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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预付式消费是由消费者首先对商家授信,预先付费,然后延期消费其服务和产品的一种消费模式。这种模式对于我国经济发展有很积极地作用,但是由于立法和经济状况的原因也出现了许多问题,消费者权利易收到侵害,预付式消费的管理混乱。所以需要法律进行规制,理论的发展是预付式消费渐趋完美的前提。
关键词:预付式消费;消费者权利;法律;经济发展;侵权与维权
中图分类号:D92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7)29-0059-02
作者简介:沈玉(1998-),女,汉族,安徽六安人,华北电力大学,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法学;杨澜(1997-),女,汉族,河南罗山人,华北电力大学,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法学;高越(1998-),女,汉族,江西赣州人,华北电力大学,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法学。
预付式,现如今已经是人们耳熟能详的一个词。之所以预付式如此快速被人们接受,得益于我国经济水平的迅速提高,人们的消费心理的转变同时也是社会多样化发展的必然要求。预付式消费,字面意思来说就是提前付款的消费。在我们周围,不管是经常使用的公交卡还是网上充值办理的会员都可以归纳为预付式消费。而事实上,我国法律并没有对预付式消费划出明确的界限,自从几年前预付式消费这一模式产生,我国法律对其的制约和监管就一直很薄弱,无法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靠近我国的日本对于预付式消费在法律上的定义是:“预付式证票是指记载有金额或者物品数量或用电磁的方法记录金额或者物品数量的证票”。种消费模式在日本已经十分成熟,给消费者带来便利和优惠的同时也可以为商家带来资金和固定客户。所以科学的法律规制在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同时也能为经营者带来了很大的收益,更是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的预付式消费,实际应用出现的问题并没有比刚出现时候有所减少,许多消费者已然习惯了商家夸大宣传,服务不到位。这恰恰反映了國内市场预付式消费的混乱。那为何会如此混乱,而又该如何应对这些情况呢?在下文我们将来一一探讨。
一、在消费过程中,以下情况最为常见
(一)对消费者来说,由于商家的原因产生的最常见的几个问题分别为:
1.霸王条款,愿者上钩。随便找找自己的一张消费卡,很容易就能发现“该卡一经出售概不退换”“丢失后果自负”“该卡解释权归商家所有”等字样。本该是经营者的责任,却因为商家的“解释”把责任挪到消费者身上。更甚者根本没有提到消费者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到消费者提出要求,再甩出一条“明文规定”打的消费者一个措手不及。
2.想跑就跑,烂摊子就让它烂着吧。现在生意越来越难做,街道上门面转让的字样随处可见。有时候准备带着会员卡去享受一下服务,到了之后却发现人去楼空,消费者预先支付的钱款就这样没了,电话打不通,索赔无路。但是,这种情况更多出现在小型商家里,有一定规模的商家一般都有登记相对比较安全。
3.说的漂亮,做的勉強。办理预付式消费卡之前,商家笑脸相迎,把自己的服务或者产品夸赞地天花乱坠。消费者一时心动,办理了会员卡,但是在真正消费的过程中,商家的服务或产品往往大打折扣,加上霸王条款的配合压制,消费者只能默默感叹都是套路。
(二)而预付式消费是双方合同交易达成的后果,双方都有各自的权利与义务,除了占据强势地位的商家外,处于弱势的消费者也会影响这一消费模式从而造成问题的出现:
1.历程坎坷的消费卡。许多消费者会转移自己在预付式消费中的权利,这样的确可以最大发挥消费卡的效力,为消费者带来便利,但是这一做法容易对商家的商业活动造成困扰,使得预付式消费更加混乱。
2.维权太麻烦,“认栽”心理的作祟。一般来说,遇到侵权的情况,消费者应该向有关部门反映,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但事实上,一般预付式消费中涉及财产较小,消费者一方面不知如何维权,一方面又不愿为这点钱花费太多功夫,所以也就作罢,却导致商家侵权越加猖獗。
二、这些问题,看似是不同原因造成的问题,但是归根结底法律保护、监督制度的缺失是每个问题出现的要件
(一)不论是法律、政府还是市场都没有规定一个明确的准入的制度,这种无门槛的形式使的大大小小的企业甚至个人都可以发行消费卡。这样一来,预付式消费的局面混乱,对经济秩序有很大影响,而最直接的受害者就是消费者。
(二)然而出现问题后,消费者无法很好地进行维权没有提前预防损害的机制同时也没有针对预付式消费这一特殊模式的保护机制。没有一部相应的法律法规,能够规范预付式消费活动,涉及商业面很广的预付式消费陷入了无人监管的盲区,消费者常常面临维权无门的窘境。相比较于发达国家,我国的法律规制显得很薄弱。美国有联邦法《联邦存款保险法》和《E规则》E规则的内容是:预付式经营者必须给消费者寄送报告书和对账单,同时法律规定责任赔偿最高限额以及经营者的账目公开制度等它有权对违反预付式消费法律法规的银行、直接责任人进行罚款等处理,这样一来就为消费者规避了风险。而且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有权对违反预付式消费法律法规的银行、直接责任人进行罚款等处理,这样一来便在消费者权益被侵犯之后提供的帮助。所以这两方面的完善对于我国预付式消费的进一步发展非常必要。
(三)预付式消费是一种合同关系,私权行为在民法理论中,一般民事合同成立生效,必须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真实意思表示下要约与承诺的结合。在预付式消费过程中,一般是商家先进行宣传,再由消费者提出要约即购买消费卡或者充值,最后商家承诺即接受要约达成合同。这样一来预付式消费这一模式就可以运行。商家收取消费者的价金,为消费者提供服务或者物品,这一过程其实双方都互负责任与义务。商家有为消费者提供相应产品的义务也有获得价金的权利;而消费者则有支付价金的义务和享受服务的权利。双方都需要遵循合同的规定。但是在实际中双方权利义务却不对等:
