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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台湾地区的现行民法是由南京国民政府于1930年制定颁布的。当时国民政府统治范围包括整个中国大陆地区,而台湾地区尚在日本的殖民统治之下。二战后根据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中国政府恢复对台湾及其附属岛屿的主权和管辖权,1945年10月国民党政府接收并统治台湾地区,开始在台湾地区实行《中华民国民法》直至今天。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并取代了中华民国在大陆地区的统治权力,成为代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国民党政府败退台湾,丧失了对大陆地区的管辖权,此后大陆地区废除了中华民国的法律体系,《中华民国民法》的实施范围仅限于台湾管辖地区,形成了中国境内的地方法域。回顾历史,我们可以了解到,台湾地区现行民法就是1949年以前实行于大陆地区的《中华民国民法》。台湾地区《民法·亲属编》自1949年以来一共进行了大大小小十几次修正,其中有四次较大规模的修正活动。第一次是在1985年进行的。这次修正的重点是全面贯彻男女平等原则,同时对收养制度进行了符合子女最佳利益原则的修正,但由于历史的局限,当时台湾立法机构的保守势力仍然强大,所以此次修正并没有彻底达到目的。第二次是在1996年至2000年之间进行的四次修正。主要是继续推动贯彻男女平等原则和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并针对台湾大地震后孤儿监护问题进行有针对性修法服务于社会需要。第三次是在2002年进行的。主要针对联合财产制度进行修正,提高家庭妇女的经济地位,肯定家务劳动的价值。第四次是在2007年对结婚、亲子关系和收养三个部分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正,仍然是以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原则和子女最佳利益原则的目标。2007年以后,台湾地区立法机构又对民法亲属做了五次大大小小的修正。最近的一次修正是在2010年进行的。本文中笔者对台湾地区《民法·亲属》修正的背景和内容不做深入探讨,仅对台湾地区《民法·亲属》发展所带来的启示略做总结以期能够对大陆婚姻家庭法发展有所镜鉴。
第一点启示:注意遵循大陆法系法学理论,顺应世界亲属立法潮流,充分发挥法学界学人的作用。台湾地区亲属法在立法和修正过程中注意借鉴德国、瑞士等国经验,严格遵循大陆法系民法的内在逻辑,立法态度审慎务实,注意分阶段有步骤的实施修正,既适应社会发展变化又兼顾保持法律的相对稳定性。同时,台湾立法者还十分注重发挥法学家的作用。在《民法·亲属》的修改过程中,台湾法学界一直是倡导者和积极参与者,为台湾亲属法的发展提供了理论上的有力支持。台湾的法学研究承继了民国时期的传统,注重理性,关心实务,分析细密,作风平实。不少学者既有扎实的国学功底,又有负笈海外的经历,眼界开阔,思想敏锐,对法律的公平正义孜孜以求。①台湾法学界拥有一批长期致力于亲属法研究的学者,如陈棋炎、戴东雄、林菊枝、林秀雄等,他们多曾留学海外,了解大陆法系各国亲属法发展的最新动态,对亲属制度的有较为细致深入的研究。他们关心立法,热衷于推进法律修正。除草拟、评析各种修正草案外,还以各种方式参与立法活动,为台湾地区《民法·亲属》的修正起到了重要的推进作用。
第二点启示:修正的主要方向就是顺应时代潮流,实现男女平等。身份法中的男女不平等规定是近代各国民法中普遍存在的现象,自上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女权的兴起,消除法律规定中的性别歧视现象已成为亲属立法趋势。台湾地区顺应潮流,历次民法亲属编修改均以实现男女平等为目的,同时在亲子关系方面引进“子女最大利益”原则,完成了“亲本位”向“子本位”的转变,更是顺应当今时代潮流的具体表现。可以看出,台湾地区《民法·亲属》的修正过程,正是不断消除亲属法中身份不平等的过程,是彻底实现个人本位的过程。
第三点启示:自下而上的民间团体运动成为推动台湾当局修正《民法·亲属》的重要动力。台湾地区《民法·亲属》的修正历程就是抛弃男女不平等,逐步确立法律形式上的男女平等,继而实现实质上的男女平等的过程。女性因其自身利益与之密切相关,在台湾地区《民法·亲属》修正这一历史进程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台湾妇女团体在后期推动《民法·亲属》修正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维护女性权益作出了巨大贡献。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末期以来,台湾地区女权组织纷纷建立起来,社会上要求修正法律,实现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呼声日益强烈。1990年10月台湾晚晴妇女协会、妇女新知等女权团体联合台北律师公会妇女问题研究会组成“民间团体民法亲属编修正委员会”,经过历时三年的研究讨论,于1993年5月对外发布“新晴版民法亲属编修正草案”。随后又举办“终结旧民法”种子培训课程,开设“民法咨询热线”,展开“牵手出头天,修正总动员”,组织“万人联署活动,积极向妇女、大众宣传修正”观念。1995 年 3 月8 日,台湾妇女团体将“新晴版民法亲属编修正草案”送入台湾“立法院”审查,又组成“女人修正大队”“婆婆妈妈游说团”赴台立法院监督、旁听修正进程。②在修法过程中,台湾民间团体发动民众,广泛宣传动员,进行游说连署,以各种方式向当局施加影响,有力的推动台湾社会的民主化进程。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到台湾地区《民法·亲属》修法过程中所反映出的世界亲属法发展趋势就是不断加强对妇女儿童权益的保护,同时也可以看出社会需求与民主政治的互动对法律发展的巨大推动作用,这对大陆婚姻家庭法的发展来讲同样也是一个可供借鉴的宝贵经验。
作者简介:王维佳,(1981-),男,辽宁丹东人,长春工业大学民商法专业2010级研究生
注释:
①张毅辉.台湾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变迁[J].环球法律评论,2004 春季号.
