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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不少人士提出应当以立法形式赋予动物法律主体地位或权利主体资格。本文论述了动物法律地位的现状,通过对“理性”的定义,法律主体扩张的内在限制,动物本身的特点,对国外典型立法和风俗、判例的不同理解进行分析,得出法律主体的扩张不能及于动物的结论。进而认为应当将动物作为“特殊的物”进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