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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商标法的实施,对加强商标管理发挥了巨大作用,但其立法的缺漏和理论上的争议依然存在,表现在商标权与商标专用权的概念界定、商标侵权的归责原则、以及商标淡化等方面.商标权与商标专用权的含义不同,但在立法中却是作为同义语来使用的,其侵权行为的归则原则是一个突破于传统民法理论的混合原则;另外,在侵权界定时应将淡化侵权行为明确于立法当中,以做到司法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