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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仲裁机构内部监督、司法监督、仲裁业行业监督与社会监督所构成的四位一体的仲裁监督体制之中,各监督方式发挥着不同的功能和效用,且各自应当有着不同的位阶取向。然而,我国仲裁立法的不够科学、仲裁监督的层次不清、仲裁协会的阙置以及社会监督的不受重视等问题的存在,影响了我国仲裁机制解纷功能的发挥。从监督主体的角度出发,阐述了这四位一体的监督机制缺陷及其完善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