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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公安局:为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公安类高等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适应完善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快国家法制化进程的需要。进一步发挥行业部门在人才培养方面的优势。确保公安类专门人才的培养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的要求,现就举办公安类专业教育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