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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01
“如果该草案正式实施,将对音乐行业造成巨大影响,甚至会造成灭顶之灾。我们压根不知道著作权法出台是什么人在讨论,感觉各方代表都在,但就是没有代表著作权的人在说话。好像周围的人没有人在做这个事儿。”——歌手刘欢
“唱片是我们的财产,如果对财产的处置权都被剥夺,不但作为音乐人和歌手不允许,就是作为公民也是不公平的。”——音乐人高晓松
“对版权这个事,我的心已经死了,我早已经看透了。在我有生之年,这个问题要解决,不太容易。在一次人大会议上,有个代表说指着我骂,谷建芬你要脸吗,你怎么老要钱,怎么不学雷锋?我们对版权的认知度太可怕了。不要让年轻音乐人失去希望。”——曲作家谷建芬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涉及的一些不合理规定,把大家这么多年因为版权问题积攒的怨气都给勾了出来。”——中唱总公司总经理周建潮
“现在音乐发展大环境是好的,国家提倡发展和保护民族音乐,但是,我们期盼已久的这个法案,如果以公布的条文发布,将对整个音乐界是一场致命的打击。”——十三月唱片公司总经理卢中强
“由于音乐公司很难举证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后台数据,获取真实的下载量,一旦发生侵权诉讼,将面临判赔标准低、诉讼成本高的问题。目前国内的音乐公司很难完全靠音乐生存,要么做全产业链,要么背靠电视台,一些歌手基本上不指望版权收入,只能成立工作室寻求演出收入。”——北京海蝶音乐副总裁刘鑫
“与之前引发争议的46条相比,关于‘依照合同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报酬’的新70条更加危险。必须删除,没有商量。如果不删除,唱工委旗下所有唱片公司集体退会(音著协)。”——鸟人唱片总经理周亚平
“宋柯卖烤鸭,不是新闻了,小柯也要跨行经营了。法案一出,更打击创作人的积极性了。以后中国的音乐就剩山寨山寨再山寨,原创就是个稀罕词了。”——网友
P02
录音制品首次发行3个月后,其他人只要申请备案并付费,便可不经原著作权所有人许可,任意翻录、翻唱他们的音乐。
国家版权局3月31日就《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其中被称为“3个月版权”的第46、48条“一石激起千层浪”,引来众多业内人士“拍砖”。
中国音像协会唱片工作委员会和中国音协流行音乐学会随后召开通气会表态。唱工委有关负责人表示,相关法条如不修改或废除,唱工委会员单位将联合词曲作者及歌手集体退出音著协和音集协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谷建芬、付林、金兆钧、刘欢、宋柯、小柯以及环球、华纳、索尼唱片相关负责人等47位唱工委代表公布了他们对《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若干修改意见,并强烈要求删除《草案》第70条,否则唱工委所有唱片公司将从音著协退位。刘欢等人则强烈呼吁“再不团结,音乐产业将被整死”。
唱工委代表主要针对《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46条中的无视著作权人权益,第48、60、70条中的强制集体管理和第69条中的纵容互联网侵权三方面的条款提出分析和建议。对《草案》第46、48、56、59、69、72条提出了修改意见,而对第60、70条则要求直接删除。
从企宣到经纪人,从歌手到词曲作者,从制作人到唱片公司,近千名从业者以各种方式展示着自己的不解、失望、嘲讽及愤怒。汪峰、高晓松、小柯、周亚平、科尔沁夫等人纷纷撰文,呼吁公众支持。宋柯忧虑道,若此法获得通过,音乐界恐要回到“统购统销的供销社时代”。
草案最遭质疑的是哪几条?
