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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会均等的平等理念导致在对社会弱势主体保护时的明显不公平,因此宪法、民法就顺应现实发展的要求开始了社会化的历程。但由于民法公法化的程度有限,对私人具有较强干预性的社会法和经济法便应运而生。它们一起完善地保护了社会弱势主体的权益,实现了社会正义。我国理应在这个大潮流中进一步完善对弱势主体的权利保护,以更好地实现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