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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以下简称现行《准则》)对我国企业非货币性交易的会计处理方法做出了规定。该准则所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有两个前提条件:其一,非货币性交易中换入和换出的所有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是明确的;其二,所有非货币性交易均是公平交易,即所有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增值税进项税额之和等于所有换出资产的公允值与增值税销项税额之和。以下笔者在承认这两个前提条件的基础上试图分析现行《准则》的缺陷并设计一种合理的非货币性交易的会计处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