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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依据民族地区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及其执行效果,总结民族地区现行税收优惠政策面临的问题,进一步提出完善民族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从而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的持续发展。
【关键词】 民族地区;税收优惠政策;区域经济;民族区域自治;调整方向
一、民族地区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及其执行效果
1.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现状。改革开放、特别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民族地区经济得到较快发展。民族自治地方国内生产总值、粮食产量、棉花产量、原油产量以及发电量都有大幅度提高,民族地区经济已经成为我国经济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应看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同时,与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的差距越来越大,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情况越来越突出。无论是人均GDP,还是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总量在全国经济总量中所占比重都不断下降。
2.民族地区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1)所得税方面:一是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征或免征地方所得税,中央企业所得税减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三是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农业特产税方面:对为保护生态环境,退耕还林(生态林应80%以上)、草产出的农业特产收入,自收得收入年份起10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3)耕地占用税方面。对西部地区公路国道、省道建设用地,比照铁路、民航建设用地免征耕地点用税。享受免征耕地占用税的建设用地具体范围限于公路线路、公路线路两侧边沟所占用的耕地,公路沿线的堆货场、养路道班、检查站、工程队、洗车场等所占用的耕地不在免税之列。
二、民族地区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
1.税收优惠政策的税收优势不优。从国家已出台的西部优惠税收政策看,基本上只是过去对东部沿海地区优惠政策的重复,不足以构成像当年东部地区那样的税收优势。
2.税收优惠政策的严肃性不够。我国民族地区税收优惠政策大多通过零散的法规规章公布,且只是规定了一些原则,优惠层次多、划分复杂,造成优惠政策政出多门、权大于法,任意“优惠”等现象屡有发生。
3.税收优惠政策的激励作用不强。我国在税收优惠的操作上基本采用降低税率、定期减免、再投资退税等直接税收优惠措施,这种形式的特点是政策的透明度高,征、纳双方易于操作。
4.税收优惠政策的产业导向性不明。在我国的西部大开发实践中,由于过分偏爱区域税收优惠而忽略了产业税收优惠,在某种程度上给我国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环境和秩序带来了一系列问题,所产生的负效应也是不言而喻。税收优惠政策往往鼓励内外资向建设周期短、利润高、风险低的传统工业和加工工业投资,必然会造成短期投资增多,投机行为扩大,不利于产业结构调整,加剧了经济的无序竞争和政府收入的流失,降低了税收对资源配置的调节作用,使制约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瓶颈”现象始终难以缓解。
三、完善我国民族地区税收优惠及建议
1.事权与财权、税权应该基本统一。建立民族地区税收体系,首要划分事权,然后合理划分中央与民族地区政府的收入范围和税收管理权限。按照目前事权的划分,解决地方政府机关的正常运转问题的事权责任,是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出范围。民族地区财政困难,特别是“吃饭难”、发工资难和政府机关正常运转经费不能保证,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府机关职能的发挥,处理不当,将会引发一些社会矛盾。
2.建立完善民族自治地方在资源开发、输出过程中的税收利益补偿机制,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资源转化为现实的地方财政优势。民族自治地方未能在资源开发中得到相应的财税利益,却要为其自身工业化、城镇化承担额外的资源开发成本,甚至是资源开发越多,财政越贫困的怪圈。应建立资源跨区域开发中政府间税收管辖协调机制,使资源地从资源跨区域开发中得到财税利益。
3.赋予民族自治地方更加宽泛的税收管理权限,使民族自治地方能更加自主运用地方税收杠杆调节地方经济。民族地区说到底也是一个特殊经济区,应拥有更宽的经济自主权,更多的税收管理权。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
4.加大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地方税收收支不平衡,是各国普遍现象,我国民族自治地方财政困难更是突出,解决的办法主要是实行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中央财政给予补助。分税制财政体制是与多个制度相配套的集合体,分税制和转移支付就是它的两个轮子,必须同时转动,才能推进新体制发展。可以根据人口、地理条件、经济资源、地方税源、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医疗卫生水平、科学教育水平和社会福利水平等多种因素测定考虑。
