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社会组织发展的制度环境与培育路径创新研究

来源 :中共宁波市委党校学报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ayun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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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乡村振兴,治理有效是基础。在改革开放以来的国家赋权下,新型社会组织取得快速发展,基层新型农村社会组织更是发挥了实现社会善治、弥补市场失灵、整合社会力量等功能。地方政府基于社会稳定、治理创新、治理成本等考量,对新型农村社会组织采取容忍、赋权、限权、混合控制等不同策略。在此情况下,国内各类型农村社会组织培育模式总体上面临着农民主体意识弱、组织能力差、资源整合度低等问题。因而,新型社会组织建设应以社区资源整合为基础、以赋权农民为主体、以组织能力建设为中心,激发乡村建设内在活力,增进国家农民互信互动,扎实推进乡村振兴战略。

[关键词]社会组织;乡村振兴;乡村治理;制度环境;赋权

[中图分类号]D6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79(2021)05-0110-10
  在市场化、城镇化浪潮冲击下,乡村人口、资金等资源流向城市,农村留守人群更加弱势。尤其是经历了近四十年的去组织化过程[1],農村社会自组织能力不断弱化,依托于自组织的公共生活、公共服务机制日益萎缩,部分农村地区甚至出现灰色势力蔓延、地下宗教组织乘虚而入的现象。在此背景下,党的十九大报告及时提出乡村振兴战略,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大力培育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农村社会组织,积极发展农村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新型社会组织有望成为国家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抓手。新型社会组织成长面临的制度环境如何?有无既满足农民需求又符合政府要求的组织培育机制?本文将基于已有文献和调研经验回答以上问题。
  一、文献回顾与问题的提出
  (一)文献回顾
  诞生于特定农业生产生活环境中的农村社会组织,一直是社会学者关注的重点内容。费正清在对比美国与中国的社会结构特征时说,“自古以来就有两个中国:一个是农村中为数极多从事农业的农民社会,那里每个树林掩映的村落和农庄,始终占据原有土地,没有什么变化;另一方面是城市和市镇的比较流动的上层,那里住着地主、文人、商人和官吏——有产者和有权有势的家庭。”[2](p20)这种城乡分野的社会结构长期影响着中国政治生活,最为典型的就是“皇权不下县”的上层政治与乡村自治的底层政治并行的“双轨政治”[3](p46)。“皇权不下县”并不代表国家对基层失去控制,底层社会的管理、控制及其与上层社会的互动都是通过乡绅来完成的。县级政府以上由国家权力自上而下直接控制,县级以下由村民自下而上实行自治,这就像两条平行运转的轨道,以传统宗族组织为基础的乡绅就是两条轨道之间的桥梁[4]。因此,伯鲁克指出历史上的中国社会具有自组织的倾向,即这种自组织不是为了对抗政权而是为了应对危机挑战、稳定时局、架设政权与社会之间的关联[5](pp19-45)。在《江村经济》中,费孝通描述了农民如何自发形成农田排水、资金互助等组织,以有效解决个体家庭难以承受的事务[6](p138);杜赞奇在华北农村亦发现,农村存在诸多水利组织、庙会组织及防匪防盗的自卫组织[7](p36)