第46条和第48条:音乐人(包括歌曲创作者、演唱者、发行方等)的录音制品首次发行3个月后,其他人只要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备案,支付一定费用,并保证使用时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称及作品的出处,便可不经原著作权所有人许可,任意翻录、翻唱他们的音乐。
第69条和第70条从权利人的获赔条件和网络服务商的免责前提,对版权进行了进一步“蚕食”:前者,按照宋柯的分析,意味着即便音乐人声明“不愿被集体管理”,但“维权诉讼是注定失败的”,因为“所得是由集体管理组织替你决定、收取和分发的”,任何使用者,“只要事先和某组织签个廉价合同,就可以绕开权利人的主张,肆意使用任何优质版权,并且规避高额赔偿”;而后者,实际上是在变相地为“那么几家网站”服务,给他们侵犯版权的行为发放通行证。接受记者采访时,宋柯大叹,“新法草案的这四条说明,权利人在未来是没有任何许可权和定价权的,许多律师在解读时都故意忽略了这一点。”
举例说明:我写了一首歌,版权却不是我的,而是要属于这个组织,其它使用的人或单位向组织买版权,再由组织派钱,版权值多少,给我多少报酬,我无从知晓。
音乐人的修改意见(一级)
防止“随意盗版”(二级)
“首次出版3个月改为3年”
条文:草案第46条:“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48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
唱工委常务副理事长周亚平说,在目前唱片业一片萧条之时,制定法定许可可谓雪上加霜。唱片公司为新歌投入了大量制作、宣传费用,一首歌曲从推出到走红最快也需要半年以上,3个月根本不足以收回成本,推广人对音乐作品的收益期最起码也要持续3年以上。如果实行首次制作3个月后的强制许可,将极大打击国内唱片公司推广新作品、优秀作品的积极性,音乐传播市场将会迅速萎缩。建议将3个月改为3年,并增加条款“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唱工委常务副理事长宋柯说:“这一条如果通过,每个歌手后面都会跟着100个山寨歌手,满大街都将是山寨歌手的山寨版。”
防止“被代表”
“允许成立三家以上集体组织”
条文:草案第60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取得权利人授权并能在全国范围代表权利人利益的,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代表全体权利人行使著作权或者相关权,权利人书面声明不得集体管理的除外。”
对所谓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延伸性集体管理”,音乐界反应最为强烈,认为该条与草案第70条相配合,“极大强化了集体管理组织的垄断地位”,客观上剥夺了权利人的许可权和定价权。
条文:草案第70条:“使用者依照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的合同或法律规定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报酬的,对权利人就同一权利和同一使用方式提起诉讼,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停止使用,并按照相应的集体管理使用费标准支付报酬。”国家版权局解释,制定这些条款是为了解决“使用者愿意合法使用作品却找不到权利人的问题”。因此,借鉴北欧国家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许可其代表非会员开展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业务。
周亚平说:“不管你有没有加入集体管理组织,只要有人用了你的作品,然后向集体管理组织交点钱,你就再也不能发起诉讼告他。今后能打官司的只有集体管理组织。这意味着任何使用者只要先和集体管理组织签廉价合同,就可以避开权利人,肆意使用任何优质版权,并且规避高额赔偿。”
周亚平认为,国外的版权环境和国内很不同,不能生搬硬套国外的法律。他说,全世界实行延伸集体管理的国家只有8个(6个北欧国家和津巴布韦、俄罗斯),这些地区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已经非常发达,几乎所有权利人都已入会,被延伸集体管理的作品连1%都不到,而且大多为找不到版权人的“孤儿作品”。而我国版权人众多,大部分没有加入集体管理组织,任何一家集体管理组织都不可能代表全部,甚至是绝大多数的权利人。
周亚平强调,草案中的延伸集体管理是向著作权的所有权利项上延伸,从而使全国的著作权人的权利被架空。“在延伸管理还没成为法律的时候,有的集体管理组织就已经这么干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就曾和某互联网公司签署了一揽子的集体管理许可协议,剥夺了著作权人最重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周亚平认为,要促进集体管理制度的健康发展,应该从制度设计上入手,引入竞争机制,允许每个行业成立不少于三家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鼓励集体管理组织之间的自由竞争,提高服务水平。
