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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陈力同志《实行“双包”生产责任制应重视公共积累》一文(载《社会科学研究》1982年第5期,以下简称“陈文”),认为“‘双包’以后仍应坚持提留公共积累,而且这是‘双包’后的经济性质最终是否改变的主要标志之一。”对此,刘政同志提出了异议,(见《社会科学研究》1982年第6期《也谈“双包”责任制的性质和公共积累问题》,以下简称“刘文”)认为“积累属于分配范畴,因此,不能把提留公其积累作为衡量‘双包’生产责任制经济性质的标准”,因为“经营管理制度的经济性质,是由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决定的,不是由分配关系决定的”。这种论断,是难以苟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