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法人的概念反思与再造:一个财政法的考察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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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团体构造,机关法人的权利能力来源于公法,实质是公法对私法的限制.我国坚持“机关法人肯定说”,《民法典》《民法总则》中皆规定有“机关法人”,但有关之规定却过于简单,“机关非法人化”成为常态.机关法人兼顾公法与私法的双重品格,涉及公、私法规范的“接轨”问题,这就决定了机关法人不同于一般法人的特质.机关法人看似一个民事主体,实则是一个财政主体,涉及财政法的规则及约束问题.机关法人不同于一般法人,因其只强调人格独立而财产和责任均不独立.唯其如此,机关法人方能更好地为履行职能需要进行民事活动,机关法人的设定目的方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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