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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待外资银行市场退出的问题上,我国立法基本上采取国民待遇原则.给外资银行和本国银行以基本相同的法律制度予以规制,同时针对其特点给予少量特殊规定。其退出方式主要依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具体包括自行解散、关闭、被撤销和依法宣告破产等四类,在很大程度上吸收借鉴了公司法的精神。但是从系统的角度讲,我国的外资银行市场退出监管制度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有待于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