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独立的主要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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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是维护个人权利的最后一道屏障,它不仅关系到人的权利能否实现和个人正义能否得到申张,而且更是人们的理念的保障。自然法学派追求的是一种自然的理性,而司法过程也是一种追求理性的过程,它追求的理性就是"公平"、"正义"。虽然永恒的正义是不存在的,但是具体正义的标准的实现,只有通过一个大家公认的机关给予定位,才能为大家能接受。而这个机关就是司法机关。司法机关只有独立才能行使这项职权,那么究竟什么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司法独立呢?
  要给司法独立下一个定义,其实并非易事。德国学者将独立而不受干涉具体界定为八个方面:1.独立于国家和社会间的各种势力;2.独立于上级官署;3.独立于政府;4.独立于议会;5.独立于政党;6.独立于新闻舆论;7.独立于国民时尚与时好;8.独立于自我偏好,偏见与激情。从中不难看出,司法独立意味着一个社会中特定司法实体的法律自主性,而这种自主性以排除非理性干预为内容、为标志。
  司法独立包括两个层面,一是观念层面,二是制度层面。就观念层面而言,司法机关应当形成自己的职业化的观念,即形成司法职业所共有的某些理念,从而保证法官在类似的案件中有可能作出类似的客观的而非纯个人的判断。
  就制度层面而言,司法独立要求做到:(1)司法权由司法机关(法院)统一行使,不受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干预,公民个人或非国家机关的社会团体更不能干预。(2)司法系统内部相互独立,即一个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不受另一个司法机关的干预。法院上下级关系只是审级关系,上级法院除依上诉程序、调卷令等有关程序对下级法院的审判行为予以监督外,不得干预下级法院的审判。(3)法官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这是指一个法院内部不存在上下级服从关系。(4)法官保障制度。这是从社会地位、经济收入方面保障法官无所顾及的捍卫法律。法官的地位及待遇来自法律,不是他的上级。
  但是,在现今的人情和物质社会中司法被左右审判被影响的事例屡见不鲜,受害者得不到应有的公正和平等的待遇,得不到应有的补偿,而违法者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甚至仍逍遥法外,让民众对司法一再失望。阻碍司法独立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司法机关与党的关系的不正确,太多的"以党代审"诱发腐败;(2)地方政府对司法机关影响过大,司法机关行政化。(3)审判体制不科学,审判委员会和合议庭,导致"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现象产生;(4)上下级法院之间监督和领导演化成请示和指示,下级法院的独立性受到严重侵害;(5)法官的自身素质、经济地位、身份对司法独立的影响。
  以上5点原因中,我认为其中影响最大的是司法机关的行政化,司法机关受制于行政机关,听命于行政机关,很多案件的决定权掌握在行政领导而不是法官的手中,从而导致太多的人情案,诱发行政腐败和司法腐败。
  在现今的体制下,人民法院的产生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向其负责,受其监督。根据党委干部的原则,人民法院的正副院长、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均由同级党委预讨论决定,再提交同级人大或其人大常委会进行任命。另外,我国法院的人事编制权由各级政府所属的人事部门控制,法院对法官、司法行政人员的任命受行政部门的控制。再者根据正副统管财政的原则,人民法院最人员的开支,业务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进行预算,然后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为了保住乌纱帽和保证财源,只得唯行政命令是从。
  在佘祥林案中,我们很少看到法官本身的影子和法律的力量,更不用说法官的独立和中立,我们看到的是法官以外的力量对案件的影响和决定。根据相关报道,在最后定罪之前,荆门市政法委曾开过一个协调会,参会者包括市政法委的领导、市县两级公检法三部门的主要领导,达成高度一致,"决定对该案件降格处理,判处有期徒刑"。在此案中另一个影响司法独立的原因就是"民意",在湖北省高院对此案提出疑异要求发回重审的时候,佘祥林妻子张在玉的家人居然组织220名群众签名上书,要求速判速决。
  在刘涌案中,从杀到不杀再到杀,暂且不论刑讯逼供是否存在、专家意见对司法审判的影响以及某种外在力量是否存在,单从民意这一点上来看,可以说最后的民意导向严重影响司法独立,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给司法机关施加了压力。
  民意质疑司法机关的审判的公正和平等性,也就是在质疑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和中立性,希望可以通过施加压力来得到平等的到对待,得到正义和公正,最后他们希望的正义得到了,而且这招似乎屡试不爽。这样就陷入了一个死循环、一个恶性循环……殊不知,他们现在的行为也正在影响司法中立和司法独立。
  在我看来,其深层原因在于,司法机关仍处在行政干预之中,民众才会寻求舆论监督促进行政干预以达到司法公正。所谓的顺从民意是行政机关的目标追求,而不是司法机关,所谓的为人民服务是行政机关的活动宗旨,司法机关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行政机关怕民闹,怕失民心。一旦司法机关的审判不被民众认可,被民众质疑,连同质疑的还有就是行政机关,这是由中国的传统理念造成的,可以说又是一个恶性循环。
  法院要维护的是司法公正,在其活动中应以一个独立的无偏倚的中立者的态度,摒弃一切自身的价值判断和喜恶,就现有的证据和法律为依据,做出最为公正合理的判決。法院看到的应该只能是现有的证据,查明事实真相不是法院的责任所在,尽可能还原事实真相,这应该是侦察机关的工作,法院注重的应该而且只能是现有的合法取得的证据。即使凭借现有的证据不能还受害者以正义和公正,法院也不能顺应民意,而忽视程序。一旦顺应民意,那么就表明法院不再是以一个中立者,就具有了明显的价值和情感偏向,就站在了一方当事人的立场之上了,不再是一个独立的中立者。司法机关要求的是高素质的专业背景,要求的是一种法律的思维而不仅仅是普通民众的简单朴素但略显单薄的正义感。如果让民意左右司法机关的审判,司法机关的专业和中立性就受到质疑,所以要司法机关去顺从民意根本就是荒谬的。
  行政机关怕舆论,因为舆论影响和谐。现实生活中太多的例子让我们一次一次看到了司法独立与民意之间的矛盾。民意借助于媒体,一次一次的左右司法,"拨乱反正",把司法领到一条正道上来。一旦民意和媒体相结合,必然司法让路,跟着民意走,让司法独立成为一纸空谈。 从而官笑了,因为顺从了民意,赢得了民心,为民做主了;民乐了,因为得到了公道和正义;司法机关苦了,决定被一改再改,没有一点的威严和独立可言;万千信仰法律的人痛了,司法的地位一再被藐视法律的地位一再被忽视;尊崇法治的人哭了,原来所谓的法治是个骗局,人治仍是王道。
  参考文献:
  [1]贺卫方著:《司法的理念与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22页。
  [2]甘雯:《关于司法公正的几个间题》,载《中国法学》,1999年第5期。
  [3]陈瑞华:《司法权的性质》,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5期。
  [4]张睿:《论司法权的行政化与行政权的司法化》,载《当代法学》,2001年第11期。
  [5]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32.
  [6]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154.
  作者简介:周弦,江苏常州人,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2010级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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