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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22日,随着《侵权责任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因制定《物权法》而掀起的“民法热”再度成为公共话题。如果说,《物权法》描绘的是有关财产的权利定义,那么《侵权责任法》阐释的则是财产等民事权利受到侵犯后的救济之道,没有“责任”的承担,“权利”也就失去了根基。
一、宠物伤人,校园伤害在利益冲突中寻找平衡点
侵权责任制度的基本功能是合理划定权利的疆域、厘清责任的界线,这就意味着《侵权责任法》是一门平衡利益冲突的艺术,需要直面现实生活中的尖锐矛盾。
一个典型难题是如何处理城市社区愈演愈烈的宠物狗伤人事件。近年来,每年都发生数千起狗咬人事件,宠物之风更盛的广州,每年受伤人数更是高达5万至7万,被狗“咬”走上亿元救治费用。另有统计表明,我国狂犬病报告死亡病例数长期位居甲乙类法定传染病的前三位,每年有数千人死于狂犬病。如此严重的威胁,再加上干扰社区环境等因素,许多城市居民对养狗极其反感,北京等地甚至发生了社区居民故意投放毒香肠毒死宠物狗事件。但必须看到,饲养宠物也是一种公民权利,满足了不少人正当的心理需求,决不能一棍子打死。
妥善平息养狗与反养狗之间的利益冲突,需要相关法规对养狗作出严格规制。《侵权责任法》的任务则是区分不同情形,合情合理地界定动物伤人后的责任。草案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规定了免责条款:“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的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动物饲养人的赔偿责任。”一位专家举例说,如果有人故意逗狗或者拿石头打狗,激怒了狗而被咬伤,狗主人就可以免责。
与动物伤人事故相比,发生在学校、幼儿园的伤害事故,掺杂着更为复杂的矛盾纠葛。由于现行法律缺乏明确的责任界定,导致此类纠纷难以解决,家长与学校、幼儿园的矛盾冲突已成一大社会焦点。
一方面,因学校、幼儿园疏于职责而导致的伤害事件屡有发生。最新一起案例是,前少年体操冠军高帅在北京先农坛体校受训期间,因被大龄队员欺侮等因素导致精神抑郁,家长愤而起诉校方,并于2008年年底一审胜诉,获得五万六千多元赔偿。另一方面,出于对独生子女的珍爱,家长们往往对学校、幼兒园施加过多的“责任压力”,令后者战战兢兢,正常教学活动亦受到影响。比如,由于怕出事承担责任,一些学校、幼儿园不敢组织夏令营、郊游、参观等等,有的甚至不敢开设体育课,实际上并不利于孩子成长。
这样的现实,要求《侵权责任法》必须合理平衡矛盾冲突、尽力维护双方利益。草案采取了“按年龄区分责任”的立法策略,具体而言,对于幼儿、低年级学生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受到的人身损害,采取相对严格的过错推定原则,只要教育机构无法证明自己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就必须赔偿。对于高年级中学生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的人身损害,由于其已经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因此采取一般的过错责任,学校在未尽教育、管理职责的情况下才承担赔偿责任。
二、高空抛物致伤,商业与证券侵权高难度的立法考验立法者的智慧
“无救济则无权利”,这句古老的法律谚语形象地道出了侵权责任法保障权利、预防侵权的价值功能。有学者进而认为,侵权责任法的发展在相当程度上决定着民法乃至整个法律文明的未来。正因此,《侵权责任法》被定义为中国法律体系中的支架性法律,相应的立法工作也被解读为继《物权法》后制定民法典的第二大步。
尽管与轰轰烈烈的《物权法》相比,《侵权责任法》的动静小了许多,但在许多国家,侵权责任法的立法技术其实最为复杂,其立法难度丝毫不亚于《物权法》。法学界甚至视制订《侵权责任法》为“危险工作”,立法者稍有不慎,便容易“遗漏”侵权行为,进而引发社会非议。
为了避免上述“危险”,民法学者普遍期望《侵权责任法》能尽可能将已经出现的侵权类型“一网打尽”。但从目前的草案看,尽管充分汲取了二十多年来理论研究、制度建设和司法实践的成果,也借鉴了外国侵权法的有益经验,但一些缺乏把握的问题,依然留下了不少“空白”。