  乡村建设的先行者梁漱溟曾致力于乡村组织重建以改变中国命运,他指出,中国社会之根在乡村,社会建设应始自乡村建设,而乡村建设的根本任务就是社会组织重建。发源于宋朝的乡约组织有四大纲领——“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每一条纲目之下又有许多小的条目。如第四条患难相恤之下包含七条重要内容:①水火灾害,大家相救;②盗贼匪患,联合自卫;③疾病瘟疫,相互扶持;④死丧,相互帮忙;⑤孤弱,大家照顾;⑥诬枉,代为申冤;⑦贫乏,大家周济;以上七项内容可以组成若干组织,如消防队、水利协会、自卫组织、医院、息讼会、孤儿院等等[8](p171)。以上自组织在晚清及以前的农村社会或多或少都有存在,在当下农村也能看到它们的身影。乡约组织的核心要素是以人伦关系的营造、维持和巩固,来实现社区事务的自我管理,从而形成无需法律的秩序,无需政府介入的基层善治。
  晚清以来,国家力量不断向农村社会延伸并在农业大集体时期达到高潮,传统农村社会组织要么被革命力量摧毁,要么转化为政治组织,依托于家族组织之上的互助、祭祖、自卫等组织失去了群众基础,社会自治空间迅速萎缩。2000年以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三农工作并将乡村治理视为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自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社会建设”以来,中央政府先后提出建设“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党的十八大)、“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等政策,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进一步明确“加强社区治理体系建设,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国家向社会赋权成为学界研究社会组织的新范式。敬乂嘉指出,不同区域政府以及同一区域政府会基于不同目标,面对不同社会组织,运用不同的控制和赋权策略管理社会组织,而不同的治理方式也影响着地区政府与社会组织关系[9]。顾昕、王旭指出,自主的、实施民主治理的民间组织有利于政府施政,社会增权并非意味着国家减权的零和博弈[10];纪莺莺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并实现政策宣传等意图的个案指出,政府部门与社会组织都有着嵌入对方的愿望,两者良性互动能够实现“双向赋权”的目标[11]。   然而,当前中国社会组织生长仍然面临着“宏观鼓励、微观约束”的复杂政策环境[12],基层政府一方面需要社会组织的资源和社会服务,另一方面又要防止其参与政治议程、进行权威竞争。政府采取法团主义模式对社会组织进行控制[13],社会组织也会采取多种变通策略以争取生长空间[14],政社关系表现出依附、合作和协同等多种状态[15]。值得关注的是,中国社会组织在发展过程中呈现出“注重与国家构建互动关系”“渐进式发展”与“走非对抗路径”的鲜明特征[16](p208)
  既往研究对社会组织的功能、参与社会服务与治理的机制和生长环境结构做了深入分析,然而,多数经验来自城市社会组织,对广大农村的传统社会组织转型、新型社会组织培育及创新机制关注不足,无法回应乡村振兴战略落地对农村社会组织建设的新要求。
  (二)问题的提出