②何笑梅.台湾妇女运动初探[J].台湾研究,1999(1).
参考文献:
[1]民法七十年回顾与展望纪念论文集(三)[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2]戴炎辉,戴东雄合著.亲属法[M].台湾顺清文化事业有限公司,2002.
第一点启示:注意遵循大陆法系法学理论,顺应世界亲属立法潮流,充分发挥法学界学人的作用。台湾地区亲属法在立法和修正过程中注意借鉴德国、瑞士等国经验,严格遵循大陆法系民法的内在逻辑,立法态度审慎务实,注意分阶段有步骤的实施修正,既适应社会发展变化又兼顾保持法律的相对稳定性。同时,台湾立法者还十分注重发挥法学家的作用。在《民法·亲属》的修改过程中,台湾法学界一直是倡导者和积极参与者,为台湾亲属法的发展提供了理论上的有力支持。台湾的法学研究承继了民国时期的传统,注重理性,关心实务,分析细密,作风平实。不少学者既有扎实的国学功底,又有负笈海外的经历,眼界开阔,思想敏锐,对法律的公平正义孜孜以求。①台湾法学界拥有一批长期致力于亲属法研究的学者,如陈棋炎、戴东雄、林菊枝、林秀雄等,他们多曾留学海外,了解大陆法系各国亲属法发展的最新动态,对亲属制度的有较为细致深入的研究。他们关心立法,热衷于推进法律修正。除草拟、评析各种修正草案外,还以各种方式参与立法活动,为台湾地区《民法·亲属》的修正起到了重要的推进作用。
第二点启示:修正的主要方向就是顺应时代潮流,实现男女平等。身份法中的男女不平等规定是近代各国民法中普遍存在的现象,自上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女权的兴起,消除法律规定中的性别歧视现象已成为亲属立法趋势。台湾地区顺应潮流,历次民法亲属编修改均以实现男女平等为目的,同时在亲子关系方面引进“子女最大利益”原则,完成了“亲本位”向“子本位”的转变,更是顺应当今时代潮流的具体表现。可以看出,台湾地区《民法·亲属》的修正过程,正是不断消除亲属法中身份不平等的过程,是彻底实现个人本位的过程。
第三点启示:自下而上的民间团体运动成为推动台湾当局修正《民法·亲属》的重要动力。台湾地区《民法·亲属》的修正历程就是抛弃男女不平等,逐步确立法律形式上的男女平等,继而实现实质上的男女平等的过程。女性因其自身利益与之密切相关,在台湾地区《民法·亲属》修正这一历史进程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台湾妇女团体在后期推动《民法·亲属》修正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维护女性权益作出了巨大贡献。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末期以来,台湾地区女权组织纷纷建立起来,社会上要求修正法律,实现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呼声日益强烈。1990年10月台湾晚晴妇女协会、妇女新知等女权团体联合台北律师公会妇女问题研究会组成“民间团体民法亲属编修正委员会”,经过历时三年的研究讨论,于1993年5月对外发布“新晴版民法亲属编修正草案”。随后又举办“终结旧民法”种子培训课程,开设“民法咨询热线”,展开“牵手出头天,修正总动员”,组织“万人联署活动,积极向妇女、大众宣传修正”观念。1995 年 3 月8 日,台湾妇女团体将“新晴版民法亲属编修正草案”送入台湾“立法院”审查,又组成“女人修正大队”“婆婆妈妈游说团”赴台立法院监督、旁听修正进程。②在修法过程中,台湾民间团体发动民众,广泛宣传动员,进行游说连署,以各种方式向当局施加影响,有力的推动台湾社会的民主化进程。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到台湾地区《民法·亲属》修法过程中所反映出的世界亲属法发展趋势就是不断加强对妇女儿童权益的保护,同时也可以看出社会需求与民主政治的互动对法律发展的巨大推动作用,这对大陆婚姻家庭法的发展来讲同样也是一个可供借鉴的宝贵经验。
作者简介:王维佳,(1981-),男,辽宁丹东人,长春工业大学民商法专业2010级研究生
注释:
①张毅辉.台湾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变迁[J].环球法律评论,2004 春季号.
②何笑梅.台湾妇女运动初探[J].台湾研究,1999(1).
参考文献:
[1]民法七十年回顾与展望纪念论文集(三)[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2]戴炎辉,戴东雄合著.亲属法[M].台湾顺清文化事业有限公司,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