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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套广播体操著作权案”是北京2012年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之一,该案是我国体育动作是否享有作权问题的首个案例,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认为,广播体操动作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不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本文以案例引入,论证广播体操拥有著作权属性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