  乡村是历次经济危机软着陆的载体[17],新型社会组织培育有利于国家安全的综合结构建设。诚然,近些年政府在农村实行的粮食补贴、道路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扶贫救济等项目获得了大众认可。然而,农民和村级组织在国家资源输入中的缺位使公共品供给“最后一公里”问题凸显,自上而下的公共品供给在村庄层面无法实现有效对接,出现了供需错位、农民之间利益难以协调、农民积极性不高、公共工程难以实施等问题[18]。这一问题的根源在于下乡的国家项目资源与农村社会未能发生有机联系,村社民众无法参与到为自己提供的公共品供给活动中。一方面是不合理的项目因不能獲得村民的有效反馈而误投;另一方面是因为村庄项目建设是公家的事,村民在涉及个人利益补偿方面漫天要价,在其他方面则持“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冷漠态度。国家出钱出力为老百姓办好事,有时却办不好甚至办成了坏事,这种悖谬现象困扰着基层政府。基层政府在公共服务上的有限性,加剧了农村社会对自组织的渴求,新型社会组织建设将是政府治理与基层社会自治有机衔接、实现基层善治的有效途径[19]
  相较城市社会的自主性、流动性与精英集聚性,农村社会新型自组织类型单一、数量较少、组织功能单一、发育不健全。因而,地方政府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尤应注重社会组织建设,只有赋权社会、增能社会,在国家与农民个体之间建立起有效的沟通平台和互动机制,国家资源才能有效投放、乡村社会才能真正全面振兴。历史上在乡村建设中发挥重要功能的农村自组织,也能够转变为新型社会组织和乡村振兴落地的本土资源。本文采用国家赋权社会的视角,讨论农村新型社会组织面临的地域制度环境、培育创新机制,最后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希冀从经验层面为乡村社会建设提供有益思路。
  二、新型农村社会组织发展的制度环境
  (一)农村新型社会组织及其制度环境
  以宗族为底色的乡土社会天然具有自组织的需求和倾向,梁漱溟、费孝通、杜赞奇等学者所展示的农村宗法组织、长老组织、护青会、地方神灵信仰组织等都属于传统的农村社会组织。相较而言,农村新型社会组织是指跨越血缘或地缘边界的服务型、自治型、娱乐型社会组织,例如老年人协会、红白理事会、专业社工机构(心理咨询室、康复医疗组织、少儿看护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老娘舅调解协会、乡贤会、和平协会、广场舞协会等。2000年以来,学界开始提出农村新型社会组织[20],但很大程度上是与传统宗族组织对比而言,对农村新型社会组织的定义、特征并未深究。笔者认为,社会组织新旧的主要依据是其组织机制的现代性,现代社会组织强调成员关系的平等性、横向性、弱排斥性,组织决策的参与性、民主性、协商性和组织规则的公共性。传统组织则强调血缘、地缘关系,组织运作中强调权威支配、私人关系化(人身依附性)运作,内部规则具有地域性。在地方社会,传统组织往往发挥着垄断权威、支配个体的功能,不服从于传统组织的人很可能会遭到社会排斥,这与新型社会组织强调共享、自愿、自主、平等参与的理念明显不同。传统社会组织在特定的制度环境中生长,服务于传统制度规范和人口需求,在自治、自我服务和管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功能,对新型社会组织的发展也具有一定影响。
  农村新型社会组织孕育于乡土社会、面对着体制规约,这构成其发育成长的正式和非正式制度环境。从国家体制的角度看,农村新型社会组织是组织凝聚松散农民、汇聚和表达民意、响应国家政策的理想组织,是解决三农问题、推动乡村振兴的基层力量。有学者指出,有着成熟农村组织、执政经验的共产党更加倾向于乡村一元统治,而非真正发展强有力、有权威竞争性的社会组织体系。这一观点实际是全能主义国家理念的延续,国家对社会的全面控制、全面供给和全面服务在现实中虽然并不存在,但亦不能否认全能主义国家理念对社会组织发展的宏观环境限制。进入21世纪后,尤其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来,限制社会组织发展的宏观制度约束基本解除。然而,中国是五级政府体制,具有剩余控制权和最终资源分配权的市县政府对社会组织发展形成直接的制度约束。经验表明,不同区域政府的行政理念、行政能力和行政资源,决定了其对社会组织的开放和容忍程度。而在同一地区,政府又会采取政策资源的“控制—支持”策略组合来面对不同类型的社会组织[9],这客观造成社会组织发展机遇的不同。有进取心的社会组织会充分利用挂靠单位关系、迎合政府目标、与政府官员建立有效联系,将政府官员的点名表扬视为政府认可的标志。
