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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1日《人民法院报》刊发了一则新闻:《浙江首例气象官司开庭》。原告某广告公司诉称,其在施放喜庚气球时,被告苍南县气象局认定其不具备施放气球资质,违反了《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出对原告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原告不服,向苍南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县政府维持了处罚决定。因此,原告将气象局起诉到法院。原告认为:第一,气象局认定其违法施放气球的证据,只有询问笔录,并无其他证据印证,其处罚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二,被告没有证据证明涉案气球直径或体积容量的大小,从而也就无法认定涉案气球的直径或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