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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作为名副其实的钢铁大国,国家历年对钢铁工业的出口退税调整,能够清晰的看出国家钢铁产业的态度和对出口产业宏观调控作用。
关键词:出口退税政策;钢材出口退税变化;影响
钢铁工业,作为一个国家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在国家的经济建设中起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自2004年开始,中国的钢材出口比例逐年提高,中国已经连续几年钢铁生产、消费世界排名第一,中国钢铁行业对国际钢铁市场的影响力日益攀升。中国的出口退税政策,作为国家产业及国际贸易政策的重要部分、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内容之一,在不同时期对出口产业扮演着不同的角色。
一、出口退税政策
(一)出口退税概念
出口货物退税,就是大家通常所说的出口退税,主要是指把已经出口货物在出口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费退还给原企业,其中主要税费包括在国内生产和运输过程中支付的增值税、特别消费税和产品税等。它也是我国税收的一个重要制度,在整个税收中占了比较大的部分。对于企业来讲,出口退税制度可以减轻企业压力,获得更多的资金支持企业发展,并购买新设备和研发新技术;对于国家来讲,出口退税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国内产品的税务负担,让本国的产品可以以一个较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这样就可以跟其他国家的产品进行竞争,进而为国家创造更多的外汇收入,增强本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力。
(二)出口退税货物的条件
第一,申报出口退税的货物必须是已经征收了增值税和消费税。在这两类税中,除去了我们国家直接向农业中发生才免税农产品,而其他的增值税应纳税的货物就包含在内,比较常见的是指化妆品、酒、烟等11类被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之所以要向这部分消费品征税是因为根据出口退税制度的规定只能对已经征收过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商品免征或退还已经纳税部分,而未征收税费的商品是不能退税,符合税收中不征就不退的原则。
第二、需要满足出口退税的货物是已经报关离境出口。出口,简单来讲就是通过我们对外关口输入国际市场,这其中有两种形式:自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它们形式不一样,那么是否需要退税也就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定。所以要具体对货物进行判断是否已经报关离境出口,这样就比较容易区分是否需要进行退税或免税。在我国有这样的规定,在我国国内进行销售但未报关离境的货物,除了特殊规定之外,都不得纳入出口退税的范围之中,大家常见的出口企业用外汇结算或人民币结算等都不属于。
第三、需要达到必须在出口企业中作为出口销售处理的货物。换言之,需要退税或免税的货物必须是出口货物,而且能在财务上进行处理,这些都是针对贸易性的出口货物,那些非贸易性的出口货物不在此类范围中,而且出口货物的财务处理方式也跟国内销售的财务处理方式有所差别,不能统一而论。
第四、必须是已收汇并经核销的货物。按照现行规定,出口企业申请办理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必须是已收外汇并经外汇管理部门核销的货物。
一般情况下,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免)税的货物,必须同时具备以上4个条件。但是,生产企业(包括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生产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下同)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增中一个条件,即申请退(免)税的货物必须是生产企业的自产货物(外商投资企业经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收购出口的货物除外。
二、钢铁出口退税调整情况
(一)中国的出口退税政策对于广大外贸企业来说,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同时出口政策也反映国家的产业政策:国家对于哪些产业是扶持政策,哪些是不鼓励发展,甚至是限制发展。历史上,中国的纺织,钢铁,火机等行业都经历了从15-17%退税到近似于零的出口退税而从事相关业务的企业,也因此经历了从巨额利润到徘徊在亏损边缘的处境。
从2004年1月开始,我国对原出口钢材制品的出口货物由之前的15%下调到后来的13%;2005年4月1日起,我国取消了一些钢材半成品出口退税,它们有生铁、钢坯等等,并且我国的钢铁板材、线棒材出口退税在当年5月1日起从之前的13%下降至11%;从2006年9月15日开始起,我国出口的142个税号的钢材退税再次由11%下调到8%;2006年11月1日起,执行对铁合金、生铁、钢坯等30项钢铁及铁合金初级制品实施10%的出口税率;2007年4月15日,将不锈钢板、冷轧钢板等76个税号,出口退税率变为5%,另外83个税号出口退税取消;2007年6月1日起,对80种产品进一步加征5-10%的出口关税,另外将去年已经加征出口关税的钢坯、钢锭、生铁等钢铁初级产品的税率由10%提高到15%;2007年7月1日,实行新的出口退税政策,将2268项容易引起贸易摩擦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将一步降低,部分钢铁产品退税率下调至5%。