  显然,多数农村新型社会组织没有获取政府项目资源、竞标政府购买服务的目标和能力,但同样存在获取政府认可支持的需求。有的地方政府将农民专业合作社、老年人协会和腰鼓队等文艺组织划归商务局而非民政局管理,更多地方政府对除国家明文提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之外的新型社会组织采取“视而不见”的态度,或者仅将之视为农民的节庆文化活动,并未将之视为社会组织体。课题组成员在南京、重庆、开封等地农村调研发现,村两委也会形成新型社会组织发展的微观制度环境,村两委干部在态度上是否支持、在活动场所和集体经济资源上是否向社会组织倾斜,都影响着新型社会组织的日常运转。多数村委会从人身安全、社会治安等角度出发,对新型社会组织的日常活动持保留或不支持态度,但摄于村民情绪也不会前去阻拦。更为复杂的情形是,新型社会组织被村两委选举中的竞争派系利用,越过边界参与到村庄民主选举、公共品供给中来,这显然不是乡镇政府希望出现的情形。   从宏观的国家政策到微观的县乡村政权态度可知,农村新型社会组织发展有着一定的自由空间,但若想获得正规的发展资源、正式的合法性身份、可持续的运作能力仍有较大的制度拓展空间。
  (二)新型社会组织发展的社会环境
  今天的农村依然保有“乡土中国”的底色,村域社会的血地缘结构、文化规范习俗、人情网络和信任机制都是社会治理的重要资源[21],构成新型社会组织发育的先天环境。笔者及所在研究团队近些年调研发现,凡是社区社会组织体系发达的农村,村庄公共生活都更有活力、公共服务都更优质,而缺乏社区社会组织、基层政府服务能力又有限的农村地区通常展现出一副破败景象,这充分表明村庄社会资本和社会组织的发育情况与农村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显著相关[22]。根据贺雪峰研究团队关于中国农村类型的划分1,本文将考察新型农村社会组织发育面临的社会环境,并分析对新型社会组织成长的影响。
  1.团结型村庄:发达的原生社会组织体系
  传统农村社会组织程度高低与血缘地缘的重合度密切相关,血缘地缘重合度越高的农村,社会认同度和行动力就会越强2,依血缘重合度可将中国农村分为团结型、分裂型、原子型村庄。团结型村庄在以宗族为主要组织形式的华南农村表现最为明显,该类农村往往呈现出强社会形态,祠堂、家谱和祭祖活动是宗族组织的重要表现形式[23]。华南农村家族结构至今保持较为完善,自然村以单姓村湾为主,同姓同族之人的社会关联度高,社区认同和集体行动能力强,以家族为单位的公共活动颇为常见。除了祭祖、迎太公、族谱修撰等活动外,社区的宗教祈福、基础设施建设等活动都具有较强的公共性。在团结型村庄,由村内外中老年人组成的家族理事会、乡村建设理事会、乡贤理事会、庙宇建设理事会等组织颇为常见,社区社会组织体系发达。以赣南安远县农村为例,2010年前后,当地新农村建设几乎全部由民间组织——新农村建设理事会——完成,新农村建设涉及修路占地、拆迁房屋祠堂、补偿协商等重大事宜,作为官方组织的村两委往往无法顺利推进项目,而新农村建设理事会以家族权威和社区公共性为基础,以不补偿或低价补偿的方式完成了占地拆房的任务,顺利实现新农村建设。安远县农村民间信仰发达,几乎村村有庙,家家参与庙会组织,在跨社区、跨家族的民间宗教文化活动中,由家族代表组成的理事会一次次成功地举办了跨社区的文化庆典和聚餐活动[24]
  华南农村的原生性社会组织资源丰富,社区居民社会关联度高、认同感强、集体行动能力强,社区公共品供給质量更高,国家公共服务和公共资金的传输更为便捷、高效。一方面,该区域的新型社会组织发展从传统社会组织的母体上汲取信任、互惠、认同等营养;另一方面,其也要面对传统社会组织的不平等权威关系萦绕,该地区新型社会组织的重任很大程度上在于传统社会组织的现代化更新。相信随着村民不断往返于城乡、教育水平不断提升、管理理念浸濡乡村,在现代人的掌舵下传统社会组织也会呈现出现代化的气质和运作逻辑。
