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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近日,查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发现以下规定:“因地震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可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减征幅度和期限由受灾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请问,这是不是一项新政策?纳税人该如何享受?是否有范围限制?要注意哪些政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