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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20世纪以来现代行政法的发展趋势的研究。指出目前我国的行政管理创新是必要的、合理的选择。但为防止行政权的恣意,需要现代行政法中法律保留原则和民主参与程序对我国行政管理创新进行制衡。探讨应用行政行为理论来划分两种制约机制适用范国的分类标准,消除目前行政管理创新中的一些不受制衡的制度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