从某种程度而言,有难度的侵权问题,恰恰更需要制度规范。有民法学者认为,商业侵权、证券侵权等新兴的侵权类型,都应当纳入《侵权责任法》。也有学者建议,在尽量全面列举侵权类型的前提下,应当设立“权利推定条款”,即通过概括性的兜底条款,将所有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侵权行为都涵盖进来。
《侵权责任法》的立法难度还在于,有些复杂问题一直分歧巨大、难有定论,其中典型当数轰动一时的“烟灰缸伤人案”。2000年5月,重庆市民郝先生在街上行走,被一只从天而降的烟灰缸砸中头部,送到医院后昏迷七十多天,花费了高额医疗费,仍然留下严重后遗症,基本丧失生活自理和工作能力。由于公安机关无法查清肇事者,郝先生将事发地点的两幢居民楼的开发商及一定楼层以上的24户居民先后诉诸法院。除了能够证明事发时没有居住的两户居民外,法院认为其余22户居民都无法排除嫌疑,于是根据过错推定原则,判决“嫌疑”居民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每户赔偿八千多元。不过,类似案件在司法实践的命运并不相同。比如2001年,济南市一位老太太被一块“高空”菜板砸中头部致死,家属起诉15户“嫌疑”居民,法院以无法确定菜板所有人为由驳回起诉。2006年,深圳一名小学生被高楼掉下的一块玻璃砸死,家属将73户“嫌疑”居民和相关物业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73户居民不担责任。
这些不同“版本”的高空抛物致害案,无不引发激烈的社会争议,学界也难以达成共识。“株连无辜”是否公平?受害人“自认倒霉”又会不会引发道德风险?侵权责任法必须对这些难以克服的利益冲突作出更合理、更慎重的平衡,它关乎立法的公平和正义,也关乎立法所秉持的基本理念和价值观。
尽管存在着“高空烟灰缸”之类的难题,但基本上都属于技术性问题,而不像《物权法》关系到政治考量,因此民法学者普遍对《侵权责任法》的立法进程表示乐观。正如一位学者所言:“《侵权责任法》是一个权利保护法,我不相信还会有什么教授再站出来反对保护人民权利!”
不过也有学者担忧,《侵权责任法》一些纯技术性的问题,很可能被泛政治化,比如道路交通事故的死亡赔偿问题,如果一定要提高到“平等人权”的政治高度,反而可能引发社会价值观的纷争,进而拖延立法进程。
一、宠物伤人,校园伤害在利益冲突中寻找平衡点
侵权责任制度的基本功能是合理划定权利的疆域、厘清责任的界线,这就意味着《侵权责任法》是一门平衡利益冲突的艺术,需要直面现实生活中的尖锐矛盾。
一个典型难题是如何处理城市社区愈演愈烈的宠物狗伤人事件。近年来,每年都发生数千起狗咬人事件,宠物之风更盛的广州,每年受伤人数更是高达5万至7万,被狗“咬”走上亿元救治费用。另有统计表明,我国狂犬病报告死亡病例数长期位居甲乙类法定传染病的前三位,每年有数千人死于狂犬病。如此严重的威胁,再加上干扰社区环境等因素,许多城市居民对养狗极其反感,北京等地甚至发生了社区居民故意投放毒香肠毒死宠物狗事件。但必须看到,饲养宠物也是一种公民权利,满足了不少人正当的心理需求,决不能一棍子打死。
妥善平息养狗与反养狗之间的利益冲突,需要相关法规对养狗作出严格规制。《侵权责任法》的任务则是区分不同情形,合情合理地界定动物伤人后的责任。草案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规定了免责条款:“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的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动物饲养人的赔偿责任。”一位专家举例说,如果有人故意逗狗或者拿石头打狗,激怒了狗而被咬伤,狗主人就可以免责。
与动物伤人事故相比,发生在学校、幼儿园的伤害事故,掺杂着更为复杂的矛盾纠葛。由于现行法律缺乏明确的责任界定,导致此类纠纷难以解决,家长与学校、幼儿园的矛盾冲突已成一大社会焦点。
一方面,因学校、幼儿园疏于职责而导致的伤害事件屡有发生。最新一起案例是,前少年体操冠军高帅在北京先农坛体校受训期间,因被大龄队员欺侮等因素导致精神抑郁,家长愤而起诉校方,并于2008年年底一审胜诉,获得五万六千多元赔偿。另一方面,出于对独生子女的珍爱,家长们往往对学校、幼兒园施加过多的“责任压力”,令后者战战兢兢,正常教学活动亦受到影响。比如,由于怕出事承担责任,一些学校、幼儿园不敢组织夏令营、郊游、参观等等,有的甚至不敢开设体育课,实际上并不利于孩子成长。