防止“随意下载”
“48小时内要采取必要措施”
条文:草案第69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网络用户提供存储、搜索或者链接等单纯网络技术服务时,不承担与著作权或相关权有关的信息审查义务。”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犯著作权或者相关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书面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要求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著作权,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音乐界人士也对草案中关于网络版权的规定感到失望。唱工委认为:“数字音乐是未来音乐行业的主要市场,版权于网络平台上的保护是新法最应该着重改进的部分,也是多年来饱受网络侵权之苦的音乐界人士翘首企盼的部分,但很遗憾没有看到任何新的举措。”
对于“避风港原则”,宋柯说:“以前国家扶植新兴的互联网企业,牺牲一些内容方的利益,可以理解。但是现在这些网络服务商都成长为巨无霸了,法律还要向他们倾斜,这就不可理解了。”
国外模式
英国PRS for music是一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代表的对象包括所有的创作者而非演唱者。它的作用是帮助音乐作品的权利人,根据作品的使用频次,统一从使用过该作品的机构(如电视、电台、现场演出和商业场所)收取费用。与我国“音著协”不同之处在于,PRS for music是一个非盈利的服务组织,它并非强制性的,甚至在成为它的会员前,权利人还得签署一系列条约。
PRS for music对两类人收钱,一是录音制品公播的使用者,电视、电台、网络、手机和酒店、现场演出等商业场所;二是音乐创作者,收取的费用用来支付正常的日常消耗和维护机构的运营。当然,受益人最终还是创作者,交的钱,最后会回到他们的口袋中,靠的是PRS for music从众多公播渠道对版权使用的保护性收费。
至于收费数额,仅以流行音乐演出为例,它的费用公式为:演出可卖的票位数乘以票价,扣除税点,乘以3%,再乘以75%,其中,在发放到创作者的账户上之前,PRS for music会扣除20%的手续费。
P03
政策对垒
正方:3个月版权是避免垄断,鼓励传播
对话人:姚克枫(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知识产权三部主任)
记者:如何看待新出的著作权法《草案》?
姚克枫:现阶段还是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该草案尚未生效。从整体上来看,该草案有很多进步和完善,该草案提出了“实用艺术作品”的概念,并加以保护,但对于实用艺术作品的界定,我个人认为还应当继续细化,具体概念可以在实施条例或司法解释中进一步完善,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对实用艺术作品理解的差异。
记者:如何看待音乐人的强烈反应?
姚克枫:尽管《著作权法》草案引入了新的概念,相对完善,但因为要平衡各方利益,必然会有相关利益方对此有看法。我认为该草案第46条的制定是有相关实践背景的,此前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这样的争议问题,而类似条款在国外也有,甚至有的国家对于此种强制许可并未规定严格的限制性条款。该条款制定的本意并非是鼓励盗版,而是在避免垄断高价,促进竞争,其本意是为促进更为广泛的流通,并未剥夺著作权人的利益,该条款促进了多方的平衡,也通过使用费的设置,为权利人留取经济利益。
记者:有音乐人甚至认为《草案》打压人权,你怎么看待?
姚克枫:从46条制定的本意出发,我个人认为,这一条款的实质并非是打压权利人,反而是在鼓励传播,扩大权利人的受益范围,也能起到权利人避免被唱片制作公司剥削的作用。46条并没有规定“录音制品”可以任意翻唱,权利人仍有权制止他人以表演等形式的翻唱;另外,这一条也规定了限制条件,并非可以任意地无成本地翻唱。46条是这样规定的:“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48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而48条规定:使用者须向版权部门申请备案,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作品出处,还要在使用后一个月内支付使用费。
记者:你认为引起音乐人不满的原因有哪些?
