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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是国际冲突法上的一项基本制度,为解决其适用过程中存在的法官滥用裁量权问题,应当以公共秩序保留制度设立之初的价值“消除隐含在冲突规范的某种危险性作为国际私法中的安全阀而存在”为目标,结合调整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让自由裁量权成为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中国家主权以及以国家利益为根本出发点的正义价值的平衡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