额资金需求上居民仍会优先向银行进行借贷,而小额资金消费可以直接通过信用卡进行支付。
此外,从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来看,在试点阶段,消费金融公司只能向借款人发放购买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等耐用消费品的贷款,或者旅游、婚庆、教育、装修等个人消费贷款,不能涉足房贷和汽车贷款。
对于拉动内需刺激消费,不少人士并未持乐观态度。天则经济研究所学术合作项目负责人段绍译认为,从拉动内需的本质上看,只有一级财政补贴才能对扩大内需和促进消费构成直接和关键的作用,消费金融公司对拉动消费作用有限。
魏凤春则表示,消费金融公司对消费的促进作用需要从长远来看,尽管短期内能产生的直接拉动效果较小,但其长远意义远远大于短期效果。
中国社科院政府政策系博士马光远就撰文指出,“事实上,中国目前消费信贷市场80%以上是房贷和汽车贷款,其余的20%,如教育、旅游、婚庆等,一般的商业银行也提供相关服务,除了装修这样的大笔支出外,消费金融公司似乎也不见得有太大的竞争优势。具体的细节仍预示甚至决定了消费金融公司将不得不在金融市场的夹缝中生存。”
一个成熟的消费金融时代远没有到来。
风险问题待解
开闸后的消费金融公司显然仍需破解诸多难题。
尽管国内小额贷款已有银行信用卡、银行小额无担保贷款及典当行抵押贷款等方式,消费金融仍凭借单笔授信额度小、审批速度快、无需抵押担保、服务方式灵活、贷款期限短等独特优势。
但,无抵押、无担保,在吸引消费者的同时,却也把消费金融公司拉入了高风险行业。
银监会对此也表现出谨慎的态度,银监会在2008年8月份就《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答问时表示,由于消费金融公司在我国属于新生事物,有关监管法规需逐步完善,且我国个人信用体系仍在不断完善,因此,对于此类机构宜采取先试点、后逐步放开的方式。而且原本计划中的4家机构试点也缩减为3家。
显然,这是一把双刃剑。
我国消费金融公司贷款额度规定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倍,利率上限是银行基准利率的4倍,风险越高利率越高,目前,6个月以内(含)贷款的基准利率为4.86%,6个月至1年(含)为5.31%,1至3年(含)为5.4%。
此外,为防止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被挪作他用,银监会还要求,该项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以往对该借款人发放单笔贷款的最高额度,而且只有已取得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的信誉良好的老客户才可得到此项贷款。
消费金融公司作为金融通过创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措施之一,其对于风险的管理,也成为它必须面对的问题。魏凤春认为,由于消费金融公司可能会面临贷款量小、人群类别多的现象,再加上目前我国的征信体系并不完善,风险防范将是消费金融公司必须予以重视的问题。
他山之石
国外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发展消费金融公司已有几十年,在信贷模式、风险管控方面积累不少有益经验和良好做法值得我国借鉴。
在消费金融水平非常高的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中,消费金融业务的最大市场份额往往被非银行金融机构占据,商业银行消费金融业务只占市场很小一部分,消费金融公司设立主体也主要是非银行金融机构。
国外消费金融公司经营模式采用了全方位经营模式,注重延伸服务,按照商业链条服务范围从售前到售中再到售后。
国外消费金融公司营销模式主要有以金融机构为主体的“直客式”营销模式和以经销商为主体的“间客式”营销模式。“直客式”营销模式是金融机构直接面对顾客,风险由金融机构承担,该模式最大优势在于减少了信贷中间环节,节省时间和中介费。“间客式”营销模式是经销商负责对客户的资信调查、办理贷款手续、代收贷款本息等,同时收取一定数额的管理费。
消费金融公司业务主要特点是贷款业务数量多、额度小、风险大、信贷风险控制成本商,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是消费金融公司对个人消费信贷风险实施有效控制的基础和前提。国外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均已构建了完善的社会信用管理体系,为消费金融业务快速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北京银行人士称,在欧美、日本等国家的消费金融公司拥有成熟的运作模式,电子产品和汽车的销售多数依靠消费金融实现。在个人信贷领域,消费金融公司的市场份额接近30%,与银行的信用卡和个贷业务三分天下。在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前,通用电气集团近一半的利润来自其金融部门。
在国外,消费金融的贷款利息通常低于信用卡贷款利息,但具体利率水平将根据借款人的风险状况来设定。借款人收入水平越低,则利率越高。为了吸引个人使用消费金融业务,国外的零售商有时会提供补贴,主动承担借款人一段时间内的利息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