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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监理部门作为行政执法机关,在对农机违章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的过程中,由于当事人处于相对弱小、与行政机关不平等的地位,有可能产生行政机关对当事人随意惩治的现象,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作为农机手,了解和清楚自己在被实施农机违章处罚时享有哪些权利,就显得十分重要,利用这些权利可以有效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防止农机监理部门滥用行政处罚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归纳起来,农机手在被实施农机行政处罚时,拥有以下权利: rn 1受告知权农机监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即当事人如果不服从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rn 2拒绝处罚权农机监理部门对农机手进行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农机手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举报。还有,农机监理部门在实施检查时,如果执法人员少于 2人或不能出示合法证件的,当事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rn 3陈述申辩权农机手对农机监理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农机执法人员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如果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应予以采纳。农机监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对其处罚。 rn 4复议、起诉权农机手对农机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复议机关 (上一级农机监理机构 )提出复议申请,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 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 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亦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强制执行措施不停止执行。在行政复议、诉讼中,被处罚的当事人享有复议、申诉不加重处罚的权利。 rn 5损害赔偿权农机手认为因农机监理部门违法给予行政处罚致使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当事人认为行政处罚造成损害,既可以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单独提出行政赔偿,也可以在行政复议、诉讼中提出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章对行政赔偿作出了具体规定。 (张建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