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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这就意味着税收与会计各自保持着独立性,冲破了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传统的相互依附关系,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培育和发展,税收和会计各自的独立性更会客观地显露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