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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长期以来,我们对法制或法治的理解一直是:制定完善、全面、系统的法律体系,将所有需要由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全部纳入法制的轨道;运用各种手段(特别是法律宣传、执法和司法)使这些法律规范得以遵守和执行,从而实现法律的目标。因而,理论界和实践部门工作的重点便在于研究和探索如何建立、健全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然而,我们确立这一模式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