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衡车相关法律问题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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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时代的飞速发展,各种代步工具层出不穷,特别是以方便、轻快为主要特征的平衡车已经逐步占据了代步工具的市场。尽管平衡车已经成为很多人代步出行的新方式,但是从另一方面来看,这样一种新兴的交通工具在法律上亦存在着许多问题,例如:平衡车是否能够上路行驶、产生责任划分难以认定等,实际上这些问题都要归咎于平衡车的相关法律规制的空白所导致的。本文拟通过分析平衡车现存法律问题,浅要分析平衡车当下所面临问题的现状,并提出一些相应的规制建议,从而实现绿色出行和交通安全的有效平衡。
  关键词:平衡车;安全隐患;规制建议
  一、法律规制现状
  (一)我国及行政特区规制现状
  笔者通过向香港特别行政区运输部提出申请,调取到我国两个特别行政区有关于平衡车的相应的法律规定,得到回复是:从道路安全或交通畅达的角度考虑,这些可移动工具不宜与一般汽车共同使用路面,亦不适合在行人道上使用,因此运输部的一贯政策是不会为这些可移动工具在在《道路交通条例》下登记及发牌。在道路或私家路上使用未经登记及领牌的可移动工具可能违反《道路交通条例》及其附属法例,以及其他相关法例。同时,香港法例第374章规定,汽车的定义为任何由器械驱动的车辆。小型电单车,电动滑板车及电动单轮车等电动可移动工具,都属于汽车。澳门特别行政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禁止机动车或非机动滑板车在公共路道上通行,故电动滑板车不适宜在公共道路上行驶。由上可见,在我国香港以及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规定来看,都不允许平衡车上路行驶。也就是说,电动平衡车并不能够取得在公路上行驶的权利,同时,香港特别行政区还将该平衡车划分成为汽车的一种。
  反观我国内地,当前国内尚未对平衡车作出明确的定义以及性质归类,对于平衡车上路行驶都没有确切的法律规定,即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都将平衡车排除在外,使得平衡车处于一个尴尬的法律地位,亦未完善其法律规则,没有明确的上路权利以及划分其所应行驶的道路,以至于驾驶者缺乏意识,自由行驶导致事故频发并且责任难定。鉴于此,内地部分经济较为发达的城市出台了一系列规制,例如:北京市明确规定了滑板车、独轮车、平衡车等滑行工具不得上道使用;武汉市规定禁止自带或者加装动力驱动装置的滑板、滑轮、平衡车上道路行驶。
  (二)国家统一安全标准
  平衡车设计初衷是为了锻炼儿童的平衡力掌控,而今因为出行难的问题,各种形形色色的电动平衡车应运而生,从三到五岁适龄的儿童平衡车到大街上随处可见的最高时速可达15km甚至20km每小时的电动平衡车。平衡车自兴起后就掀起一片热潮,其外形更是多种多样,如电动独轮平衡车,双轮平衡车等。在2018年1月1日之前,国内平衡车市场鱼龙混杂,没有统一生产标准,以至于平衡车价格区间较大,生产材质及规格难以标准化,平衡车安全性难以保证。为了解决市场生产标准不统一,产品类别多样化而导致消费者权益及生命财产安全存在隐患这一问题。2018年1月1日国内出台了《电动平衡车安全要求及测试方法》和《电动平衡车通用技术条件》这两项电动平衡车标准并正式实施,其中《电动平衡车安全要求及测试方法》对电动平衡车的生产材料材质安全性和外形规格作出了统一的安全标准,旨在保障消费者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而《电动平衡车通用技术条件》中重点为电动平衡车生产及标准检测提供指导。两项国家标准的出台,无疑在为保障消费者权益及生命财产安全的同时也为国内电动平衡车市场长远健康稳定发展保驾护航,国标的出台不仅为电动平衡车市场提供了生产和安全上的标准,也为监管部门对其生产和安全标准的监管提供了指导,不仅为国内平衡车产业可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保障,而且利于国内电动平衡车产业出口到国外,这是有利于其生产规模的扩大和发展的。据笔者调查有关资料,我国平衡车产业自2009年起一直占据全球较大的份额,由于2018年以前未出台相关标准加之其市场鱼龙混杂以至于大部分产品难以在国外站稳脚跟,而如今国标的出台可谓是为其扩大市场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随着两项国标的出台,是电动平衡车实现发展跨越的一大步,消费者权益和生命财产能够得到更好的得到保障。
  二、存在问题分析
  电动平衡车作为一种新兴便利的交通工具,的确给大众提供了便利,方便了使用者的出行。有时作为一种娱乐方式,也因为其绿色环保、机动灵活、控制简单等特点,已经逐渐走进人们的生活。因此,伴随着电动平衡车产业发展与之而来的是其“上路”的法律规制,使用者没有年龄限制,安全意识薄弱,其次电动平衡车定性不明确,没有规定行驶道路,法律规定的空白以至于事故频发。
  (一)性质未界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蓄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人们所熟知的非機动车有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和畜力车等,国内《道路交通安全法》将其涵盖于滑动工具中,但对其电动平衡车没有明确定性,即电动平衡车既不属于机动车,也不属于非机动车。人们长期以来对其电动平衡车模棱两可的定性导致了不少驾驶者驾驶其上路行驶,长期以来讳莫如深以至于让人习焉不察,而这种错误认知将越来越多的电动平衡车驶上公共道路一方面轻则扰乱了交通秩序、另一方面电动平衡车的频繁上道容易引发交通事故。所以,应当明确平衡车的性质,将其归类于机动车或非机动车,从而才够适用相应的交通事故承担规则。
  (二)责任难认定
