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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邓小平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提出过程
为什么要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
邓小平在总结建国几十年的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指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即使像毛泽东同志这样伟大的人物,也受到一些不好的制度的严重影响,以至对党对国家对他个人都造成了很大的不幸。我们今天再不健全社会主义制度,人们就会说,为什么资本主义制度所能解决的一些问题,社会主义制度反而不能解决呢?这种比较方法虽然不全面,但是我们不能因此而不加以重视。斯大林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毛泽东同志就说过,这样的事件在英、法、美这样的西方国家不可能发生。他虽然认识到这一点,但是由于没有在实际上解决领导制度问题以及其他一些原因,仍然导致了‘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浩劫。这个教训是极其深刻的。不是说个人没有责任,而是说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
鉴于对“十年文革”的深刻思考,邓小平明确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1978年12月,邓小平在中共中央工作会议上掷地有声的讲话,拨正了法制建设航向。同时,这也表明了法律要上升到高于领导人的意志的权威地位。在法制建设逐步完善的情况下,邓小平进一步明确提出要实行法治,反对人治。1988年9月,邓小平在会见外宾时说:“我有一个观点,如果一个党,一个国家把希望寄托在一两个人的威望之上,并不很健康。那样,只要这个人一有变动,就会出现不稳定。……我认为过分夸大个人作用是不对的。”1989年6月16日,邓小平在与几位中央负责同志谈话时指出:“一个国家的命运建立在一两个人的声望上面,是很不健康的,是很危险的。不出事没问题,一出事就不可收拾。”三个月后,邓小平在会见李政道教授时又说:“我历来不主张夸大一个人的作用,这样是危险的,难以为继的。把一个国家、一个党的稳定建立在一两个人的威望上,是靠不住的,很容易出问题。”
邓小平提出,“为了实现四个现代化,必须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并强调:“这是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今后也决不允许有任何动摇。”他提出:“搞四个现代化一定要有两手,只有一手是不行的。”他认为,民主与法制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政治体制改革包括民主和法制。”“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同时,还要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做到既能调动人民的积极性,又能保证我们有领导、有秩序地进行社会主义建设。这是一整套相互关联的方针政策。”
作为拨乱反正、实现党和国家工作重点历史性转变的重要会议,十一届三中全会郑重地提出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伟大任务,确立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十六字方针,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开启了崭新征程。时不我待,分秒必争。1979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刚刚成立,就着手选举法、地方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的修改和起草,创造了4个月制定7部法律的立法佳话,迈出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大步伐。
二、邓小平关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主张
第一,建设社会主义必须健全法制。“所谓两手,即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
第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内容和总的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
第三,强调立法要抓紧加快,应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要多找一些各方面的专家参加立法工作。”要“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讨论通过。”
第四,要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无论是不是党员,都要遵守国家的法律。对于共产党员来说,党的纪律里就包括这一条。”
第五,要贯彻法制的民主原则:“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建设。”“要使我们的宪法更加完备、周密、准确,能够切实保证人民真正享有管理国家各级组织和各项企业事业的权力,享有充分的公民权利。”
第六,要坚持法制的平等原则:“公民在法律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不管谁犯了法,都要由公安机关依法侦查,司法机关依法办理,任何人都不许干扰法律的实施,任何犯了法的人都不能消遥法外。”
第七,要保证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党要管党内纪律的问题,法律范围的问题应该由国家和政府管。党干预太多,不利于在全体人民中树立法制观念。”
第八,要加强法制教育:“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要“真正使人人懂得法律,使越来越多的人不仅不犯法,而且能积极维护法律” 。邓小平同志在三中全会后提出的这一整套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方针与原则,不仅具有鲜明的现实性和针对性,而且具有严谨的理论性和规律性,指明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主要标志和基本要求。
参考文献:
[1]《邓小平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思想研究》.辽宁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
[2]《邓小平思想宝库》.红旗出版社,1993年版
[3]《邓小平理论体系研究》.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4]《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研究巡理》.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5]《邓小平改革开放思想研究》.国防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
[6]《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红旗出版社,1997年版
