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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191条抵押物转让规则,仅关注担保安全,而忽视了交易安全,从而造成了与合同效力规则、登记对抗主义及动产占有公信力的相互冲突。通过对限制转让模式与自由转让模式的系统比较,表明了自由转让模式更加可取。面对理想与现实的博弈,应通过司法解释完善限制转让规则,解决既有规则间相互冲突的迫切问题;未来立法则应构建以抵押权追及力为中心,辅之代为清偿、代价清偿、抵押权消灭请求权的自由转让制度,以终极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