  2.原子化型村庄:羸弱的原生社会组织体系
  两湖平原地区农村由于村庄历史短暂,家族力量薄弱,杂姓聚居特征明显,村庄社会关系以后天建构为主,原生性社区社会组织较为羸弱,属于典型的原子化型村庄。由于村落社会内在结构松散,家族力量薄弱,社区认同感低,村民小组或自然村成为农民少有的可以依靠的满足基本功能的社会组织。在两湖平原地区农村,农民生活中的红白喜事等人生大事不是依赖于家族,而是依赖于地域性或行政性的组织——自然村或村民小组。原因在于该地没有超越于家庭之上的统摄性力量和组织,村庄社会集体行动能力差,社区公共活动因而较为匮乏。后税费时代,国家逐步退出乡村,本地区村庄所需的水利、道路等基础设施迅速废弛,村庄自我修复能力差公共品供给遂出现困难。
  村民之间社会关联度低的村庄,内在社会资本密度较低,村民家乡观念薄弱,村庄离心力强。在精英村民搬离村庄后,村庄空心化趋势明显,赌博、偷盗等不正之风及灰色势力蔓延[25],多数村庄陷入维持型治理状态。原子化型地区农村,原生性社会组织羸弱,在村落公共服务和治理中几乎不发挥作用,这也是后税费时代当地公共品供给陷入困境的原因之一。该地新型社会组织发展的先天性社会限制和资源都比较稀缺,但当地居民间关系平等化程度高、自主性强,未来需要地方政府或外界力量给予组织协调资源,助其建立现代社会组织体系。
  3.分裂型村庄:强竞争性的原生社会组织体系
  在社会关联度上,华北农村既不似华南整村联成一体的高密度,也不似两湖平原农村每家自成一体的低密度,而是以小亲族为认同和行动单位。华北农村通常由两个以上的小亲族团体构成,该地农民在村庄公共职位、公共资源上的竞争也通常以门子为单位,村庄内的红白喜事、人情走动无一例外的都以门子为基础进行的。该类村庄社会内部竞争激烈,公共舆论影响力大,公共生活也具有一定的竞争性。以河南兰考陈村为例,以妇女为主要成员的文娱和宗教组织也出现了分化竞争,该村竟然有两支腰鼓队和两个基督教组织,两者之间在村庄影响力、外来资源和官方认可上都呈现出激烈的竞争关系。在华北农村,庙会组织、水利合作组织、文娱活动组织也颇为常见,但由于竞争关系的存在,村庄公共品供给多以家族精英为主导,村民参与积极性较高,村庄社会活力较大,然而有时也可能因家族(精英)关系破裂导致村庄集体行动困境。
  竞争性社会结构为新型社会组织提供了成长的空隙,原生的社会组织资源亦能被新型社会组织吸纳,而相互竞争的结构亦会推动现代性规则的建立。
  (三)农村传统组织资源的现代性转化
  前文已述,在传统组织资源丰富的地区,该地区公共服务、社会治理、社会秩序都展现出良好状态;而在传统组织资源稀缺,现代社会组织又未建立的地区,则面临着离心化发展的衰颓趋势。新型社会组织的培育和建设,不是以摒弃传统社会组织为目标或前提,而是将传统组织作为资源,充分吸纳现代规则和组织理念,在服务人民群众中建立新的组织体系。通过对三类村庄原生性社会组织发育程度的考察,可知当前中国农村社会组织建设的现状及其问题,如表1所示。   三类村庄中社会组织建设中问题最突出的是原子化型村庄,该类村庄因社会组织基础薄弱而出现公共品供给体系废弛的现象,亟须国家等外界力量介入进行社会组织营造;团结型农村社会自组织能力强,公共生活质量水平较高、公共品供给体系完善,国家资源下乡如果能够借助社区自组织,便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成效,但应推动传统社会组织的理念更新和议事程序的现代化改进;分裂型农村自组織能力较强,社区公共生活质量水平及公共品供给能力居中,在社区社会组织建设中,需要对村内强竞争性关系进行引导。当下农村社会组织培育模式能否解决以上问题呢?下面我们将对之予以考察。
  三、赋权视野下农村新型社会组织培育
