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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为切实贯彻、落实好国务院提出的"从2004年起,用3年时间基本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及省政府提出的"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及"加强规范管理、从源头上防止新的拖欠"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解决建设工程中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问题提出如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