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法医命案现场勘查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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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实施刑事案件侦破期间,法医针对犯罪现场实施高效率的勘验是推动尽快侦破命案的关键环节。所以,于命案现场勘验工作期间,对法医工作考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标准,即需要具备丰富、熟练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实施精准的命案现场勘验工作,并能够作出理性判断以及提出逻辑推论。当前,基于法医命案现场的勘查工作还具有较多问题急需改正的情况,本文着重进行剖析,并提出科学的完善策略,旨在为实践法医命案现场的勘查工作提供有价值的理论参考。
  关键词 命案 现场 侦查 法医
  中图分类号:D91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2.317
  命案侦破期间,现场勘查是至关重要、不可或缺的工作流程。通过法医实施严密、专业的勘验命案现场,可为案件的侦破提供重要的信息和依据,进而推动尽快的侦破案件,发挥核心功能。所以,通过对于法医命案现场勘查中具有的诸多方面问题展开深入的分析以后,提出针对性的改进方案并严密执行,进而将法医对于命案现场勘查判断水平获得不断提升是重点关注内容。
  一、当前存在于法医命案现场勘查工作中的问题分析
  (一)对于案发现场的实地勘查重视度不高
  法医检验工作中主要的构成部分之一就是命案现场勘查,在实施有尸体的现场检查以及勘验工作时,需要法医参加。同时,命案现场勘查工作也是法医工作者的法定职责。但是当前,对于现场实地勘查工作的必要性以及重要性,很多法医工作者并未具有较高的重视度、认识度,导致对于法医工作的认识相对片面性。表现为:一方面只重视提升尸体解剖检验水平,认为通过进行尸体解剖检验获得被害者死亡原因、判断死亡方式和时间、分析作案工具等就是法医的主要任务;另一方面认为现场勘验主要是痕检技术人员的工作,法医在现场就是将尸体搬回进行进一步检验而已。在犯罪活动期间留下的痕迹物证联同于其他现象能够成为统一的整体,如果不能够做到法医与痕迹技术人员之间的良好的、密切的配合,就不可实现有机结合各方面工作内容,不利于推动案件的侦破。
  (二)不重视检验尸体附属物
  尸体附属物具有较多的种类,包括死者生前穿戴、携带的物品,诸如衣物、钱包、眼镜或者戒指等。发生尸体损伤的情况,主要是因外界暴力在机体的结果。在机体遭遇致伤物作用期间,会对附属物产生一定的损害,同时能够留下有关印迹。如果从死者衣物破裂口的衣物纤维断裂的形态进行分析,可以了解到致伤物为双刃或者单刃;钝器损伤会于衣物留下印痕,对致伤工具的种类、形态进行分析及判断。
  如果为爆炸损伤案件,通过检验分析衣物上爆炸残留物,可以针对炸药种类进行分析。基于此,严密检验尸体附属物,可以对命案侦破发挥重要的作用,法医命案现场勘查期间应该予以足够的重视度。
  (三)对于生物物证检验结果的分析重视度不高
  在命案现场,获取被害者尸体的毛发、血迹以及精斑等生物物证,可以提供出大量重要的同案件息息相关的内容。同过严密的分析、探究提取到的重要的生物物证检验结果,可为案件现场重建以及案犯刻画获得有价值的依据。然而在实际的命案现场勘查期间,很多法医通常只关注尸体检验,对于死亡的时间和原因、机制以及作案的工具等进行判断,而忽略掉研究生物物证检验结果。特别是体现在对案件的形成过程、机理未做到充分的分析,进而不能够较为精确全面的获得现场重建以及案犯刻画。
  (四)物证提取等工作不够严谨规范
  由于业务水平、思想认识还不够高,导致法医在一些命案的勘查期间提取、检验以及保管物证等工作缺少规范性,严重的违背标准操作规程,所以出现法医物证未能有效的获取以及保存、检出等状况。例如,在怀疑一氧化碳中毒死亡案件中,对死者血液进行提取以后,法医如果不遵循标准在试管内装满血液并严密的封口保存,采取敞口试管进行盛装,就会导致一氧化碳同血液内血红蛋白进行结合,产生碳氧血红蛋白。在遇到空气的情况下,就会发生分解反应,出现还原血红蛋白、一氧化碳情况,同时一氧化碳也会随之蒸发,最终不能够准确的检出一氧化碳。
  (五)命案现场分析水平有待提升
  目前,很多法医因为害怕出现错误问题,仅分析出基础的死亡原因、致伤方式和工具等内容,而不愿实施命案现场分析重建。同时也存在一些法医工作者现场重建意识薄弱,不能良好的做到命案现场分析重建,因此导致法医检验人员的现场分析重建能力较低情况。由于部分法医未能够将检验工作充分的联系于现场,也引发鉴定结论缺少精准性的问题,进而阻碍破案的侦破。
  二、重视法医命案现场勘查工作的应用价值
  法医命案现场勘查对于命案的侦破以及审查起诉、审判等环节,均可刑事案件特定事实发挥支持或者否定的功能,将其主要的应用价值总结为如下几方面内容:
  (一)推动识别及分析被害者身份