姚克枫:第一种原因是部分著作权人并未理解条款的制定目的,也没有认真去解读这一条款,或者虽然解读了这一条款,却并未结合其他条款来认真详细阅读,因此狭义地认为所有的翻唱都是可以的,甚至是可以不支付费用的;第二种原因是揣着明白装糊涂,内心中对“使用费用”不满,认为这种强制许可的使用费必然很低。
反方:新法出来,这行就没得干了
对话人:宋柯()
记者:有律师说草案里“3个月”的期限其实是一种进步,老《著作权法》里都没这么规定过,相当于按以前,你写完录完我立马就能用。
宋柯:那原来第39条里还有“著作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呢!这句删掉以后,就意味着权利人丧失了许可权和定价权;紧接着第48条说,你不用去找权利人了,就找管理组织,只要交钱就行——这是一个极大的变化:照原来,权利人声明如果不经过我本人同意,任何人都不准使用,和期限也有关系;现在是说,到了3个月,谁都能用,但钱不是由权利人来定,是由集体管理组织说了算。
记者:律师们的普遍意见是,音乐被创作出来是为了达到传播目的,何况新法还保证了一定的收益。
宋柯:能回收得了吗?别说3个月,就是6个月、1年也未必。录音、视频的权利并不光在于作者,它包含了唱片公司,有唱片公司,就等于背后投了很多钱。如果电影院规定,说上映3天之后其他人可以随便播,并且只是跟集体管理组织交了钱,你问电影公司干不干?
记者:但草案里也没说是直接拿来用啊?
宋柯:就说汪峰,本来是他唱的歌,任何时候都有权要求“旭日阳刚”唱或者不唱,不交钱或者交多少钱;现在变成了“旭日阳刚”只要交一笔钱,就可以录一张CD并且演唱,你怎么保证汪峰身为作者的权利和灌制这首歌的音乐公司的权利?
记者:你的意思是,没有照顾到产业链的保证只能是空头支票?
宋柯:对,我们要保护音乐工业。iPhone出来了,其他厂家蜂拥模仿,这不是咱正在干的事儿吗?但你要是到美国卖这种山寨手机,可能分分钟就被制止了。新的46条和48条,首先侵犯了权利人本身的许可权和定价权;第二,它转成了由音乐集体管理组织来确定这件事。很多人说,这一条主要是利于传播,避免音乐公司的垄断。那我问你,一个作者一年出几首歌?一个作者或一家唱片公司怎么可能形成垄断?但如果草案通过的话,所有的歌都得听音乐集体管理组织的话,所有想使用音乐的人都要向组织交钱,而这个大权却不在权利人手里,这是谁垄断?
记者:在国外也有类似的“音协”啊,不是运作得好好的吗?
宋柯:所谓的进步、和国际接轨,你得有前提条件。在国外,集体管理组织就不是垄断的,你这家不好,我可以加入另外一家,甚至我自己来管,人家有这样的自由。咱们呢?一定要去由主管单位下属的集体管理组织,而且没有第二家。再者,国外唱片公司的版权一直被很好地保护着,但中国的音乐工业已经被侵犯太多年了。自打有了音乐工业,将近30年,侵犯一直不断,从传统的盗版,到后来的互联网。以前音乐市场还好的时候,也没见哪家公司产生过垄断,怎么现在要通过这种方式?我觉得很可笑。
记者:而且新法草案对互联网侵权是持纵容态度的?
宋柯:在目前这么严重的互联网侵权的情况下,国家以保护版权为首要目的的《著作权法》在第69条里,居然给了提供搜索、存储、链接这三项特殊技术服务的网站以免责条款,到现在我也完全不能理解是为什么。这种网站实际上特指的就那么几家,且一直在音乐侵权上不遗余力。草案实际上规定的都是什么呢?以后这些网站,第一,有免责的权利;第二,如果要完全逃避责任,只需和音乐集体管理组织制定出一个合同来,他们就完全没事了,而规定多少钱,这和权利人是没有关系的。
记者:那你觉得音乐人除了提出异议,呼吁修改第46、48条,删除第69、70条外,还有别的解决方法吗?