关键词:预付式消费;消费者权利;法律;经济发展;侵权与维权
中图分类号:D92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7)29-0059-02
作者简介:沈玉(1998-),女,汉族,安徽六安人,华北电力大学,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法学;杨澜(1997-),女,汉族,河南罗山人,华北电力大学,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法学;高越(1998-),女,汉族,江西赣州人,华北电力大学,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法学。
预付式,现如今已经是人们耳熟能详的一个词。之所以预付式如此快速被人们接受,得益于我国经济水平的迅速提高,人们的消费心理的转变同时也是社会多样化发展的必然要求。预付式消费,字面意思来说就是提前付款的消费。在我们周围,不管是经常使用的公交卡还是网上充值办理的会员都可以归纳为预付式消费。而事实上,我国法律并没有对预付式消费划出明确的界限,自从几年前预付式消费这一模式产生,我国法律对其的制约和监管就一直很薄弱,无法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靠近我国的日本对于预付式消费在法律上的定义是:“预付式证票是指记载有金额或者物品数量或用电磁的方法记录金额或者物品数量的证票”。种消费模式在日本已经十分成熟,给消费者带来便利和优惠的同时也可以为商家带来资金和固定客户。所以科学的法律规制在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同时也能为经营者带来了很大的收益,更是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的预付式消费,实际应用出现的问题并没有比刚出现时候有所减少,许多消费者已然习惯了商家夸大宣传,服务不到位。这恰恰反映了國内市场预付式消费的混乱。那为何会如此混乱,而又该如何应对这些情况呢?在下文我们将来一一探讨。
一、在消费过程中,以下情况最为常见
(一)对消费者来说,由于商家的原因产生的最常见的几个问题分别为:
1.霸王条款,愿者上钩。随便找找自己的一张消费卡,很容易就能发现“该卡一经出售概不退换”“丢失后果自负”“该卡解释权归商家所有”等字样。本该是经营者的责任,却因为商家的“解释”把责任挪到消费者身上。更甚者根本没有提到消费者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到消费者提出要求,再甩出一条“明文规定”打的消费者一个措手不及。
2.想跑就跑,烂摊子就让它烂着吧。现在生意越来越难做,街道上门面转让的字样随处可见。有时候准备带着会员卡去享受一下服务,到了之后却发现人去楼空,消费者预先支付的钱款就这样没了,电话打不通,索赔无路。但是,这种情况更多出现在小型商家里,有一定规模的商家一般都有登记相对比较安全。
3.说的漂亮,做的勉強。办理预付式消费卡之前,商家笑脸相迎,把自己的服务或者产品夸赞地天花乱坠。消费者一时心动,办理了会员卡,但是在真正消费的过程中,商家的服务或产品往往大打折扣,加上霸王条款的配合压制,消费者只能默默感叹都是套路。
(二)而预付式消费是双方合同交易达成的后果,双方都有各自的权利与义务,除了占据强势地位的商家外,处于弱势的消费者也会影响这一消费模式从而造成问题的出现:
1.历程坎坷的消费卡。许多消费者会转移自己在预付式消费中的权利,这样的确可以最大发挥消费卡的效力,为消费者带来便利,但是这一做法容易对商家的商业活动造成困扰,使得预付式消费更加混乱。
2.维权太麻烦,“认栽”心理的作祟。一般来说,遇到侵权的情况,消费者应该向有关部门反映,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但事实上,一般预付式消费中涉及财产较小,消费者一方面不知如何维权,一方面又不愿为这点钱花费太多功夫,所以也就作罢,却导致商家侵权越加猖獗。
二、这些问题,看似是不同原因造成的问题,但是归根结底法律保护、监督制度的缺失是每个问题出现的要件
(一)不论是法律、政府还是市场都没有规定一个明确的准入的制度,这种无门槛的形式使的大大小小的企业甚至个人都可以发行消费卡。这样一来,预付式消费的局面混乱,对经济秩序有很大影响,而最直接的受害者就是消费者。
(二)然而出现问题后,消费者无法很好地进行维权没有提前预防损害的机制同时也没有针对预付式消费这一特殊模式的保护机制。没有一部相应的法律法规,能够规范预付式消费活动,涉及商业面很广的预付式消费陷入了无人监管的盲区,消费者常常面临维权无门的窘境。相比较于发达国家,我国的法律规制显得很薄弱。美国有联邦法《联邦存款保险法》和《E规则》E规则的内容是:预付式经营者必须给消费者寄送报告书和对账单,同时法律规定责任赔偿最高限额以及经营者的账目公开制度等它有权对违反预付式消费法律法规的银行、直接责任人进行罚款等处理,这样一来就为消费者规避了风险。而且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有权对违反预付式消费法律法规的银行、直接责任人进行罚款等处理,这样一来便在消费者权益被侵犯之后提供的帮助。所以这两方面的完善对于我国预付式消费的进一步发展非常必要。
(三)预付式消费是一种合同关系,私权行为在民法理论中,一般民事合同成立生效,必须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真实意思表示下要约与承诺的结合。在预付式消费过程中,一般是商家先进行宣传,再由消费者提出要约即购买消费卡或者充值,最后商家承诺即接受要约达成合同。这样一来预付式消费这一模式就可以运行。商家收取消费者的价金,为消费者提供服务或者物品,这一过程其实双方都互负责任与义务。商家有为消费者提供相应产品的义务也有获得价金的权利;而消费者则有支付价金的义务和享受服务的权利。双方都需要遵循合同的规定。但是在实际中双方权利义务却不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