(二)钢铁制品中,初级制品为钢坯、铁合金,主要生产原料为铁矿石、焦炭等生产资料,厚度在200mm左右,附加值非常低;通过对钢坯进行压延、拉拔等工艺,在高温加热的情况下,生成热轧制品,如螺纹钢、线材等建筑材料,热轧卷板6-20mm等材料;热轧材料,进行冷轧的处理,制成汽车、家电等冷轧薄板,厚度在0.3-3mm。随着产品厚度的不断降低,产品单价不断上升;随着应用的越来越广泛、靠近消费者,对于产品表面质量、机械性能等要求不断提升;随着产品精度的提高,对于设备的要求更是成几何级数增长。
钢坯等半成品成为首先下调出口退税的对象,从13%变成取消退税,1年半后开始征收10%的出口关税,半年后更是提升到15%,相比较最初,其出口成本上升了30%以上。无论对于毛利率只有15%左右的生产企业还是对于毛利率在8%-10%的贸易商来说,这样的交易成本增加,无疑都会大幅度削弱其在海外市场的竞争力。国家的出口退税政策调整,也没有采取一刀切的措施,而是分产品附加值逐步完成,依次为钢坯、热轧、冷轧产品。这样的调整,是压力也是动力,即要求由出口需求的企业必须不断调整其产品结构,实施产品升级换代,提高高附加值产品在其产品供应中的比例,只有这样的产品才是国家鼓励出口的产品。
(三)与高附加值产品对应的辅助设施,如生产设备、检测仪器、工艺研发等,也会因此而收益。即厂商必须不断满足引进先进设备,加大研发投入,掌握自己的技术,如太原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是世界上最大的不锈钢生产企业,其产量的20-30%需要海外市场的消化。为应对出口退税的不断调整,其产品厚度变薄、板幅变宽,从而始终享受出口退税政策;同时为海外市场开发的不锈钢产品,也陆续应用到国内市场当中。
三、出口退税政策对出口业务影响
(一)出口退税政策,作为国家产业及国际贸易政策的重要部分,在不同时期扮演着不同的角色。特别是在2000年以前,出口退税为出口创汇,这一重要企业经营指标提供很大助力。截止2004年底,我国的外汇储备在达到6099亿元,2006年底达到1万亿,2008年底达到2万亿。在外汇储备激增的情况下,如何降低外汇贮备增速成了政府需要考虑的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说,出口退税政策的下调,也有着抑制贸易顺差,实施国内产业升级的考虑。钢铁作为高能耗、高污染和资源性钢铁原料及钢铁初级产品的控制,生产资料-铁矿石在外的产业,无疑是国家不鼓励发展的产业之一,但其出口势头依然不减,这也跟传统的“扩大出口创汇”外贸战略有一定关联。
(二)出口退税有利于降低出口产品的成本,提高行业利润、产量和就业率,增强本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引致出口产业扩张。出口退税能够通过减少出口企业负担的成本增强出口商品的国际竞争力,保证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和公平竞争的地位。
关键词:出口退税政策;钢材出口退税变化;影响
钢铁工业,作为一个国家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在国家的经济建设中起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自2004年开始,中国的钢材出口比例逐年提高,中国已经连续几年钢铁生产、消费世界排名第一,中国钢铁行业对国际钢铁市场的影响力日益攀升。中国的出口退税政策,作为国家产业及国际贸易政策的重要部分、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内容之一,在不同时期对出口产业扮演着不同的角色。
一、出口退税政策
(一)出口退税概念
出口货物退税,就是大家通常所说的出口退税,主要是指把已经出口货物在出口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费退还给原企业,其中主要税费包括在国内生产和运输过程中支付的增值税、特别消费税和产品税等。它也是我国税收的一个重要制度,在整个税收中占了比较大的部分。对于企业来讲,出口退税制度可以减轻企业压力,获得更多的资金支持企业发展,并购买新设备和研发新技术;对于国家来讲,出口退税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国内产品的税务负担,让本国的产品可以以一个较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这样就可以跟其他国家的产品进行竞争,进而为国家创造更多的外汇收入,增强本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力。
(二)出口退税货物的条件
第一,申报出口退税的货物必须是已经征收了增值税和消费税。在这两类税中,除去了我们国家直接向农业中发生才免税农产品,而其他的增值税应纳税的货物就包含在内,比较常见的是指化妆品、酒、烟等11类被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之所以要向这部分消费品征税是因为根据出口退税制度的规定只能对已经征收过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商品免征或退还已经纳税部分,而未征收税费的商品是不能退税,符合税收中不征就不退的原则。
第二、需要满足出口退税的货物是已经报关离境出口。出口,简单来讲就是通过我们对外关口输入国际市场,这其中有两种形式:自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它们形式不一样,那么是否需要退税也就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定。所以要具体对货物进行判断是否已经报关离境出口,这样就比较容易区分是否需要进行退税或免税。在我国有这样的规定,在我国国内进行销售但未报关离境的货物,除了特殊规定之外,都不得纳入出口退税的范围之中,大家常见的出口企业用外汇结算或人民币结算等都不属于。