[7]《关于社会主义法制的若干问题》.法律出版社,1982年版
为什么要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
邓小平在总结建国几十年的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指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即使像毛泽东同志这样伟大的人物,也受到一些不好的制度的严重影响,以至对党对国家对他个人都造成了很大的不幸。我们今天再不健全社会主义制度,人们就会说,为什么资本主义制度所能解决的一些问题,社会主义制度反而不能解决呢?这种比较方法虽然不全面,但是我们不能因此而不加以重视。斯大林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毛泽东同志就说过,这样的事件在英、法、美这样的西方国家不可能发生。他虽然认识到这一点,但是由于没有在实际上解决领导制度问题以及其他一些原因,仍然导致了‘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浩劫。这个教训是极其深刻的。不是说个人没有责任,而是说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
鉴于对“十年文革”的深刻思考,邓小平明确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1978年12月,邓小平在中共中央工作会议上掷地有声的讲话,拨正了法制建设航向。同时,这也表明了法律要上升到高于领导人的意志的权威地位。在法制建设逐步完善的情况下,邓小平进一步明确提出要实行法治,反对人治。1988年9月,邓小平在会见外宾时说:“我有一个观点,如果一个党,一个国家把希望寄托在一两个人的威望之上,并不很健康。那样,只要这个人一有变动,就会出现不稳定。……我认为过分夸大个人作用是不对的。”1989年6月16日,邓小平在与几位中央负责同志谈话时指出:“一个国家的命运建立在一两个人的声望上面,是很不健康的,是很危险的。不出事没问题,一出事就不可收拾。”三个月后,邓小平在会见李政道教授时又说:“我历来不主张夸大一个人的作用,这样是危险的,难以为继的。把一个国家、一个党的稳定建立在一两个人的威望上,是靠不住的,很容易出问题。”
邓小平提出,“为了实现四个现代化,必须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并强调:“这是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今后也决不允许有任何动摇。”他提出:“搞四个现代化一定要有两手,只有一手是不行的。”他认为,民主与法制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政治体制改革包括民主和法制。”“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同时,还要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做到既能调动人民的积极性,又能保证我们有领导、有秩序地进行社会主义建设。这是一整套相互关联的方针政策。”
作为拨乱反正、实现党和国家工作重点历史性转变的重要会议,十一届三中全会郑重地提出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伟大任务,确立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十六字方针,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开启了崭新征程。时不我待,分秒必争。1979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刚刚成立,就着手选举法、地方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的修改和起草,创造了4个月制定7部法律的立法佳话,迈出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大步伐。
二、邓小平关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主张
第一,建设社会主义必须健全法制。“所谓两手,即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
第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内容和总的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
第三,强调立法要抓紧加快,应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要多找一些各方面的专家参加立法工作。”要“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讨论通过。”
第四,要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无论是不是党员,都要遵守国家的法律。对于共产党员来说,党的纪律里就包括这一条。”
第五,要贯彻法制的民主原则:“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建设。”“要使我们的宪法更加完备、周密、准确,能够切实保证人民真正享有管理国家各级组织和各项企业事业的权力,享有充分的公民权利。”
第六,要坚持法制的平等原则:“公民在法律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不管谁犯了法,都要由公安机关依法侦查,司法机关依法办理,任何人都不许干扰法律的实施,任何犯了法的人都不能消遥法外。”
第七,要保证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党要管党内纪律的问题,法律范围的问题应该由国家和政府管。党干预太多,不利于在全体人民中树立法制观念。”
第八,要加强法制教育:“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要“真正使人人懂得法律,使越来越多的人不仅不犯法,而且能积极维护法律” 。邓小平同志在三中全会后提出的这一整套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方针与原则,不仅具有鲜明的现实性和针对性,而且具有严谨的理论性和规律性,指明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主要标志和基本要求。
参考文献:
[1]《邓小平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思想研究》.辽宁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
[2]《邓小平思想宝库》.红旗出版社,1993年版
[3]《邓小平理论体系研究》.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4]《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研究巡理》.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5]《邓小平改革开放思想研究》.国防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
[6]《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红旗出版社,1997年版
[7]《关于社会主义法制的若干问题》.法律出版社,1982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