  赋权作为研究国家与社会关系的重要视角,在现代语境中主要是指国家向社会、市场、公民让与部分权利,以提升公民对政权的支持、政社合作机会的过程。自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解体起,国家在农民的土地权利、社会权利和政治权利上都给予更多空间和制度支持。村民自治、村民选举制度的确立就是国家放权的重要表现,农民自主决定自己的事务、村庄领导人。在中国农村基层民主研究中,王旭是将赋权理论应用最精致的学者之一,他认为国家赋权农民选举自治权利,实际是要和农民合作解决村干部权力监控的难题[26]。而国家向社会赋予民主权力并未减弱国家权力,反而实现了国家社会相互增权的目标。有学者指出,社区赋权能有效推动社区参与新政策的制定、促进决策和执行过程[27](pp2555-2556)。吴晓林、张慧敏系统回顾了社区赋权理论,指出社区赋权既是社区能力增强的结果,也是国家赋权并将职责移交社会的过程[28]。赋权结果一目了然,赋权过程却充满不确定性,下面通过几种农村新型社会组织培育模式,考察社区赋权的复杂性及新型社会组织培育的创新路径。
  (一)社区自发型培育模式
  当前中国农村社会组织培育模式主要有三类:社区自发型,政府主导型和外界诱导型。不同类型培育机制因主导力量、培育方式、培育目的不同而表现出不同的赋权结果。社区自发型组织的最大特征是由社区力量自觉发动、自我组织、自我服务。在广大农村地区,社会自组织扮演着地方公共品供给者的角色,弥补了国家和市场的缺位,用水协会、文娱自组织和民族地区调解组织都是典型代表。
  然而,传统社会自组织多停留在消极的自我功能满足上,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地方治理、实现自我经营、自主发展的意识不足。阮云星、张婧展示了浙东刘村老年人协会(简称“刘老会”)发展成为基层老龄群众自治组织的历程:在村委会的支持下,刘老会发扬“自立、自治、自律、自造”精神,承接了村农用市场场务卫生的收费管理,承办了村碾米厂、小商店,并接手坟圹、毛竹园的经营,还积极参加农田水道、村内道路建设。通过自主发展,刘老会不但集资购置了办公室和娱乐场所的基本设施,以供老人低价娱乐使用,还购置了餐桌餐具等器具以供村民红白大事租用[29]。除了管理协会事务外,刘老会还承担起“空巢村”的村产承包、治保调停、逐户传达上级通知等村务,成为村庄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的一支重要力量,这一案例对传统组织的理念更新、自我发展具有启示意义。
  人民公社体制的解体,使相当部分原本由公社单位制解决的问题溢出,给传统农村社会组织以恢复机遇。地方政府一方面将传统社会组织视为自然的民间组织,通常对之报以宽容态度,但前提是民间组织不挑战政府权威。然而,由于农民自发进行组织,其独立性强和正式合法性弱,地方政府仅是在容忍的层面赋其自由活动权。
  (二)政府主导型培育模式
  多数情况下,政府对组织得力的新型农村社区社会组织采取管制、默许等分类治理的态度。自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建设“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以来,社会组织建设成为地方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不少城市政府在进行社会组织的孵化实验,县乡政府也在农村地区积极推广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社会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应是当前全国农村数量最多的新型农村社会组织,然而,多数合作社并非真正的农民社团组织,只是基层政府在村委会门前挂一个合作社的牌子或者由下乡资本挂牌成立合作社[30]。这凸显出政府主导型培育模式的特征即行政主导性过强而社会自主性不足。邱丽基于对农村老年协会的考察亦指出,政府放任不管、过于管控都对老年协会的发展带来困境,而采取资源支持与规则管制相结合的模式,能够明显促进老年人协会等农村新型社会组织健康发展[31]
