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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般意义上来说,“文化”被理解为是人类在社会实践活动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这种理解把所有的附着着人类印记的创造物都表述为“文化”,但是由于其对文化极为宽泛的定义,导致在实践中根本无法具体的区分到底什么才是“文化”。因此,人们通常对文化作“狭义”的理解,认为文化是人类在实践活动中所创造的精神成果。本文所探讨的法院文化,也是从狭义上来理解的精神文化。只有从精神文化来理解法院文化建设的路径,才能使法院文化建设持续健康地进行下去并不断得到积淀和升华。
人民法院是中国社会中“专业法律人”最为集中的地方。在人民法院的发展史上,法院文化不仅仅只是一个时期法院工作在社会公众中印象的集中体现,同时更是一个社会对法律精神的期冀。从最初的本旨上来讲,法院的设立是为了实现“定分止争”,为社会统治创造一个良好的秩序环境,这是法院自身存在最为简单却也是最为本质的价值追求。正是在这种价值追求指引下,法院对精神文化的追求和塑造才有了根本性的、方向性的指引。
首先,只有把法院文化理解为“精神文化”,才能真正把握法院文化的实质。正像有人将文化划分为物质文化、制度文化和精神文化一样,目前各级法院在法院文化建设中也往往把法院文化划分为这样三个部分。这种划分看似“全面”,实际上却没有真正抓住法院文化的实质,因为在实际工作中人们更重视物质设施和规章制度的建设,而忽视那些“看不见摸不着”的精神文化的建设,并且在物质设施和规章制度的建设中也没有重视其“文化”含量的提高,而是仅仅满足于表层的物质设施和规章制度。从实质上看,精神文化才是作为一个系统的法院文化的真正体现,只有精神文化才能作为旗帜成为法院发展的精神支柱,成为整个社会对公平、正义价值追求的精神支柱。当然,办公环境和各种设施、规章制度等并不是与法院文化毫不相干的东西,它们必须服从并具体表现出特定的法院文化。法院文化若不能通过一系列建筑、设施、规章制度形式表现出来,它会成为一句空话。
其次,只有把法院文化理解为“精神文化”,才能真正明确法院文化建设的目标。根据对法院文化的上述理解,提高各级法院“法律人”的精神境界,提出能够代表法院文化的执法、办案理念、法院精神和学风面貌,是各级法院法院文化建设的根本目标。法院文化虽然是在法院的人文环境中形成的,但是,它产生和发展的源泉却是来自社会,来自广大的人民群众。法院文化建设的目标是通过对社会文化发展需要的满足,根据培养社会所需要的法律人的要求而在司法实践中逐步形成的,而且法院文化的发展,也离不开社会,离不开广大群众的实践。从这个意义上说,法院文化建设的基本“材料”不能局限于法院之内,而是要突破法院的围墙,在社会中,在人民群众中寻找“砖瓦”。法院文化作为精神的东西,它又需要通过法院物质层面和制度层面的东西表现出来:法院的办公建筑、院址规划、园林绿化、交通道路等物质的东西都要体现法院的精神文化,否则,尽管花费了大量钱财,建成了大量的物质设施,但有可能因为没有体现出一种反映了社会需要的精神文化而使这个法院看起来非常“没文化”;同样的道理,一个法院虽然制定了若干规章制度,但很可能由于没有体现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的司法理念,没有运用科学发展观统率自己的发展战略,从而使这些规章制度缺乏“文化”。
最后,只有把法院文化理解为“精神文化”,才能真正实现法院文化建设的目标。任何具体的物质层面的东西都会随着时间的流逝而逐渐从世界上消失,任何规章制度也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时代的变化而失去作用,而只有体现在其中的精神文化会以新的形式流传下去并且不断发扬光大。我们只有把法院文化中的对司法理念的深入理解、对法律精神的不断追求当作法院文化建设的目标,才能在若干年后通过积淀和升华形成厚重的法院文化,这种厚重的法院文化是一个法院发展最宝贵的精神财富。这种精神财富可以通过若干“法律人”的实践活动变成巨大的物质力量,从而推动法院自身乃至整个社会不断持续稳定地向前发展。
法院文化建设中仍然存在着重物质基础建设并且在物质基础建设中忽视文化建设的现象,同样,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重制度建设而在建设过程中忽视文化建设的现象,这些现象使法院文化建设与法院的物质设施建设、制度建设形成“两张皮”,使法院文化建设停留在表层,不能深入,也不能持久,而且随时都有可能使法院文化建设半途而废,这些现象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并采取有力措施予以减少或消除,保证法院文化健康发展。
