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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担保是民事执行程序中的一项制度.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早在1991年实行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对执行担保即有明确规定,虽然时至今日民事诉讼法已修改数次,但是该条规定一直保留下来并未发生过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