第三、需要达到必须在出口企业中作为出口销售处理的货物。换言之,需要退税或免税的货物必须是出口货物,而且能在财务上进行处理,这些都是针对贸易性的出口货物,那些非贸易性的出口货物不在此类范围中,而且出口货物的财务处理方式也跟国内销售的财务处理方式有所差别,不能统一而论。
第四、必须是已收汇并经核销的货物。按照现行规定,出口企业申请办理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必须是已收外汇并经外汇管理部门核销的货物。
一般情况下,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免)税的货物,必须同时具备以上4个条件。但是,生产企业(包括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生产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下同)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增中一个条件,即申请退(免)税的货物必须是生产企业的自产货物(外商投资企业经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收购出口的货物除外。
二、钢铁出口退税调整情况
(一)中国的出口退税政策对于广大外贸企业来说,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同时出口政策也反映国家的产业政策:国家对于哪些产业是扶持政策,哪些是不鼓励发展,甚至是限制发展。历史上,中国的纺织,钢铁,火机等行业都经历了从15-17%退税到近似于零的出口退税而从事相关业务的企业,也因此经历了从巨额利润到徘徊在亏损边缘的处境。
从2004年1月开始,我国对原出口钢材制品的出口货物由之前的15%下调到后来的13%;2005年4月1日起,我国取消了一些钢材半成品出口退税,它们有生铁、钢坯等等,并且我国的钢铁板材、线棒材出口退税在当年5月1日起从之前的13%下降至11%;从2006年9月15日开始起,我国出口的142个税号的钢材退税再次由11%下调到8%;2006年11月1日起,执行对铁合金、生铁、钢坯等30项钢铁及铁合金初级制品实施10%的出口税率;2007年4月15日,将不锈钢板、冷轧钢板等76个税号,出口退税率变为5%,另外83个税号出口退税取消;2007年6月1日起,对80种产品进一步加征5-10%的出口关税,另外将去年已经加征出口关税的钢坯、钢锭、生铁等钢铁初级产品的税率由10%提高到15%;2007年7月1日,实行新的出口退税政策,将2268项容易引起贸易摩擦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将一步降低,部分钢铁产品退税率下调至5%。
(二)钢铁制品中,初级制品为钢坯、铁合金,主要生产原料为铁矿石、焦炭等生产资料,厚度在200mm左右,附加值非常低;通过对钢坯进行压延、拉拔等工艺,在高温加热的情况下,生成热轧制品,如螺纹钢、线材等建筑材料,热轧卷板6-20mm等材料;热轧材料,进行冷轧的处理,制成汽车、家电等冷轧薄板,厚度在0.3-3mm。随着产品厚度的不断降低,产品单价不断上升;随着应用的越来越广泛、靠近消费者,对于产品表面质量、机械性能等要求不断提升;随着产品精度的提高,对于设备的要求更是成几何级数增长。
钢坯等半成品成为首先下调出口退税的对象,从13%变成取消退税,1年半后开始征收10%的出口关税,半年后更是提升到15%,相比较最初,其出口成本上升了30%以上。无论对于毛利率只有15%左右的生产企业还是对于毛利率在8%-10%的贸易商来说,这样的交易成本增加,无疑都会大幅度削弱其在海外市场的竞争力。国家的出口退税政策调整,也没有采取一刀切的措施,而是分产品附加值逐步完成,依次为钢坯、热轧、冷轧产品。这样的调整,是压力也是动力,即要求由出口需求的企业必须不断调整其产品结构,实施产品升级换代,提高高附加值产品在其产品供应中的比例,只有这样的产品才是国家鼓励出口的产品。
(三)与高附加值产品对应的辅助设施,如生产设备、检测仪器、工艺研发等,也会因此而收益。即厂商必须不断满足引进先进设备,加大研发投入,掌握自己的技术,如太原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是世界上最大的不锈钢生产企业,其产量的20-30%需要海外市场的消化。为应对出口退税的不断调整,其产品厚度变薄、板幅变宽,从而始终享受出口退税政策;同时为海外市场开发的不锈钢产品,也陆续应用到国内市场当中。
三、出口退税政策对出口业务影响
(一)出口退税政策,作为国家产业及国际贸易政策的重要部分,在不同时期扮演着不同的角色。特别是在2000年以前,出口退税为出口创汇,这一重要企业经营指标提供很大助力。截止2004年底,我国的外汇储备在达到6099亿元,2006年底达到1万亿,2008年底达到2万亿。在外汇储备激增的情况下,如何降低外汇贮备增速成了政府需要考虑的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说,出口退税政策的下调,也有着抑制贸易顺差,实施国内产业升级的考虑。钢铁作为高能耗、高污染和资源性钢铁原料及钢铁初级产品的控制,生产资料-铁矿石在外的产业,无疑是国家不鼓励发展的产业之一,但其出口势头依然不减,这也跟传统的“扩大出口创汇”外贸战略有一定关联。
(二)出口退税有利于降低出口产品的成本,提高行业利润、产量和就业率,增强本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引致出口产业扩张。出口退税能够通过减少出口企业负担的成本增强出口商品的国际竞争力,保证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和公平竞争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