宋柯:有官方的渠道我们肯定用官方渠道。(如果没能如你所愿呢?)我个人倒无所谓,但是我已经和很多同行都打过电话,如果新法出来,这行就没得干了,权利人一点抗争的可能性都没有。
“如果该草案正式实施,将对音乐行业造成巨大影响,甚至会造成灭顶之灾。我们压根不知道著作权法出台是什么人在讨论,感觉各方代表都在,但就是没有代表著作权的人在说话。好像周围的人没有人在做这个事儿。”——歌手刘欢
“唱片是我们的财产,如果对财产的处置权都被剥夺,不但作为音乐人和歌手不允许,就是作为公民也是不公平的。”——音乐人高晓松
“对版权这个事,我的心已经死了,我早已经看透了。在我有生之年,这个问题要解决,不太容易。在一次人大会议上,有个代表说指着我骂,谷建芬你要脸吗,你怎么老要钱,怎么不学雷锋?我们对版权的认知度太可怕了。不要让年轻音乐人失去希望。”——曲作家谷建芬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涉及的一些不合理规定,把大家这么多年因为版权问题积攒的怨气都给勾了出来。”——中唱总公司总经理周建潮
“现在音乐发展大环境是好的,国家提倡发展和保护民族音乐,但是,我们期盼已久的这个法案,如果以公布的条文发布,将对整个音乐界是一场致命的打击。”——十三月唱片公司总经理卢中强
“由于音乐公司很难举证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后台数据,获取真实的下载量,一旦发生侵权诉讼,将面临判赔标准低、诉讼成本高的问题。目前国内的音乐公司很难完全靠音乐生存,要么做全产业链,要么背靠电视台,一些歌手基本上不指望版权收入,只能成立工作室寻求演出收入。”——北京海蝶音乐副总裁刘鑫
“与之前引发争议的46条相比,关于‘依照合同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报酬’的新70条更加危险。必须删除,没有商量。如果不删除,唱工委旗下所有唱片公司集体退会(音著协)。”——鸟人唱片总经理周亚平
“宋柯卖烤鸭,不是新闻了,小柯也要跨行经营了。法案一出,更打击创作人的积极性了。以后中国的音乐就剩山寨山寨再山寨,原创就是个稀罕词了。”——网友
P02
录音制品首次发行3个月后,其他人只要申请备案并付费,便可不经原著作权所有人许可,任意翻录、翻唱他们的音乐。
国家版权局3月31日就《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其中被称为“3个月版权”的第46、48条“一石激起千层浪”,引来众多业内人士“拍砖”。
中国音像协会唱片工作委员会和中国音协流行音乐学会随后召开通气会表态。唱工委有关负责人表示,相关法条如不修改或废除,唱工委会员单位将联合词曲作者及歌手集体退出音著协和音集协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谷建芬、付林、金兆钧、刘欢、宋柯、小柯以及环球、华纳、索尼唱片相关负责人等47位唱工委代表公布了他们对《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若干修改意见,并强烈要求删除《草案》第70条,否则唱工委所有唱片公司将从音著协退位。刘欢等人则强烈呼吁“再不团结,音乐产业将被整死”。
唱工委代表主要针对《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46条中的无视著作权人权益,第48、60、70条中的强制集体管理和第69条中的纵容互联网侵权三方面的条款提出分析和建议。对《草案》第46、48、56、59、69、72条提出了修改意见,而对第60、70条则要求直接删除。
从企宣到经纪人,从歌手到词曲作者,从制作人到唱片公司,近千名从业者以各种方式展示着自己的不解、失望、嘲讽及愤怒。汪峰、高晓松、小柯、周亚平、科尔沁夫等人纷纷撰文,呼吁公众支持。宋柯忧虑道,若此法获得通过,音乐界恐要回到“统购统销的供销社时代”。
草案最遭质疑的是哪几条?
