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正>【裁判要旨】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应为其设立的分支机构对外承担清偿责任。被执行人怠于履行债务,逃避执行,执行法院运用执行联动机制的多种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进行威慑,促成其积极主动履行债务。□案号执行:(2013)通执字第1446号【案情】申请执行人:潘文财。被执行人: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路通同泰建筑分公司(以下简称路通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