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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现行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和法学界所一致认同的“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提出质疑,并指出只有“有无和好可能”才是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唯一标准,确认“有无和好可能”的应是婚姻当事人尤其是原告方而并非为法官。本文还对婚姻法修改中的离婚法定理由及其防止随着离婚、保障无过失方和子女权益的立法操作化提出具体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