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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微型企业的界定,经济学家和我国学者有几种不同的解释。一是郎咸平的小微企业:即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二是陈剑林的把企业雇员人数小于10人、产权和经营权高度统一、产品(服务)种类单一、规模细小的企业组织称为微型企业。三是蔡翔等学者则把微型企业界定为由贫困家庭拥有与经营的、员工不超过7人的企业。与国际研究成果相比较,可以看出,以上对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近似于欧美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