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17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公告(2017年第17号)》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GB/T4754-2017)代替原标准(GB/T4754-2011),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行。
这是该国家标准自1984年首次发布,并经1994、2002、2011三次修订后的又一次修订。
新国标反映出我国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也反映出相关国家标准的与时俱进。而列入这一标准中的“会议、展览服务业”(简称“会展业”或分别称为“会议业”、“展览业”)则是上述变化的一个代表。
我们注意到,在1984年国家标准中并未列入“会议、展览服务业”;是随着2001年中国加入世贸组织,2002年国家标准才首次设立“会议、展览服务业”,并赋予其行业代码为L7491。2011年国家标准再次确认了“会议、展览服务业”,并在补充一些内容后将其代码改为L7292。而此次2017年的国家标准则进一步将“会议、展览及相关服务”从原来的“小类”升格为现在的“中类”,其行业代码为L728;以下再设有:科技、旅游、体育、文化四个小类的“会展服务”,代码分别为:L7281、L7282、L7283、L7284。
作为代码为先后为L7491和L7292的“会议、展览服务业”,国家标准中对它的释义都是:“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而举办的展览和会议等活动。”这时的“会议、展览服务业”都是具有四位代码的“小行业”,隶属“其他商务服务业”的“中类”(具有三位代码)。而2017年上升为“中类”的“会议、展览及相关服务”,其释义为:“指以会议为主,也可附带展览和其他活动形式,包括项目组织策划、场馆租赁保障、相关服务。”为此我们需要对新标准的如此“释义”予以关注和讨论。
一是“会议业”在新标准里被进一步突出出来。因为新“释义”强调了“以会议为主”的“会展活动形式”。不过那些“不以会议为主”的展览活动形式为什么反而没有予以明示(其比重很大)?这还是一个值得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二是上述“释义”包含了会展产业的“全链条”,即:项目组织策划、场馆租赁保障、其他相关服务;这较之前版的标准更加突出了会展作为一种行业与产业的特点,是非常值得称道的。但是此次新国标为什么没有保留前两版从“办展、办会目的性”方面予以的“释义”(这很重要),也还是一个值得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三是新国标把“会议、展览服务业”细化分为四种,明确延伸至“科技、旅游、体育、文化”领域,从而使会展活动的领域更加明確地拓宽了,这当然很好。特别是对会议业而言,“科技”类会议活动乃是“社团会议”、“国际会议”的“大头”,确实应当予以强调。然而作为以促进经贸交流合作为目的的“商贸”类会展活动,为什么没有与上述四小类一起并列出来,更加是一个值得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四是与此前各版国家标准一样,“旅游业”这一称谓仍未进入国民经济行业的分类之中;只是存有一个四位代码的“旅行社及相关服务”(L7291)。这与把旅游业称之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的提法似有“出入”。这便是又一个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这是该国家标准自1984年首次发布,并经1994、2002、2011三次修订后的又一次修订。
新国标反映出我国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也反映出相关国家标准的与时俱进。而列入这一标准中的“会议、展览服务业”(简称“会展业”或分别称为“会议业”、“展览业”)则是上述变化的一个代表。
我们注意到,在1984年国家标准中并未列入“会议、展览服务业”;是随着2001年中国加入世贸组织,2002年国家标准才首次设立“会议、展览服务业”,并赋予其行业代码为L7491。2011年国家标准再次确认了“会议、展览服务业”,并在补充一些内容后将其代码改为L7292。而此次2017年的国家标准则进一步将“会议、展览及相关服务”从原来的“小类”升格为现在的“中类”,其行业代码为L728;以下再设有:科技、旅游、体育、文化四个小类的“会展服务”,代码分别为:L7281、L7282、L7283、L7284。
作为代码为先后为L7491和L7292的“会议、展览服务业”,国家标准中对它的释义都是:“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而举办的展览和会议等活动。”这时的“会议、展览服务业”都是具有四位代码的“小行业”,隶属“其他商务服务业”的“中类”(具有三位代码)。而2017年上升为“中类”的“会议、展览及相关服务”,其释义为:“指以会议为主,也可附带展览和其他活动形式,包括项目组织策划、场馆租赁保障、相关服务。”为此我们需要对新标准的如此“释义”予以关注和讨论。
一是“会议业”在新标准里被进一步突出出来。因为新“释义”强调了“以会议为主”的“会展活动形式”。不过那些“不以会议为主”的展览活动形式为什么反而没有予以明示(其比重很大)?这还是一个值得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二是上述“释义”包含了会展产业的“全链条”,即:项目组织策划、场馆租赁保障、其他相关服务;这较之前版的标准更加突出了会展作为一种行业与产业的特点,是非常值得称道的。但是此次新国标为什么没有保留前两版从“办展、办会目的性”方面予以的“释义”(这很重要),也还是一个值得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三是新国标把“会议、展览服务业”细化分为四种,明确延伸至“科技、旅游、体育、文化”领域,从而使会展活动的领域更加明確地拓宽了,这当然很好。特别是对会议业而言,“科技”类会议活动乃是“社团会议”、“国际会议”的“大头”,确实应当予以强调。然而作为以促进经贸交流合作为目的的“商贸”类会展活动,为什么没有与上述四小类一起并列出来,更加是一个值得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四是与此前各版国家标准一样,“旅游业”这一称谓仍未进入国民经济行业的分类之中;只是存有一个四位代码的“旅行社及相关服务”(L7291)。这与把旅游业称之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的提法似有“出入”。这便是又一个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