第46条和第48条:音乐人(包括歌曲创作者、演唱者、发行方等)的录音制品首次发行3个月后,其他人只要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备案,支付一定费用,并保证使用时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称及作品的出处,便可不经原著作权所有人许可,任意翻录、翻唱他们的音乐。
第69条和第70条从权利人的获赔条件和网络服务商的免责前提,对版权进行了进一步“蚕食”:前者,按照宋柯的分析,意味着即便音乐人声明“不愿被集体管理”,但“维权诉讼是注定失败的”,因为“所得是由集体管理组织替你决定、收取和分发的”,任何使用者,“只要事先和某组织签个廉价合同,就可以绕开权利人的主张,肆意使用任何优质版权,并且规避高额赔偿”;而后者,实际上是在变相地为“那么几家网站”服务,给他们侵犯版权的行为发放通行证。接受记者采访时,宋柯大叹,“新法草案的这四条说明,权利人在未来是没有任何许可权和定价权的,许多律师在解读时都故意忽略了这一点。”
举例说明:我写了一首歌,版权却不是我的,而是要属于这个组织,其它使用的人或单位向组织买版权,再由组织派钱,版权值多少,给我多少报酬,我无从知晓。
音乐人的修改意见(一级)
防止“随意盗版”(二级)
“首次出版3个月改为3年”
条文:草案第46条:“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48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
唱工委常务副理事长周亚平说,在目前唱片业一片萧条之时,制定法定许可可谓雪上加霜。唱片公司为新歌投入了大量制作、宣传费用,一首歌曲从推出到走红最快也需要半年以上,3个月根本不足以收回成本,推广人对音乐作品的收益期最起码也要持续3年以上。如果实行首次制作3个月后的强制许可,将极大打击国内唱片公司推广新作品、优秀作品的积极性,音乐传播市场将会迅速萎缩。建议将3个月改为3年,并增加条款“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唱工委常务副理事长宋柯说:“这一条如果通过,每个歌手后面都会跟着100个山寨歌手,满大街都将是山寨歌手的山寨版。”
防止“被代表”
“允许成立三家以上集体组织”
条文:草案第60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取得权利人授权并能在全国范围代表权利人利益的,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代表全体权利人行使著作权或者相关权,权利人书面声明不得集体管理的除外。”
对所谓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延伸性集体管理”,音乐界反应最为强烈,认为该条与草案第70条相配合,“极大强化了集体管理组织的垄断地位”,客观上剥夺了权利人的许可权和定价权。
条文:草案第70条:“使用者依照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的合同或法律规定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报酬的,对权利人就同一权利和同一使用方式提起诉讼,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停止使用,并按照相应的集体管理使用费标准支付报酬。”国家版权局解释,制定这些条款是为了解决“使用者愿意合法使用作品却找不到权利人的问题”。因此,借鉴北欧国家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许可其代表非会员开展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业务。
周亚平说:“不管你有没有加入集体管理组织,只要有人用了你的作品,然后向集体管理组织交点钱,你就再也不能发起诉讼告他。今后能打官司的只有集体管理组织。这意味着任何使用者只要先和集体管理组织签廉价合同,就可以避开权利人,肆意使用任何优质版权,并且规避高额赔偿。”
周亚平认为,国外的版权环境和国内很不同,不能生搬硬套国外的法律。他说,全世界实行延伸集体管理的国家只有8个(6个北欧国家和津巴布韦、俄罗斯),这些地区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已经非常发达,几乎所有权利人都已入会,被延伸集体管理的作品连1%都不到,而且大多为找不到版权人的“孤儿作品”。而我国版权人众多,大部分没有加入集体管理组织,任何一家集体管理组织都不可能代表全部,甚至是绝大多数的权利人。
周亚平强调,草案中的延伸集体管理是向著作权的所有权利项上延伸,从而使全国的著作权人的权利被架空。“在延伸管理还没成为法律的时候,有的集体管理组织就已经这么干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就曾和某互联网公司签署了一揽子的集体管理许可协议,剥夺了著作权人最重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周亚平认为,要促进集体管理制度的健康发展,应该从制度设计上入手,引入竞争机制,允许每个行业成立不少于三家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鼓励集体管理组织之间的自由竞争,提高服务水平。
