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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卫生计生委、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精神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优化工作流程,方便群众办证,省卫生计生委、省公安厅联合制定了《山东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