  尽管现今已经发布了不少电动平衡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的禁制令,并且各大城市纷纷效仿实施,但是电动平衡车频繁上路的迹象仍然屡禁不止,尤其是一些县城街道平衡车上路依然屡见不鲜,究其原因是因为对平衡车的管制不足所造成的。同时相应的惩罚力度不够,也造成了平衡车在机动车道路上行驶的乱象。正因为无法规制频繁上路的平衡车,所以就会引发许多的交通事故,但又因为性质没有统一的界定,在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方面就无法合理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来进行定责,所以平衡车驾驶者究竟应该如何承担责任,亦是当今对于平衡车法律规制当中所面对的难题之一。   (三)使用年龄未限制
  平衡车在普通家庭看来,都是作为一种儿童的玩具,而有些成年人则会当做通勤工具来进行使用。同时因为立法的缺失,对于平衡车的使用年龄并没有统一的限制。所以就会造成驾驶者年龄参差不齐的现象出现。未成年使用者,因为年龄以及心智水平发展的限制,并不能够很好的驾驶这样的类交通工具。在出现障碍以及意外状况时,也不能够及时的作出有效并安全合理的反应。所以如果不对使用年龄进行限制的话,将会加重社会中使用平衡车的安全隐患。所以笔者认为,针对平衡车的使用者,也应该出台相应的法律规定来限制使用者的年龄,以避免或减少交通事故,侵权事件的发生几率。
  三、规制建议
  (一)明确定性
  笔者在前文提到我国对于电动平衡车没有明确定性,经笔者查阅相关资料发现目前国内对其定性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有学者认为应当将其定性为非机动车,加入非机动车行列。理由如下:其一,对于电动平衡车这样一个外观时尚,节能的工具而言,电动平衡车与自行车的制作原理没有太大的异同;其二,交通日益拥堵的今天推广平衡车的使用可以提高人们的出行效率;其三,电动平衡车作为近年来新兴的科技产品应当发挥其最大的效益,将其充分利用到人们的生活中来,因此应当给予平衡车发展的空间。但是笔者更倾向于对其定性为机动车,理由有亦有三:第一,若是将电动平衡车列入非机动车行列,该如何给予路权是第一个难题,目前国内市场上的电动平衡车规定了最高时速不能超过20km/h,也即是意味着驾驶者最高驾驶速度可能达到20km/h,而非机动车道路规定时速不得超过15km/h,驾驶者如何限制行驶时速不超过规定的同时又能够匀速的在道路上行驶且可以灵活制动刹车,这是目前基于电动平衡车平衡重力设计原理而难以适应道路的难题;第二个方面,平衡车没有灵活的制动刹车系统,电动平衡车作为非机动车上路之后势必不可能像电动自行车或自行车一般容易控制,行驶速度也必然赶不上其他非机动车辆,继而可能造成交通拥堵甚至发生交通事故,其结果只能会与便利出行初衷相违背;难题三,当平衡车大量投入作为非机动车使用后,如何在現有的交通管理人力财力下对其进行监管,保障交通秩序,必然涉及到颁发牌照,登记信息,势必会给交管部门增添新一轮的压力。所以,应当出台相应法规将平衡车列入机动车的范畴以内。
  (二)明确责任
  基于笔者的观点,将电动平衡车列入机动车的范畴之内。所以对于上路行驶的电动平衡车,就可以适用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其进行法律规制以及责任的限定。当平衡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直接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应规定,划分责任。也可以适时将平衡车列入交通强制保险的适用范围以内,从而保证道路上其他机动车的权利,同时也保证平衡车驾驶员的相应权利,以避免出现无法理赔的情况出现。明确责任之后,就能够解决现今因平衡车所产生的道路交通肇事的案件,并且给与交通管理部门整治、处罚平衡车驾驶员的权力,进而规范道路行驶规则,去除相应的法律隐患。
  (三)限制使用者年龄
  笔者认为,使用者年龄的限制是十分且必要的,但需要区分情况来进行限制。若需要上路行驶,则应当将使用者年龄限制在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阶段,因为在路上作为机动车行驶的平衡车,需要承担相应的道路责任,若没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还需要法定代理人的出现才能够解决问题,所以,针对上路行驶的平衡车,则需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才可以驾驶,以求其能够承担相应的责任。其次,若不需要上路行驶的平衡车,则可以将年龄限制在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范围之内,可以允许其在封闭的广场、小区、运动场等地进行游玩,不仅避免了道路上的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也满足了作为消费者使用平衡车的需求所在。即使在封闭的场合发生了事故,也不会出现在机动车道上的重大事故,亦有监护人可以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对使用者分使用场景来进行年龄限制也十分必要。
  四、总结
  综上所述,平衡车的出现虽然存在着或多或少的安全隐患,还会产生一些法律问题。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平衡车还是给公民带来了一定的便利以及满足了未成年人的娱乐需求。同时在大气严重污染、交通严重拥堵的现在,更多的人去使用电动车这样一种清洁能源的交通工具作为通勤的途径,也是对环境保护的一种支持。所以我们不能片面的因为平衡车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就去否定它,而是客观的从合理规制的层面去解决它所带来的问题,最终达到一个利益冲突的平衡,从而使得社会得到更加稳定健康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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