防止“随意下载”
“48小时内要采取必要措施”
条文:草案第69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网络用户提供存储、搜索或者链接等单纯网络技术服务时,不承担与著作权或相关权有关的信息审查义务。”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犯著作权或者相关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书面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要求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著作权,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音乐界人士也对草案中关于网络版权的规定感到失望。唱工委认为:“数字音乐是未来音乐行业的主要市场,版权于网络平台上的保护是新法最应该着重改进的部分,也是多年来饱受网络侵权之苦的音乐界人士翘首企盼的部分,但很遗憾没有看到任何新的举措。”
对于“避风港原则”,宋柯说:“以前国家扶植新兴的互联网企业,牺牲一些内容方的利益,可以理解。但是现在这些网络服务商都成长为巨无霸了,法律还要向他们倾斜,这就不可理解了。”
国外模式
英国PRS for music是一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代表的对象包括所有的创作者而非演唱者。它的作用是帮助音乐作品的权利人,根据作品的使用频次,统一从使用过该作品的机构(如电视、电台、现场演出和商业场所)收取费用。与我国“音著协”不同之处在于,PRS for music是一个非盈利的服务组织,它并非强制性的,甚至在成为它的会员前,权利人还得签署一系列条约。
PRS for music对两类人收钱,一是录音制品公播的使用者,电视、电台、网络、手机和酒店、现场演出等商业场所;二是音乐创作者,收取的费用用来支付正常的日常消耗和维护机构的运营。当然,受益人最终还是创作者,交的钱,最后会回到他们的口袋中,靠的是PRS for music从众多公播渠道对版权使用的保护性收费。
至于收费数额,仅以流行音乐演出为例,它的费用公式为:演出可卖的票位数乘以票价,扣除税点,乘以3%,再乘以75%,其中,在发放到创作者的账户上之前,PRS for music会扣除20%的手续费。
P03
政策对垒
正方:3个月版权是避免垄断,鼓励传播
对话人:姚克枫(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知识产权三部主任)
记者:如何看待新出的著作权法《草案》?
姚克枫:现阶段还是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该草案尚未生效。从整体上来看,该草案有很多进步和完善,该草案提出了“实用艺术作品”的概念,并加以保护,但对于实用艺术作品的界定,我个人认为还应当继续细化,具体概念可以在实施条例或司法解释中进一步完善,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对实用艺术作品理解的差异。
记者:如何看待音乐人的强烈反应?
姚克枫:尽管《著作权法》草案引入了新的概念,相对完善,但因为要平衡各方利益,必然会有相关利益方对此有看法。我认为该草案第46条的制定是有相关实践背景的,此前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这样的争议问题,而类似条款在国外也有,甚至有的国家对于此种强制许可并未规定严格的限制性条款。该条款制定的本意并非是鼓励盗版,而是在避免垄断高价,促进竞争,其本意是为促进更为广泛的流通,并未剥夺著作权人的利益,该条款促进了多方的平衡,也通过使用费的设置,为权利人留取经济利益。
记者:有音乐人甚至认为《草案》打压人权,你怎么看待?
姚克枫:从46条制定的本意出发,我个人认为,这一条款的实质并非是打压权利人,反而是在鼓励传播,扩大权利人的受益范围,也能起到权利人避免被唱片制作公司剥削的作用。46条并没有规定“录音制品”可以任意翻唱,权利人仍有权制止他人以表演等形式的翻唱;另外,这一条也规定了限制条件,并非可以任意地无成本地翻唱。46条是这样规定的:“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48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而48条规定:使用者须向版权部门申请备案,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作品出处,还要在使用后一个月内支付使用费。
记者:你认为引起音乐人不满的原因有哪些?
