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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在不同的论域中使用司法解释概念:权力说与手段说的司法解释、理性与非理性的司法解释、方法论与本体论的司法解释.从认识论角度看,不同的概念又具有共同之处.司法解释活动本身就是一种不同于反映性认识的解释性认识活动.司法解释体现了认识性活动与实践性活动的统一,法官司法判断的方法论与本体论的统一,理解、解释、论证、应用等阶段性活动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