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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又称为“公断”,指的是纠纷出现以后,双方当事人自愿地把它交给共同所依赖的第三人(仲裁机构)来作出裁决,一裁终局,双方当事人不得对裁决持有异议,并且必须自觉地执行裁决,否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这么一种解决争议的办法。仲裁的这种性质使它具有以下一些特点:①自愿。所有的当事人都必须自愿把争议解决权交给仲裁机构,只要当事人的任何一方不同意去仲裁,仲裁机构就不得对争议进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