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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国企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时,须注意不同行业国企资产重组后的未来预期收益能力各不相同,不同债权人的要求也不尽相同,债转股只是其中的一种方式,而且采用是有条件有选择的,必须严格贯彻中央政策,禁止“刮风”,不应过分强调债转股而忽视其他债务重组方式,政府应该致力于形成鼓励企业与债权人之间通过多种方式重组债务的有效法制环境,做到立法支持,政策配套,制度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