  在命案偵破工作期间,首要的工作内容就是尽快的对被害者身份进行确定。只有明确被害者身份信息,才能根据其社会关系展开接下来的侦查内容。在犯罪现场出现的诸多法医物证,例如血迹、毛发、精斑或者被害者的胎记以及牙齿等,均能够为被害者身份的确定获得有价值的线索。
  (二)推动对犯罪嫌疑人同犯罪现场以及被害者关系的揭示
  以物质交换原理作为基础依据,于杀人期间,罪犯通常会留下生物检材在犯罪现场中,例如毛发、血迹以及唾液斑、皮屑等。同时,被害者的血迹或者毛发也会在罪犯的身上、物品上有所附着。这种情况下也容易让犯罪嫌疑人同被害者以及犯罪现场的关系进行暴露。
  (三)推动对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进行分析
  通过在命案现场勘查期间得到的物证存在形态实施分析,能够对犯罪嫌疑人在犯罪现场的进出路线以及发生案件的经过等获得有价值的信息。例如,将血痕作为案例,通常情况下喷溅血迹表明此地为进行杀人的场所,同时对于被害者遇害期间的位置、实施的加害行为角度以及受伤部位等内容进行有效反应。如果现场存在少量不显著擦拭血迹的情况,则表明此处为移尸体现场的几率较大。   此外,对于血迹抛甩、流淌或者喷溅和擦拭等产生的形态,充分联系于尸体体位以及尸体创伤形态等诸多方面有关内容,能够对自杀或者他杀现场进行判断,以及对于凶器种类、被害人是否反抗、伤后行为能力、罪犯在被害者死亡以后于现场的其他活动等信息展开分析及判断,为侦破案件以及起诉和审判提供充分的证明。
  三、法医命案现场勘查工作改进及完善的科学策略探究
  (一)构建及完善标准化的法医命案现场勘查体系
  首先,对于案件的发生展开详细的深入的了解。实施现场勘查工作期间,法医需要以案件差异性作为依据,掌握案件侦破过程。在进行命案现场的勘验工作过程中,应该做好笔录,记录好以下几方面的基础内容,例如案发的具体时间、死者的死亡经过、案发经过、死者体征、救治情况等内容。
  其次,实施全面的全面勘验以及检查犯罪现场和相关人身、物品。对尸体展开初步的检验,提取附着的毛发、斑痕,以及乳头拭子、口腔拭子等。然后以尸体为中心,扩散搜索周围环境,发现血迹、擦拭物和遗留物等。同时展开邻近居所检查,从死者的衣物以及随身物品上获得有价值法医物证,留取可疑对象的生物检材。
  再次,为将尸体检验做到规范化。以公安部提供的尸体检验记录实施严谨的记录,系统实施四腔解剖,严密观察病变或者损伤情况,如有需要实施病理检验,确保不留遗漏问题;接下来为规范提取和检验生物物证。命案现场所提取的物证种类繁多,包括呕吐物、血液、指纹、杯子等。尤其应重视发现以及提取微量物证,罪犯在接触到的物体上均能够有遗留微量脱落细胞的几率,通过实施DNA检验,对于案件的侦破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最后,為针对法医物证检材进行有效的包装以及保管,充分确保检材以及样本具备完整性,谨防出现影响案件处理的情况。
  (二)将命案现场重建认识度提升
  现场重建必将成为今后法医工作的重点内容,于尸体检验、现场勘查以及实验室检验结果基础上,法医应该充分的结合起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实施案发过程重建工作。现场重建包含四个方面的内容:作案过程、心理活动以及客观态势和隐含信息。实施期间,要做好资料收集、初步的推理以及建立假定、物证以及理论等环节工作,通过严密的分析,得出最合理的结果。
  (三)强化证物意识,并充分深化犯罪心理痕迹
  对于物证的提取,切忌在自然环境中进行暴露,因为很多物证在温度、湿度以及阳光照射、微生物的影响下,产生损坏或者变质问题。所以,应该加强包装与管理的重视度,确保即使于多单位间传递,也可以充分保障物证为原始状态。同时法医要在物质痕迹提取率不能够大幅度提升的情况下,充分认识犯罪心理痕迹及提升犯罪心理痕迹的潜力,重视独特的应用意义,为犯罪嫌疑人的刻画以及侦查方向和范围提供有价值的依据。
  (四)提升法医勘查培训重视度,全面提升法医勘查水平
  伴随刑事技术工作的不断发展以及逐渐的提升重视度,法医工作者应该严格按照规章实施工作,将思想意识、法医工作规范性意识进行不断的提升。加强培训要从两个角度展开,即包括理论和实践。转变传统的传、帮、带培训模式,将法医学专业院校作为依托,对基础理论进行扎实的学习及掌握,并锻炼实际操作能力。经过实施不同形式的培训,也良好的掌握命案现场勘查、照相以及痕迹等相关内容,密切的联系于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进而将勘查人员的业务水平全面提升。
  在刑事案件侦破期间,法医命案现场勘查工作发挥着至关重要、不可或缺的作用,能够对于命案现场具有正确的认知,同时可得到命案现场的隐藏信息,为命案侦查的方向、思路等提供有价值的依据。因此,切实提升法医命案现场勘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并且增强法医人员的技术水平,解决当前存在的问题,是推动案件侦破的必要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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