【关键词】 民族地区;税收优惠政策;区域经济;民族区域自治;调整方向
一、民族地区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及其执行效果
1.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现状。改革开放、特别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民族地区经济得到较快发展。民族自治地方国内生产总值、粮食产量、棉花产量、原油产量以及发电量都有大幅度提高,民族地区经济已经成为我国经济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应看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同时,与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的差距越来越大,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情况越来越突出。无论是人均GDP,还是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总量在全国经济总量中所占比重都不断下降。
2.民族地区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1)所得税方面:一是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征或免征地方所得税,中央企业所得税减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三是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农业特产税方面:对为保护生态环境,退耕还林(生态林应80%以上)、草产出的农业特产收入,自收得收入年份起10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3)耕地占用税方面。对西部地区公路国道、省道建设用地,比照铁路、民航建设用地免征耕地点用税。享受免征耕地占用税的建设用地具体范围限于公路线路、公路线路两侧边沟所占用的耕地,公路沿线的堆货场、养路道班、检查站、工程队、洗车场等所占用的耕地不在免税之列。
二、民族地区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
1.税收优惠政策的税收优势不优。从国家已出台的西部优惠税收政策看,基本上只是过去对东部沿海地区优惠政策的重复,不足以构成像当年东部地区那样的税收优势。
2.税收优惠政策的严肃性不够。我国民族地区税收优惠政策大多通过零散的法规规章公布,且只是规定了一些原则,优惠层次多、划分复杂,造成优惠政策政出多门、权大于法,任意“优惠”等现象屡有发生。
3.税收优惠政策的激励作用不强。我国在税收优惠的操作上基本采用降低税率、定期减免、再投资退税等直接税收优惠措施,这种形式的特点是政策的透明度高,征、纳双方易于操作。
4.税收优惠政策的产业导向性不明。在我国的西部大开发实践中,由于过分偏爱区域税收优惠而忽略了产业税收优惠,在某种程度上给我国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环境和秩序带来了一系列问题,所产生的负效应也是不言而喻。税收优惠政策往往鼓励内外资向建设周期短、利润高、风险低的传统工业和加工工业投资,必然会造成短期投资增多,投机行为扩大,不利于产业结构调整,加剧了经济的无序竞争和政府收入的流失,降低了税收对资源配置的调节作用,使制约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瓶颈”现象始终难以缓解。
三、完善我国民族地区税收优惠及建议
1.事权与财权、税权应该基本统一。建立民族地区税收体系,首要划分事权,然后合理划分中央与民族地区政府的收入范围和税收管理权限。按照目前事权的划分,解决地方政府机关的正常运转问题的事权责任,是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出范围。民族地区财政困难,特别是“吃饭难”、发工资难和政府机关正常运转经费不能保证,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府机关职能的发挥,处理不当,将会引发一些社会矛盾。
2.建立完善民族自治地方在资源开发、输出过程中的税收利益补偿机制,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资源转化为现实的地方财政优势。民族自治地方未能在资源开发中得到相应的财税利益,却要为其自身工业化、城镇化承担额外的资源开发成本,甚至是资源开发越多,财政越贫困的怪圈。应建立资源跨区域开发中政府间税收管辖协调机制,使资源地从资源跨区域开发中得到财税利益。
3.赋予民族自治地方更加宽泛的税收管理权限,使民族自治地方能更加自主运用地方税收杠杆调节地方经济。民族地区说到底也是一个特殊经济区,应拥有更宽的经济自主权,更多的税收管理权。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
4.加大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地方税收收支不平衡,是各国普遍现象,我国民族自治地方财政困难更是突出,解决的办法主要是实行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中央财政给予补助。分税制财政体制是与多个制度相配套的集合体,分税制和转移支付就是它的两个轮子,必须同时转动,才能推进新体制发展。可以根据人口、地理条件、经济资源、地方税源、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医疗卫生水平、科学教育水平和社会福利水平等多种因素测定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