这样的现实,要求《侵权责任法》必须合理平衡矛盾冲突、尽力维护双方利益。草案采取了“按年龄区分责任”的立法策略,具体而言,对于幼儿、低年级学生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受到的人身损害,采取相对严格的过错推定原则,只要教育机构无法证明自己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就必须赔偿。对于高年级中学生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的人身损害,由于其已经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因此采取一般的过错责任,学校在未尽教育、管理职责的情况下才承担赔偿责任。
二、高空抛物致伤,商业与证券侵权高难度的立法考验立法者的智慧
“无救济则无权利”,这句古老的法律谚语形象地道出了侵权责任法保障权利、预防侵权的价值功能。有学者进而认为,侵权责任法的发展在相当程度上决定着民法乃至整个法律文明的未来。正因此,《侵权责任法》被定义为中国法律体系中的支架性法律,相应的立法工作也被解读为继《物权法》后制定民法典的第二大步。
尽管与轰轰烈烈的《物权法》相比,《侵权责任法》的动静小了许多,但在许多国家,侵权责任法的立法技术其实最为复杂,其立法难度丝毫不亚于《物权法》。法学界甚至视制订《侵权责任法》为“危险工作”,立法者稍有不慎,便容易“遗漏”侵权行为,进而引发社会非议。
为了避免上述“危险”,民法学者普遍期望《侵权责任法》能尽可能将已经出现的侵权类型“一网打尽”。但从目前的草案看,尽管充分汲取了二十多年来理论研究、制度建设和司法实践的成果,也借鉴了外国侵权法的有益经验,但一些缺乏把握的问题,依然留下了不少“空白”。
从某种程度而言,有难度的侵权问题,恰恰更需要制度规范。有民法学者认为,商业侵权、证券侵权等新兴的侵权类型,都应当纳入《侵权责任法》。也有学者建议,在尽量全面列举侵权类型的前提下,应当设立“权利推定条款”,即通过概括性的兜底条款,将所有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侵权行为都涵盖进来。
《侵权责任法》的立法难度还在于,有些复杂问题一直分歧巨大、难有定论,其中典型当数轰动一时的“烟灰缸伤人案”。2000年5月,重庆市民郝先生在街上行走,被一只从天而降的烟灰缸砸中头部,送到医院后昏迷七十多天,花费了高额医疗费,仍然留下严重后遗症,基本丧失生活自理和工作能力。由于公安机关无法查清肇事者,郝先生将事发地点的两幢居民楼的开发商及一定楼层以上的24户居民先后诉诸法院。除了能够证明事发时没有居住的两户居民外,法院认为其余22户居民都无法排除嫌疑,于是根据过错推定原则,判决“嫌疑”居民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每户赔偿八千多元。不过,类似案件在司法实践的命运并不相同。比如2001年,济南市一位老太太被一块“高空”菜板砸中头部致死,家属起诉15户“嫌疑”居民,法院以无法确定菜板所有人为由驳回起诉。2006年,深圳一名小学生被高楼掉下的一块玻璃砸死,家属将73户“嫌疑”居民和相关物业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73户居民不担责任。
这些不同“版本”的高空抛物致害案,无不引发激烈的社会争议,学界也难以达成共识。“株连无辜”是否公平?受害人“自认倒霉”又会不会引发道德风险?侵权责任法必须对这些难以克服的利益冲突作出更合理、更慎重的平衡,它关乎立法的公平和正义,也关乎立法所秉持的基本理念和价值观。
尽管存在着“高空烟灰缸”之类的难题,但基本上都属于技术性问题,而不像《物权法》关系到政治考量,因此民法学者普遍对《侵权责任法》的立法进程表示乐观。正如一位学者所言:“《侵权责任法》是一个权利保护法,我不相信还会有什么教授再站出来反对保护人民权利!”
不过也有学者担忧,《侵权责任法》一些纯技术性的问题,很可能被泛政治化,比如道路交通事故的死亡赔偿问题,如果一定要提高到“平等人权”的政治高度,反而可能引发社会价值观的纷争,进而拖延立法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