(作者地址: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是中国社会中“专业法律人”最为集中的地方。在人民法院的发展史上,法院文化不仅仅只是一个时期法院工作在社会公众中印象的集中体现,同时更是一个社会对法律精神的期冀。从最初的本旨上来讲,法院的设立是为了实现“定分止争”,为社会统治创造一个良好的秩序环境,这是法院自身存在最为简单却也是最为本质的价值追求。正是在这种价值追求指引下,法院对精神文化的追求和塑造才有了根本性的、方向性的指引。
首先,只有把法院文化理解为“精神文化”,才能真正把握法院文化的实质。正像有人将文化划分为物质文化、制度文化和精神文化一样,目前各级法院在法院文化建设中也往往把法院文化划分为这样三个部分。这种划分看似“全面”,实际上却没有真正抓住法院文化的实质,因为在实际工作中人们更重视物质设施和规章制度的建设,而忽视那些“看不见摸不着”的精神文化的建设,并且在物质设施和规章制度的建设中也没有重视其“文化”含量的提高,而是仅仅满足于表层的物质设施和规章制度。从实质上看,精神文化才是作为一个系统的法院文化的真正体现,只有精神文化才能作为旗帜成为法院发展的精神支柱,成为整个社会对公平、正义价值追求的精神支柱。当然,办公环境和各种设施、规章制度等并不是与法院文化毫不相干的东西,它们必须服从并具体表现出特定的法院文化。法院文化若不能通过一系列建筑、设施、规章制度形式表现出来,它会成为一句空话。
其次,只有把法院文化理解为“精神文化”,才能真正明确法院文化建设的目标。根据对法院文化的上述理解,提高各级法院“法律人”的精神境界,提出能够代表法院文化的执法、办案理念、法院精神和学风面貌,是各级法院法院文化建设的根本目标。法院文化虽然是在法院的人文环境中形成的,但是,它产生和发展的源泉却是来自社会,来自广大的人民群众。法院文化建设的目标是通过对社会文化发展需要的满足,根据培养社会所需要的法律人的要求而在司法实践中逐步形成的,而且法院文化的发展,也离不开社会,离不开广大群众的实践。从这个意义上说,法院文化建设的基本“材料”不能局限于法院之内,而是要突破法院的围墙,在社会中,在人民群众中寻找“砖瓦”。法院文化作为精神的东西,它又需要通过法院物质层面和制度层面的东西表现出来:法院的办公建筑、院址规划、园林绿化、交通道路等物质的东西都要体现法院的精神文化,否则,尽管花费了大量钱财,建成了大量的物质设施,但有可能因为没有体现出一种反映了社会需要的精神文化而使这个法院看起来非常“没文化”;同样的道理,一个法院虽然制定了若干规章制度,但很可能由于没有体现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的司法理念,没有运用科学发展观统率自己的发展战略,从而使这些规章制度缺乏“文化”。
最后,只有把法院文化理解为“精神文化”,才能真正实现法院文化建设的目标。任何具体的物质层面的东西都会随着时间的流逝而逐渐从世界上消失,任何规章制度也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时代的变化而失去作用,而只有体现在其中的精神文化会以新的形式流传下去并且不断发扬光大。我们只有把法院文化中的对司法理念的深入理解、对法律精神的不断追求当作法院文化建设的目标,才能在若干年后通过积淀和升华形成厚重的法院文化,这种厚重的法院文化是一个法院发展最宝贵的精神财富。这种精神财富可以通过若干“法律人”的实践活动变成巨大的物质力量,从而推动法院自身乃至整个社会不断持续稳定地向前发展。
法院文化建设中仍然存在着重物质基础建设并且在物质基础建设中忽视文化建设的现象,同样,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重制度建设而在建设过程中忽视文化建设的现象,这些现象使法院文化建设与法院的物质设施建设、制度建设形成“两张皮”,使法院文化建设停留在表层,不能深入,也不能持久,而且随时都有可能使法院文化建设半途而废,这些现象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并采取有力措施予以减少或消除,保证法院文化健康发展。
(作者地址: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