姚克枫:第一种原因是部分著作权人并未理解条款的制定目的,也没有认真去解读这一条款,或者虽然解读了这一条款,却并未结合其他条款来认真详细阅读,因此狭义地认为所有的翻唱都是可以的,甚至是可以不支付费用的;第二种原因是揣着明白装糊涂,内心中对“使用费用”不满,认为这种强制许可的使用费必然很低。
反方:新法出来,这行就没得干了
对话人:宋柯()
记者:有律师说草案里“3个月”的期限其实是一种进步,老《著作权法》里都没这么规定过,相当于按以前,你写完录完我立马就能用。
宋柯:那原来第39条里还有“著作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呢!这句删掉以后,就意味着权利人丧失了许可权和定价权;紧接着第48条说,你不用去找权利人了,就找管理组织,只要交钱就行——这是一个极大的变化:照原来,权利人声明如果不经过我本人同意,任何人都不准使用,和期限也有关系;现在是说,到了3个月,谁都能用,但钱不是由权利人来定,是由集体管理组织说了算。
记者:律师们的普遍意见是,音乐被创作出来是为了达到传播目的,何况新法还保证了一定的收益。
宋柯:能回收得了吗?别说3个月,就是6个月、1年也未必。录音、视频的权利并不光在于作者,它包含了唱片公司,有唱片公司,就等于背后投了很多钱。如果电影院规定,说上映3天之后其他人可以随便播,并且只是跟集体管理组织交了钱,你问电影公司干不干?
记者:但草案里也没说是直接拿来用啊?
宋柯:就说汪峰,本来是他唱的歌,任何时候都有权要求“旭日阳刚”唱或者不唱,不交钱或者交多少钱;现在变成了“旭日阳刚”只要交一笔钱,就可以录一张CD并且演唱,你怎么保证汪峰身为作者的权利和灌制这首歌的音乐公司的权利?
记者:你的意思是,没有照顾到产业链的保证只能是空头支票?
宋柯:对,我们要保护音乐工业。iPhone出来了,其他厂家蜂拥模仿,这不是咱正在干的事儿吗?但你要是到美国卖这种山寨手机,可能分分钟就被制止了。新的46条和48条,首先侵犯了权利人本身的许可权和定价权;第二,它转成了由音乐集体管理组织来确定这件事。很多人说,这一条主要是利于传播,避免音乐公司的垄断。那我问你,一个作者一年出几首歌?一个作者或一家唱片公司怎么可能形成垄断?但如果草案通过的话,所有的歌都得听音乐集体管理组织的话,所有想使用音乐的人都要向组织交钱,而这个大权却不在权利人手里,这是谁垄断?
记者:在国外也有类似的“音协”啊,不是运作得好好的吗?
宋柯:所谓的进步、和国际接轨,你得有前提条件。在国外,集体管理组织就不是垄断的,你这家不好,我可以加入另外一家,甚至我自己来管,人家有这样的自由。咱们呢?一定要去由主管单位下属的集体管理组织,而且没有第二家。再者,国外唱片公司的版权一直被很好地保护着,但中国的音乐工业已经被侵犯太多年了。自打有了音乐工业,将近30年,侵犯一直不断,从传统的盗版,到后来的互联网。以前音乐市场还好的时候,也没见哪家公司产生过垄断,怎么现在要通过这种方式?我觉得很可笑。
记者:而且新法草案对互联网侵权是持纵容态度的?
宋柯:在目前这么严重的互联网侵权的情况下,国家以保护版权为首要目的的《著作权法》在第69条里,居然给了提供搜索、存储、链接这三项特殊技术服务的网站以免责条款,到现在我也完全不能理解是为什么。这种网站实际上特指的就那么几家,且一直在音乐侵权上不遗余力。草案实际上规定的都是什么呢?以后这些网站,第一,有免责的权利;第二,如果要完全逃避责任,只需和音乐集体管理组织制定出一个合同来,他们就完全没事了,而规定多少钱,这和权利人是没有关系的。
记者:那你觉得音乐人除了提出异议,呼吁修改第46、48条,删除第69、70条外,还有别的解决方法吗?
宋柯:有官方的渠道我们肯定用官方渠道。(如果没能如你所愿呢?)我个人倒无所谓,但是我已经和很多同行都打过电话,如果新法出来,这行就没得干了,权利人一点抗争的可能性都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