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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中的侵权行为时有发生,网络电子信息数据作为一种新型的证据类型,其易篡改、易灭失的特性决定了公证证据保全大有作为.但公证机构就目前保全电子信息证据公证的某些问题在行业内部存有争议,在公证书使用部分,尤其是法院之间存在不统一.这些争议问题都束缚、影响着公证书应有效力的发挥.厘清公证实践中保全电子信息证据公证的争议问题并提出对策,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