  广东省云浮市根据本地农村社会问题和文化传统,进行了乡(镇)、行政村和自然村三级“理事会”的社会治理试点,2012年,该市正式出台了《关于培育和发展自然村乡贤理事会的指导意见》,在全市范围内着力推动自然村一级的乡贤理事会建设[32]。经过四五年的发展,理事会发展成效显著,当地村庄环境得以改善、村民福利得以提升、村庄社会得以整合。当地政府倡导建设农村社会组织成功的经验是,充分发挥“团结型村庄”的组织体系,依托乡土社会权威(家族权威),政府在理事会组织制度和议事规则上进行调控,促进传统型社会组织向现代社会组织的成功转型。
  (三)外界诱发型培育模式
  学者和非政府组织素有参与乡村社会建设的积极性,民国时期的梁漱溟、晏阳初,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温铁军、何慧丽、张和清等都是典型代表。当前外界力量参与社会组织建设主要有两条进路,一条是发动农民组建综合性合作组织,一条是引入社区营造理念进行社会资本培育。
  以温铁军、何慧丽等为代表的新时期乡建学者们,希望通过建立经济、社会、文化、金融等为一体的综合农协,来改善中国乡村的治理基础。何慧丽指出,当代乡村建设的主要目的是形成乡村治理的良性结构,形成村两委主导的综合性农民经济合作社,以此形成公共资金积累,服务于村庄公共事务,促进乡村善治[33]。综合农协的概念和建设框架源自日本、韩国实践经验,意在将农民组成能够与市场主体相博弈的有力团体,以维护农民在交易、金融、生产等方面的利益。然而,国内政策一直强调农民专业合作社,这既有功能界定的考虑,也有政治上的安全稳定考量,设若农民组建综合农协,拥有金融合作(小额信贷等)、治安合作、市场议价等方面的能力,势必引起各种关系的调整,目前国家似乎并无此赋权意向。   以罗家德为代表的学者指出,社会管理创新需引入自下而上的自组织治理,寻求政府层级治理、市场与自组织治理间的平衡,社区营造实践是在探索社区自组织、自治理、自发展,助力社会、经济发展与和谐的道路[34]。张和清主张采取优势视角,以能力建设和资产建立为核心进行社区营造,其侧重点有三:第一,资产建立和能力建设;第二,建立关联性关系;第三,樹立希望。社区营造理念源自台湾社区建设经验,其目标并非简单的重塑社区关系资本,而是将社区作为发展中心,推动农民资产、资本和可行能力建设,并培植社区发展的希望,这一理念与乡村振兴理念较为契合,然而,在落地过程中却需要更加详细的机制、更加专业的指导以及更大的耐心来获得成效。
  21世纪初,亦有个别学者参与组建农民维权型社会组织,这一组织具有较强的抗争政治色彩,其参与人员覆盖信访户、退伍军人、拆迁户、移民户、民办教师等各类历史遗留问题,对地方政府治理构成较大挑战,通常是政府管制的对象。由此可见,建立可协商的政府社会关系亦是未来社会建设的重要方向。
  如表2所示,三类培育模式各有优劣。社会自发型培育模式的优点在于,社区能够利用本土资源进行自我服务;缺点在于该类组织多提供最基本的社区服务,是功能维持型而非发展型组织,它很难主动参与到社区治理中来,浙东刘老会是这类自组织成功转型、自主发展的典型。政府主导型培育模式的优点在于社会组织能够从政府获得制度和资源支持,短期内迅速发展;然而,由于政府政绩取向的行动逻辑并未改变,该类社会组织往往却面临着官僚化、空壳化的困境。外界诱发型培育模式的优点在于在专家学者的指导下,社会组织不但能够获得大量外界资源,而且能够朝着明确的方向发展;然而它也会面临依赖性难题:一旦外界力量撤离,社会组织是否具备自主生存能力?政府对不同类型社会组织采取容忍、赋权限权混合使用以及限制或不认可的态度,展现出国家赋权社会组织发展的复杂样态。
  四、农村新型社会组织的培育路径创新
  通过对新型农村社会组织所处的制度环境及社会环境考察可知,国家赋权乡村社会之善意并未在新型社会组织建设上完全体现出来,其中缘由既有地方行政等正式制度环境因素,亦有地域社会微观环境因素。新型社会组织发育总体上面临着农民主体意识不强、自组织能力弱化、对社区社会影响力整合力欠缺等问题。针对以上问题,本文提出以社区资源整合为基础、以赋权农民为主体、以组织能力建设为中心的社区社会组织培育路径。
  (一)以社区资源整合为基础
