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确权的误区

来源 :法学研究 | 被引量 : 2次 | 上传用户:eadead1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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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不同于其他生产要素,无论是否确权,都只适宜以责任规则保护。我国法律对个人数据与企业数据的保护水平已经比责任规则要高,数据确权因此没有实际意义。数据确权只能采取权利束解决方式,这必然导致反公地悲剧的结果,阻碍数据的利用与共享。推动数据利用与共享,本质是实现网络效应。在此方面,我们面临诸多现实挑战,需要制定“公共数据开放条例”促进公共数据开放,并通过不同部门法的体系性回应,构筑非公共数据利用与共享的制度基础。“数据二十条”肯定我国法治实践对数据权益保护的经验,创新数据产权观念,淡化所有权、强调使用权,聚焦数据使用权流通,其采用的“数据产权”概念,完全不同于传统的财产权或产权概念,需要在实践中科学理解并逐步完善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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