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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房地产作为城乡不动产资源要素在城乡之间如何合法合规全面深度激活与充分发挥市场配置作用,以创新引领乡村产业振兴与城乡融合发展,是当前值得深入探讨的重要课题。在辨析地役权供役地和需役地是否必须相邻或相近、需役地效益提高是否包括物质与精神两方面的基础上,大胆首创城乡地役权的概念,并分析城乡之间租赁权相较于地役权的不足,最后提出设定城乡地役权的对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