  农村社会组织嵌入当地社会、经济、政治环境里,整合社区的各类资源成为社会组织培育的第一要务。在此,有必要引入优势视角,从积极的方面识别村社资源和群众的内在潜力,优化组合社区既有资源,进行新型社会组织建设。相比东部发达地区农村,中西部农村经济劣势明显,然而该地区多数村庄保有公共的沟、田、滩涂、林地等自然资源以及村庄规范、民俗仪式、家风家规、民族习惯等文化资源,华南、华北农村有着较为紧密的社会关系网络,如上资源形成了社会组织生长的资源网络。如何识别、选择、利用及整合既有资源,成为决定社会组织生长、发育的关键。同时,还应对地域文化中不利于民主参与、协商治理的因素加以改进,以防新型社会组织转为民间宗教组织或家族组织。
  (二)以赋权增能农民为主体
  主体性是社会组织独立健康发展的关键。在社会组织培育中,政府等外界力量的参与是必要的,然而,如何在新型社会组织培育中凸显农民主体意识,引导组织成员自我管理、自我发展成为一个难题。在政府主导型和外界诱导型社会组织培育模式中,最容易出现政府、学者或NGO力量代替农民成为社会组织建设的主体,这种角色错位给社会组织的后续发展带来诸多问题。在社会组织培育中,政府不但应从宏观制度许可上赋权,还应积极提供资源支持,努力培育“资源导向、需求引领、开放包容”的新型社会组织,推动内外社会组织有机嵌入地方治理网络。成都市政府将村庄公共建设资金下放到村,由村民成立议事会自主协商决定资金用途,达到培育社会组织、完善公共品供给的双重目标。因而,进一步理清政社边界,凸显农民在社会组织建设和发展中的主体性,才能建立真正属于农民的社会组织,如此方能真正激发乡村振兴的内在活力。
  (三)以组织能力建设为中心
  社会建设归根结底是社会的组织能力建设。在培育社会组织的过程中,尽管政府和NGO等外界力量为农村社区注入大量资源,但由于忽视了农民主体性和组织自主性,新型社会组织在服务、自治、经营、竞争和整合等方面的能力依然虚弱。从内部看,农村社会组织培育应进一步完善治理结构、提升民主参与度、丰富其行动资源,建立共同体导向的新型社会组织;从外部看,当前农村社会组织面临着资源和制度等多方面约束,应当努力拓展社会组织成长、运作的资金来源渠道,通过各种方式与政府、社会、企业合作,获取各类资源支持。同时,应当加强社会组织的财务制度、管理制度、民主制度建设,适时举办社区公共活动锻炼组织能力。
  在乡村振兴战略深入推进、国家项目资源不断下乡的背景下,农村社会因组织能力有限而出现无力对接公共品项目致使公共服务和公共建设出现漏洞。新型社会组织不仅能精准提供社区公共服务,而且能有效化解村庄内部矛盾、积累社会信任资源、锻炼社会组织和治理能力,成为乡村治理的组织基础。我们应以开放、赋权的心态,运用分类施策的策略培育各类新型农村社会组织,激发农村社会建设的内在活力,以国家与农民互信互动为基础扎实推进乡村振兴战略。
  [注 释]
  1   桂华和贺雪峰以村庄社会结构为标准将中国农村划分为团结型、分裂型和原子化型三类村庄,本文将借用这一分类对中国农村(原生性)社会组织体系的现状做一概览性考察。参见桂华,贺雪峰:《再论中国农村区域差异——一个农村研究的中层理论建构》,《开放时代》2013年第4期。
  2   贺雪峰提出以血缘重合度为基础、以农民认同和行动单位为标准的村庄类型划分,被运用到诸多社会现象的解释之中,参见贺雪峰:《论村级负债的区域差异——农民行动单位的视角》,《管理世界》2005年第11期;刘燕舞、王晓慧:《血缘联结度、规则维控度与自杀行动——理解我国农民自杀差异性分布的三个关键词》,《青年研究》2014年第1期;龚为纲:《男孩偏好的区域差异与中国农村生育转变》,《中国人口科学》2013年第1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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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范瑞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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