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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学界对于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性质一直存在争论,对不动产预告登记是公法行为还是私法行为分歧很大,即使认同其公法性质的学者对其是否属于行政行为,以及属于行政行为中的哪一类都没有达成相对一致的意见。笔者认为我国的不动产预告登记行为是行政行为,属于行政确认。明确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性质对于落实该项制度,促进该项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的意义。