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教义学限缩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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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裁判文书数据显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占据了信用卡诈骗罪总量的绝对比重,2018年司法解释修改生效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数量及比重都有所下降,但是还是占据了信用卡诈骗罪总量的一半以上.为此,有必要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进行限缩解释.首先,在判定是否构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时,应坚持透支行为必须满足信用卡诈骗罪基本构造的要求,非法占有目的不能在透支行为之后产生;其次,应注意区分信用卡透支行为与以信用卡为媒介的贷款行为,对后者应以其他犯罪处断;再次,“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应定位为客观处罚条件,以便进一步限缩入罪边界;最后,应根据最新司法解释限缩界定“有效催收”与“透支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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